商业综合楼地下室基坑支护设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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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护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昆明银都商业综合楼地下室基坑支护设计工 程 地 点: 昆明市关雨路 合 同 编 号: 2012-36 设计证书等级: 乙 级 发 包 人: 昆明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2年8月13日 发 包 人: 昆明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昆明银都商业综合楼地下室基坑支护设计 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2、管理条例1.3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设计文件1.4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5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昆明银都商业综合楼地下室基坑支护设计 项目(桩锚支护体系)。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宗地图1合同签订后起3天内2规划方案设计总平面图1合同签订后起3天内含电子文件3基坑开挖平面图1合同签订后起3天内含电子文件4周边环境及管线图1合同签订后起3天内含电子文件5拟建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1合同签订后起3天内含电子文件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

3、期有关事宜1基坑支护施工图、工程量清单820日历天另需1份电子文档第五条 费用额度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设计收费包干价为135000.0(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专家评审费、会场费、施工图审查费由发包方负责。52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20% 27000.00合同签定后两天内第二次付费30%40500.00专家论证通过后7天内第二次付费50%67500.00基坑支护施工合同签定后15天内第六条 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发

4、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4 发包人有要求设计人在合同规定时间之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

5、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5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的设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1.7专家评审通过等技术问题概由设计人负责,但因支护体超红线引起施工图审查问题由发包人负责。6.2 设计人责任:6.2.1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

6、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云南省的标准、规程。6.2.3 设计为临时性支护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壹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负责协助发包人进行设计方案评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做必要补充,直至审查合格。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

7、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发包人与设计人结清合同费用,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员索赔。6.2.7 设计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包括踏勘、交底、验收等,其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6.2.8 设计人提供的基坑支护设计应满足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8、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

9、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人民币500.0元。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常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10、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5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由于发包人无法协调解决支护体超红线问题,而导致设计文件无法通过施工图审查或施工无法实施,责任与设计人无关,发包人应支付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费。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 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 柒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 叁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位名称: 设计人名称:十四冶建设云南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昆明市西站12号 开户银行:昆明市工行大观支行转虹山支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2502107209022100204电 话: 电 话:0871-53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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