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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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桥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证新长铁路二十九标段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铁路桥涵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交底。第2条 本交底适用于国家铁路网中1435mm标准轨距铁路桥涵工程的施工。第3条 对于桥涵施工中的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及大型设施等,应考虑安全措施。第4条 各项设施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5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计划一并实施。第6条 每项工程开工前,应按本规则制订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交底,每项工程峻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7 条 各级施工负责人管生产时必须同时

2、管安全。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应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有关工作中去。第8条 桥涵施工中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第9条 桥涵施工中的渡洪工程,应提前采取防洪措施,确保汛期堤防、人员、设备、材料和工程的安全。第10条 在特殊条件下施工的项目,应根据其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细则。第11条 凡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均应按国家现行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规程的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第12条 有关机械、电力、电焊、防毒、防火、防爆、防台风、防暴雨雷击、防寒、防暑以及公路、铁路、水上运输等的安全规定,均应遵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第13条

3、 夜间施工作业应有照明设备,工作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第二章 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第14条 施工场地(以下简称工地)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其相互间的距离应在工地布置图中规定。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15条 工地内所有安全设施及危险标志,不得擅自拆除。如确需拆除,事后应立即恢复。第16条 工地内的各种运输道路及通道,应有照明设备。第17条 工地应平整,并经常保持排水畅通。第18条 工地应按各种建筑设施的需要,设置消防、防洪、防台风、防雷等设施。第19条 工地道路及通道应按设计施工,通道宽度应能通过救护车辆。第20条 临时道路应避开滑坡、坠石、

4、软土等地段。如必通过时,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第21条 工地必须备有工程用水和饮用水。施工前应对水源进行调查,对水质进行鉴定,饮用水应符合卫生部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第22条 水源、水池、水塔应采取加盖等防护措施,防止水质污染。第23条 仓库、生活区等应设消防设备。第24条 工地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历年雨量,统筹设置排水沟,并保持畅通。 二、排水沟通过公路等设施时,宜修筑临时性涵渠或小桥。 三、如工地雨水不易排除时,应选择工地内的最低地点设汇水池和排涝泵站。第25条 临时通讯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线路通过区段应避开坍方、滑坡、易受洪水冲刷等危险地段。 二、减少与电力线路、有

5、线广播的交叉和干扰。 三、通讯线路与地面、公路、房屋等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铁道部现行的铁路通信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6条 临时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二、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三、 各种导线配线时,应使用与其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导线及瓷夹、瓷管、瓷瓶。四、 电线接头应牢固,并应用绝缘胶布包扎。五、 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第27条 工地架设电线路的位置、杆高及杆型应按设计图施工。低压动力线路不得使用裸铜线,(或裸铝线)。 架空电线路与地面、水面、建筑物、机具设备、公路等均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值可参见下表: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线路经过地区线路

6、电压(KV)居民区1103.5非居民区66.57交通困难地区55.56不能通航或浮运的河、湖冬季水面(或冰面)44.55不能通航或浮运的河、湖最高水面555.550年一遇的洪水水面33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线路电压(KV)11035垂直距离2.53.04.0水平距离1.01.53.0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线路电压(KV)11035垂直距离1.01.53.0水平距离1.02.0第28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力线路应在通讯线路的上方,高压线路应在低压线路的上方; 二、通讯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

7、m;低压线路与10kV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第29条 工地内的变、配电设备应有完善的屏护装置。安装在室外的变压器以及室内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有遮栏、栅栏。配电站、所应有防雷及消防设施,户外围墙高度不宜低于2.5m,并应设有明显的警告牌。第30条 能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第31条 发电、变配电站、所的房屋,应不漏雨,不进风沙尘土,保持通风良好,还应配有防爆设备。地面应铺设地板或灌注混凝土,并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第32条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配电盘

