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竖井)各大系统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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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管理检查表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依法生产经营1、具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安全许可证;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开采,不越界、越层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条2安全组织机构1、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签订救护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

2、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应当制定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危险爆炸物品管量制度、交接班制度、顶帮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出入矿井挂牌考勤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矿井图纸1、矿山企业应具有的图纸有:矿山总平面布置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

3、灾路线图;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附图;3、上列图纸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1条;1-安全管理检查表(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5安全措施1、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2、矿山有矿井年度灾害预防的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3、矿山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4、矿山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4、法;6人员素质培训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必要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3、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4、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安全投入矿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5、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安全检查、隐患处理和灾害预防1、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及时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2、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33、38条。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开拓方式设计矿山采用单一竖井开拓。初步设计2矿山安全出口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

6、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3采区安全出口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第6.2.1.2条4平巷人行道设置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

7、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8条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5竖井梯子间要求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

8、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6条 6平巷掘进作业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采掘设计进行。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钻眼应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3.1.3.2、6.4.5.1条7天井掘进作业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

9、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2条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7天井掘进作业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O.5;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

10、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2条8井巷支护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5.1条9井巷检查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1条10防坠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

11、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天井、溜井、通风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1、6.1.7.2、6.1.7.3条。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1采矿方法设计对厚度大于5m的矿体采用分段空场法(阶段矿房法)的采矿方法进行回采,对个别地段厚度小于 5m的矿体采用浅孔留矿法。初步设计12矿块结构矿

12、块沿矿体走向布置,设计矿块长度50m,矿房长度40m,房间矿柱宽度810m,分段高度810m,顶柱高度68m,局部矿体厚度大于1215m的矿体采用垂直走向布置。初步设计13悬拱处理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6条14采空区处理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0条15分段法采矿安全要求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

13、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3条16采场支护矿房回采前对上、下盘围岩及顶柱中进行长锚索支护。初步设计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7顶板管理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8条 18废弃井巷管理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

14、5条 19爆破作业一般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有爆破设计方案,并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要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井下爆破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井下爆破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5.3.1条中的其它有关条款

15、的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第5.3.1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20地下采场爆破地下采场爆破:(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2) 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一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

16、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爆破安全规程第5.3.4条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

17、21井巷掘进爆破爆破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等人员全部撤离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天井掘井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而下的座炮贯通法;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天井掘进,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井下爆破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5.3.2条中的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第5.3.2条。

18、22爆破器材井下贮存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爆破安全规程第6.5.4.1、7.4.2、7.4.4条。23爆破器材地面运输车辆必须经过检查,并设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和信号灯;炸药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运输不得在人员密集地和房室建筑群停留或通过;运输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得超出车缘。雷管箱不得倒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地面运输爆破器材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7.3.1、7.3.4

19、条有关其它的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第7.3.1、7.3.4条。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24爆破器材竖井运输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

20、场停留。爆破安全规程第7.3.6.1条25爆破器材井下人力运送在井下或夜间,应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不应1人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爆破安全规程第7.3.6.4条3-通风防尘安全检查表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井下空气要求井下采

21、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O.5mg/m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 2的规定。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6.4.1.2、6.4.1.3、6.4.1.7条2通风系统设计矿山采用单翼对角抽出式通风系统,新鲜风流由东翼竖井、井底车场、石门、底盘沿脉、穿脉及天井进入采场,污风由上中段回风巷道和回风井用主扇风机抽出地表。初步设计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

22、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投产回采;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1、6.2.4.2、6.4.2.3、6.4.2.8、6.4.2.9条 3主扇正常

23、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1、6.2.3.2、6.4.3.3条3-通风防尘安全检查表(续)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4局部通风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

24、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条5防尘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

25、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条4-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罐笼要求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l6542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1、6.3.3.2条2乘罐要求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

26、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4条3过卷保护装置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1条4提升系统安全检查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

27、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3条5提升有关规定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8条 4-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6信号装置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

28、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工作执行信号; 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 提升种类信号; 检修信号; 事故信号; 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GB16541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5、6.3.3.26条7制定装置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金属非金

29、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13条8检测检验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25条 9电机车运输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1条 4-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 10电机车运行安全规定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列

30、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14t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80m;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31、排除故障;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2条5-供电、压风、通讯系统安全检查表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供电系统1、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2、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发生故障,其余线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3、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

32、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4、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5、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2、6.5.1.3、6.5.1.4、6.5.1.5、6.5.1.8条;2电气线路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

33、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3、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4、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2.1、6.5.2.6条;5-供电、压风、通讯系统安全检查表(续)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 3电气保护1、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2、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

34、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3、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3.2、6.5.3.3、6.5.3.4条;4变配电硐室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弱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2、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3、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

35、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4.1、6.5.4.3、6.5.4.5条; 5保护接地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6.1条;5-供电、压风、通讯系统安全检查表(续)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 6照明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的通往作业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36、;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不得与动力线共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1、6.5.5.2、6.5.5.3条;7通讯1、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2、井下装卸矿点、提升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等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4、6.5.5.5条;8压风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压力的1.1倍;压缩机的风包必须设在室外

37、阴凉处,风包上必须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压机工作压力的1.25-1.4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防灭火、防排水安全检查表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地面防灭火1、矿山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堆放杂物。2、重要采掘设备,应配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3、易燃易爆器材,不应放在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4、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

38、,应妥善管理。5、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6、矿山企业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7、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氢和乙炔瓶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8、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9.2.1、5.9.2.2、5.9.2.3、5.9.2.4、5.9.2.5条6-防灭火、防排水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2井下防

39、灭火1、应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2、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3、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取暖。4、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5、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6、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高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7、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40、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8、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2、6.7.1.4、6.7.1.6、6.7.1.8、6.7.1.10、6.7.1.11、6.3.7.1、6.3.7.2、6.3.7.3条6-防灭火、防排水安全检查表 (续) 年 月 日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人员检查结果3地面防治水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最大日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2、每年雨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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