8、等,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电路中的保险丝开关,必须符合用电标准规定。以手直接操作的开关,必须有完整的绝缘外壳。第33条 工地电线路的安装,应按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将线路捆绑在无瓷瓶的木桩、树木和铁架上。露天设置的所有闸刀开关,应设在木匣内,并设遮雨棚,必要时须加锁。绝缘线不得在地面上拖拉。第33条 在水中桥墩上架设输电线路与安装配电间时,应与桥墩施工范围分开。否则应设有防护装置,并严禁非电力工作人员入内。 第34条 工地临时房屋应根据工期长短决定其等级,任何等级都应设有防暑、取暖、防煤气中毒、环境保护、排水等措施。第35条 临时房屋的位置应避开高压线和滑坡、坍方、泥石流、危岩落石等地段,并应设在

9、常年洪水位以上。第36条 工地房屋应离开原有建筑20m以上。第37条 发电机房、铁工房等与其他房屋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还应采用粘土瓦、石棉瓦等作屋面。烟囱口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m,并装烟囱帽。第38条 工地小型油库等易燃仓库距公路距离不应小于15m;距临时房屋不应小于30m;距居民区不应小于100m;距高压电线不应小于电线杆高的1.5倍。第39条 易燃、易爆等材料仓库,可设在牢固的房屋、土窑、洞穴内仓库内必须干燥。严禁使用油毡、芦席等易燃材料修建。第40条 职工应有一定的住宿面积。宿舍内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干燥。第三章 明挖基础施工第41条 开挖基坑时应根据规定的基坑边坡开挖,分层下挖

10、到符合基底承载力要求的设计高程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第42条 采用小板车出士时应根据开挖的深度塔好出土走道。基坑较深时还应搭上、下跳板或梯子其宽度坡度及强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第43条 采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在小车正前方和后方、不应站人。第44条 处在上方松动坡脚下的基坑,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第45条 用吊斗出土时,应设有信号指挥。土斗上应拴溜绳,装土或卸土后应关好斗门。吊机扒杆和土斗下严禁站人。第46条 机具、材料、弃土等应堆放在基坑周边安全距离以外。第47条 基坑顶面边坡以外的四周应开挖排水沟,并经常保持畅通。第48条 基坑底部用汇水井或井

11、点法排水时,应保持基坑不被浸泡。第49条 采用档板支撑护壁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逐段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开挖。如基坑较深,四周应设软梯。在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现支护变形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人员,待加固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开挖。第50条 拆除支护应根据土质情况,自下而上分段进行,边拆边回填夯实。第51条 采用吊斗出土时、应拉好溜绳,吊斗提升时下面不得站人。第52条 采用土围堰(包括草袋土包),防水开挖基坑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围堰内作业,如遇有洪水冲刷边坡时,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第53条 砌筑基础时,应塔脚手平台和运料走道,严禁从平台及边坡上往下滚石块,并按本交底有关

12、规定办理。第54条 灌筑混凝土基础时,应搭设灌筑平台及运料走道,并设置栏杆。当漏斗挪移时,漏斗外边空隙应封闭严密。第55条 吊机在坑边作业时,必须验算边坡稳定。第56条 在基坑内电焊时,宜安排在人少时进行,并做好防护和通风工作。氧割电焊时,应有灭火设施。第57条 基础的模板、钢筋安装及混凝土灌筑应按本交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桩基础施工(以下为打入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第58条 打桩机架的装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按设计图及施工方案进行。二、桩架安装前,应平整施工场地,铺设走行轨道。三、根据桩架结构,可在地面拼装好后一次竖立或竖向分节组装。在拆除桩架时,也应减少高处作业。四、进行装拆工作前,应对

13、钢丝绳、吊具、滑车、地垄和缆风绳等工具设备详加检查,并作好安全设施。第59条 桩架拼好后,对结构、机电及安全设施(如脚手平台、栏杆、扶梯等,需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合格后可使用。第60条 桩的存放、装车与吊运过程中,均应设置止滚支垫,并符合规定的支距。第61条 打桩过程中,场地应经常清理,并排除积水。泥土道路应铺设砂、炉碴等防滑材料。扶梯、跳板及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第62条 移动打桩机架时,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通汽阀门关闭,桩架应稳定,桩锤必须放在最下层。第63条 采用滚筒滑移打桩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滚筒上如用托板,须经过计算。工作人员不得在桩架内进行滑移工作。第64 条 附有千斤顶的打桩机移

14、位后,应用千斤顶在四角将打桩机支顶稳妥。千斤顶应用枕木垫牢。必要时,在桩架顶应拉好缆风绳。第65条桩架上的工作平台应设栏杆,其高度不得小于1.2m。上、下桩架应设有安全梯。第66条 起吊桩或桩锤时,严禁工作人员直接在吊钩下或在桩架龙门下停留或工作。第67条 打桩机进行打桩时,升降桩锤用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松弛状态。第68条 打桩机及起重工具均须经常检查维修。检查维修桩锤时,必须将桩锤放落在地面上,用销子或卡子固定于桩架上,严禁桩锤在悬挂状态下进行。打桩机进行打桩时,严禁进行任何检查维修工作。第69条 六级大级以上风力天气(根据气象预报)时应停止打桩、加固桩架,走行轮制动。雷雨时,严禁工作人员在桩架

15、上或其附近。第70条 使用的卷扬机应固定牢靠,传动部分应设有安全防护罩。第71条 经检查合格的桩方能起吊。桩端法兰盘必须安装密贴,上满拧紧螺栓。起吊时,必须在设计吊点处拴吊具。第72条 吊桩时应有统一的信号指挥。桩的下端应拴溜绳,在司机鸣铃示意后,方可操作。第73条 吊桩时应将桩架转到桩的正前方,方可起吊。第74条 吊插斜桩时,应先使桩架垂直,将桩吊起插入桩位,戴好桩帽,然后再使桩架倾斜。起吊前,应将回转平台后部、走行轮及回转轮垫实,将夹轨器装好。第75条 接钢筋混凝土管柱时,应在桩外侧扶正桩头,严禁把手指伸入两桩头中间和法兰盘螺栓孔中。操作人员应与信号员密切联系。第76条 钢筋混凝土管桩打好

16、后,应随即用木板将桩口盖好。露出地面的桩头钢筋,应做好防护。第77条 在工作间歇时间内,应将桩锤固定在桩架龙门挺的方木上,作业人员不得在下面走动或停留。第78条 采用吊机吊桩锤打桩时,吊钩宜放松,使桩锤在施打过程中能随桩的下沉而正常工作,防止因落锤空打或基桩突然下沉而急剧增大吊机的负荷。(以下为钻孔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79条 钻机、钻具和吊钻斗的钢丝绳,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时应有专人检查维修。第80条 工作平台及钻机平台上应满铺脚手板及设置栏杆、走道,并应随时清除杂物。第81条 凡不正在施工的孔口,均应加防护盖。第82条 钻机的卷场机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卷绕钢丝绳时,严禁工作人员在

17、其上跨越。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放完,应至少保留三圈,严禁人拉钢丝绳卷绕。第83条 电动卷扬机在工作中,如遇停电或停机检查保养时,应将电源关闭。工作停止后,亦应将电源关闭,锁好开关箱。第84条 钻机钻进时,卷标机变速器的换挡应事先停车,挂上档后,方可开车。第85条 当拆钻杆为双层作业时,上下应紧密联系,防止落物伤人。严禁用机械动力拆接钻杆。第86条使用旋转钻机钻孔,当滑移钻台平车时,应防止挤压电缆及风水管路。第五章 桥墩台施工(以下为墩台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第87条 水中墩台在围堰内抽水后,应在围堰内安装踏步梯子,并设置栏杆。围堰顶层平台除上下工作孔外,应满铺脚手板,并严禁堆放料具。导向船拆除

18、后,应设置靠绑船。第88条 凿除水下混凝土浮浆及管柱头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风镐及供风设备应经检查,确认良好,方准使用。风枪严禁对人。如用人工凿除浮浆及管柱头时,应经常检查锤头是否牢固。第89条 采用吊机的吊斗出碴时,应挂好钩,关好斗门。吊机扒杆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第90 对围堰漏水、水泵运转以及围堰外水位与河床变化情况,应定时观测记录。必要时,应加固围堰支撑。第91条 当吊机吊重物而司机看不到基坑底部时,应设双层信号。吊具应捆绑牢靠。重物下不得站人。并严禁碰撞板桩围堰及模板。第92条 墩身钢筋模板安装前,必须搭脚手架平台、栏杆及上下扶梯。第93条 人工搬运和绑扎钢筋时,应互相配合,同步

19、操作。钢筋不应直接往下甩。钢筋起吊时,应捆绑牢靠;钢筋绑扎时,应用力一致,协同操作。第94条 在带电导线附近进行钢筋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电焊钢筋时,应防电弧光击眼和灼伤。第95条 在已安装的钢筋上不得行走,必须架设交通跳板,或另搭脚手架。第96条 模板就位后,应立即用撑木等固定其位置,以防倾倒伤人。当借助吊机吊模板合缝时,模板底端应用探棍等工具拨移,不得徒手操作。每节模板立好后,应上好连接器和上、下两道箍筋,打好内撑,方可暂停作业,以保持稳定。第97条 在竖立模板过程中,上模板工作人员的安全带必须拴于牢固地点。穿拉杆时,应内外呼应。第98条 整体模板吊装前,应使模板连接牢固,内撑、拉杆、箍

20、筋上紧,吊点正确牢固。起吊时,应拴好溜绳,并听从信号指挥。不得超载。第99条 混凝土灌筑平台上的减速漏斗,应以吊具固定在平台方木或钢构件上,不得用扒钉或铁线拴挂。减速漏斗外边的缝隙,应用木板封闭。漏斗、串筒之挂钩、吊环,均应牢固可靠。悬挂之串筒,应有保险钢丝绳。第100条 在脚手平台上运送混凝土时,其走道应满铺脚手板,并安装栏杆。第101条 使用吊斗灌筑混凝土时。应先通知基坑作业人员避让,并不得依靠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和脚手架。第102条 使用混凝土震捣器时,必须检查下列内容;震捣器的外壳、接地装置及胶皮线情况;电线的端部与震捣器的连接情况;震捣器的搬移地点以及在间断工作时电源开关关

21、闭等情况。第103条 桥墩较高时,宜在墩身下游端安装固定式铁梯,与墩身预埋件牢固连结。混凝土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使用。第104条 拆除模板之前,必须设立禁区。水上拆除模板,应配有工作船、救生船和救生设施。第105条 拆除模板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先拴牢吊具挂钩,再拆除模板。模板、材料、工具不得往下扔。用人工拉绳拆除模板时,拉绳应有足够长度。施工人员与拆下的模板之间,应有一定安全距离。第106条 墩帽立模前,应搭脚手架,铺脚手板,装栏杆、扶梯。在脚手架与墩身的空隙间,应挂有安全网。第107条 墩帽两侧应设吊栏,墩帽顶上下游应设为张拉安全网用的预埋构件。(以下为桥台附属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2、第108条 加工石料时,施工人员应戴护目镜、手套、安全帽等。大锤柄应连接牢固,施工人员站立处应有一定间距,以防锤头飞落伤人。第109条 砌筑片石锥体护坡时,宜用小车或滑板将片石控制下落到砌筑位置。严禁从上面往下翻滚。第110条 石料用汽车运输时,应按规定进行装卸作业,车门应关牢,车上严禁带人。第111条 砌筑采用人工抬石就位时,应捆绑牢靠,动作一致,缓慢下放。砌块应用撬棍拨移,不得将手脚伸入拼砌面。第112条 采用小吊机吊送石料至砌筑面时,小吊机机座应固定牢靠。石料吊送到砌筑面时,施工人员应避让。吊装石料应按本交底附录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113条 砌筑桥台护坡时,宜采用马凳及跳板配合施工。马凳

23、应摆放牢固,跳板的搭设也应符合规定。砌筑时应按石工安全操作规定办理。第六章 涵洞施工第114条 涵洞基础宜采用明挖施工。基坑开挖时,除应按本交底有关规定办理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如使用小型机动翻斗车直接下基坑出土时,走行道路的坡度应按规定设置,且雨天不得使用; 二、使用吊机出土时,应按指挥人员信号缓慢降落。吊斗升降时,坑内施工人员应避让。第115条 涵洞基坑四周应开设排水沟。机具材料应堆放在基坑坡顶的安全距离以外。第116条 加工石料时,应按本交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117条 人工抬运石料时,道路应平整,石料应捆绑牢固,并轻起轻放,防止压伤腿脚。第118条 涵洞施工时,应按规定搭设作业平台

24、、人行走道、上下扶梯与运料便道。第119条 预制圆管管节装卸及安装时,宜使用吊机。人工装卸及安装时,滚移道路应平整,脚手应经过检算,上坡时应有支撑,下坡时应有溜绳。第120条 圆管安装时,应使用撬棍等工具拨移,严禁用手脚扶持对位。第121条 涵洞位于土石松动的陡坡地段时,在雨后尤其在汛期,应注意陡坡有无裂缝或滑动现象。如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撤离。附录一 起重安装作业安全规定 ()吊机起重作业 1起重安装作业前,应确定工作步骤、施工方法及安全措。 2起重安装作业前应清除工地及所经道路的障碍物,做到工地整洁、道路畅通。 3使用新机具或采用新工艺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各种起

25、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试吊。试吊前,还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方能进行。试吊包括静载重和动载重。静载重试吊的重量应为标定吊重的125倍,吊起重物0.10.3m高,停留 10 min,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动载重试吊的重量为标定吊重的11倍,起到适当高度后,做扒杆转动等动作,再检查吊机各部位是否良好,经确认合格后,方得使用。 5各种吊机在使用和走行时,应有良好的道路。 6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所起重物的特点和确切重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吊机指挥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人员的哨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如遇有妨碍司机视线处,应增加传递信号人员。 8起重

26、工在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 9起吊重物时,起重扒杆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吊机停止作业时,应安止动器,收紧吊构和钢丝绳。10采用扒杆起吊重物时,扒杆、吊具的材料必须符合起重量的要求,缆风绳和地垄必须牢固。 11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明确其重心,确定应使用的吊具和捆扎的部位。两支点起吊时,两付吊具中间的夹角不应大于60。 12起吊重物时,吊具捆扎应牢固,应封钩防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吊具应垫以铁瓦、橡胶、麻袋等物。起吊物件时,应拴溜绳。 13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用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14起吊重物转移时,应将重物提升到所有遇到物件高度的

27、05m以上。 15起重机司机及起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将重物起吊后离开。司机不准擅自改变操作程序与方法。起重人员不得碰摸电气开关与各种控制设备。 16采用两台吊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应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在起吊过程中,两台吊机必须均衡起落重物,使各自分担的起重量不超过其容许的负荷能力。 17起重所用的钢丝绳应不起油、无死弯,在任何一个断面内的断丝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5。 18起重吊机在高压电线下或附近作业时,其扒杆与高压线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还应搭隔离设施。19起重机在深坑边工作时,机身(或走行轨道)与坑边应根据土质情况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0用电动机作动

28、力的起重机,应设有起重量限位器与卷扬限制器。(二)起重工具的使用 1根据起重量及施工要求选用的千斤顶,在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对各部位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2千斤顶底座必须安放在坚实的基础上,下面应以铁板或垫木垫乎,但不得用沾有油污的木块或铁板作衬垫。 3千斤顶安稳后,应先将重物稍微顶起,待检查千斤顶无异常时,再继续起项。 4千斤顶起顶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当起升高度必须超过时,应进行倒顶。 5使用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起重物时,应使每台千斤顶的负荷达到平衡,并应同起同落,或在重物的两端交替起落。 6千斤顶起顶时,应在其旁设置保险垫块。下降时,应随时撤出垫块。起顶完毕后,应用

29、垫木垫实,方能松脱千斤顶。 7油压千斤顶活塞的升起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行程,宜为活塞行程的三分之二。 8用油压千斤顶作重物的水平方向移动时,应采用允许卧放的千斤顶。 9使用起道机项落物件时,安放的基础应坚实牢固,上、下支点处应垫防滑衬垫。起落顶时,应缓慢进行,手把下面不应站人。手指伸进机身内作业时,应防止被挤伤。 10滑车应根据起重量选用。无载重量标记的应经试验后,方可使用。 11滑车在使用前,应检查轮槽、轮轴、拉板、吊钩等有无裂纹或损伤,配件是否齐全,转动部分是否灵活。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2倒链滑车应根据起重量要求选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及滑轮是否良好,转动部分是否灵活,凡不

30、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3在倾斜或水平方向使用倒链滑车时,不应使钩子翻倒,并防止链条脱槽。 14使用倒链滑车时,应缓慢地把沿车拉紧,等链条受力后,再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变化。确认良好后,方可继续工作。 15手摇绞车起重时,每个操作人员用力必须一致,防止摇柄回转伤人。 16绞车应安装在没有障碍的平坦处,并应予以固定,方向摆正。在使用中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卷扬机卷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引导,严禁人员在绳旁停留,或跨越正在工作中的钢丝绳。 17绞车在启动前,应检查钢丝绳的接头是否牢固,离合器、制动器和滑轮等是否灵活可靠。(三)高处安装作业 1凡在离地面2m以上(含2m)作业为高处作业。 2凡从

31、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3双层作业或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应设置隔离措施。 4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脚手板、吊架、梯子、跳板、安全带等。临空处应设置栏杆或安全网等安全设施。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带,穿防滑鞋。6脚手架应牢固稳定,并经常清除杂物。在过道上应有防护设施。 7严禁操作人员以绳索及起重机作为梯子上下,不应在未固定的脚手架上工作,不应在不稳定的结构上通过。 8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照明设备,楼梯空洞等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9当梯子在高度2m以上竖放时,应采用安全梯。斜放时应采用踏步梯并加设扶手。1

32、0高处作业应佩带工具袋,小型材料应放入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好,不得随便乱放,防止落下伤人。11悬挂的梯子应挂在牢固处,挂钩应与承载结构物捆绑牢靠。 12安全带应有试验合格标记,一般每隔6个月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静载试验可用2.25 kN( 225 kgf)停5min进行观察,或用1.2 kN(120kgf)在距离地面2m高处作冲击试验。 13安全带应拴在操作人员垂直上方牢固处。 14安全网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5高处作业附近有高压线时,应先拆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16高处作业区域的风力为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工作。 附录二 水上作业安全规定()一般规定 1在通航

33、的江河上进行施工前,应与当地航政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并通报有关单位。 2施工单位应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应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行标志,并应备有救生、消防及靠绑等设备。并加以保管。 4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5船上流动作业人员以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应穿好救生衣。 6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二)施工船 1导向船组的拖轮在浮运启航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1)船长和水手长应检查各

34、个部位的机械与设备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设施、工具是否齐全,拖重吨位是否超标。确认无误后,方得启锚开航; (2)备有一艘备用拖轮; (3)船长和水手长在启航前,应与有关人员商定联络信号及安全操作等事宜。 2在抛锚船及导向船上松放钢丝绳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并站在适当位置,以防被链绳带下落水。(三)交通船和运料船 1交通船或运料船不能停靠在铁驳船的前方,以免被急流将船压翻。当其在导向船、墩位船附近作业时,应防止锚缆控任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2交通船不得超员和强行上船。船到位后,应靠稳栓牢,方可上下。 3遇有大风暴雨时,船上乘人不得来回走动,应服从船员的指挥。 4船头、船尾、船帮上不得站立和骑

35、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5交通船应按规定备有救生设施。 6运料船应按规定吨位装载,并不得偏载。装载的料具应符合安全规定,并捆车绑好。船到位后,应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 7运料船之间的空隙,应铺脚手板,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四)船只避碰 1当遇有雾天或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施工船只应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 2定位船锚定后,必须昼夜派人值班瞭望。 3当上游的竹木排筏,或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浮物威胁施工船只安全时,应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 4施工船只航行中应认真瞭望。当来往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应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应开倒车。 5在避让过程中,被让路的船只应注意让路船只的行动,协助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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