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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large-scale industrial building(报批稿)前 言本规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科2012258号)的要求组织编制,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大型厂房由于建筑结构特点和生产储存物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且灭火救援难度大、技战术要求高,为规范我省大型厂房防火设计,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贯彻国家推行制定适当
2、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大型厂房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在图纸设计、审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总结建筑防火、灭火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大量调研问卷,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同时结合国内外有关标准,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5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6 安全疏散、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1、3.0.2、3.0.3、3.0.4、3.0.6、3.0.8、3.0.9、3.0.11、3.0.12、3.0.13、3.0.14、4.1.1、4.1.4、4
3、.1.5、4.2.1、4.3.1、4.3.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6.1.1、6.1.2、6.2.1、6.2.3、6.3.1、6.3.2、6.4.1、6.4.2、6.4.3、7.1.1、7.2.1、7.2.4、7.2.5、7.2.6、8.2.1、8.2.2、8.3.2、9.1.1、9.2.1、9.2.2、9.3.1、9.3.2、9.3.6、9.3.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条款内容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关于大型厂房的综合性防火技术
4、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累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供修编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参 编 单 位: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等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 次1 总则22 术语33 一般规定4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64.1 消防车道64.2 消防扑救面64.3 灭火救援场地65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86 安全疏散106.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5、梯)106.2 疏散距离106.3 疏散宽度106.4 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走道11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7.1 一般规定127.2 自动灭火系统128 防烟与排烟148.1 一般规定148.2 自然排烟148.3 机械防烟149 电气159.1 消防电源及配电159.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159.3 火灾自动报警15本规范用词说明17条文说明18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厂房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江苏省大型厂房发展现状,规范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丙、丁、戊类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1.0.3 本规范不适
6、用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设计。1.0.4 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与外部救援相结合,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单幢建筑面积超过十五万平方米的大型厂房,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大型厂房 large-scale industrial building单幢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00 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 m2的厂房。2.0.2 人员密集生产区 labor-intens
7、ive production area采用人工装配、流水线人工操作的制衣、制鞋、玩具及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厂房内,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内人员密度不少于0.1人/ m2且同时在岗总人数不小于50人的生产区域。2.0.3 货物暂存区 temporary stocking area由于生产需要,在生产区设置暂时存放原辅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和生产用工具等物品的敞开区域。2.0.4 设备平台equipment platform厂房中用于放置生产设备,同一时间内停留人数不超过5人的平台或夹层。2.0.5 生产隔间 separated production space厂房中与其他部分之间以隔墙分隔的生产空间
8、。2.0.6 架空夹层 aerial mezzanine厂房中用于生产、操作和设施维护管理且经常有人停留,并与其他生产区域位于同一空间的夹层。2.0.7 下沉式生产区 sunken production area厂房内局部地坪低于相邻生产区域楼地面,且与其他生产区域位于同一空间的区域。2.0.8 技术夹层 technical mezzanine厂房中以水平构件分隔构成的用于安装管线、辅助设备等设施的水平空间。2.0.9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实心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0.10 清晰高度clear height烟
9、层底部至室内地面的高度。2.0.11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室内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等围合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3 一般规定3.0.1 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2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
10、通风设施。3.0.2 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3 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3.0.4 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3.0.5 厂区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厂外道路相连接,出入口的位置应分别设在厂区的不同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0m。3.0.6 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严禁设置在大型厂房内或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3.0.7 厂区内及周边有河道、沟渠等自然水体时,应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或引入的取水口(井)。3.0.8 大型厂房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
11、实心墙。防火墙的设置必须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屋面板、屋架、梁、楼板或高大设备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发生倒塌或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3.0.9 大型厂房外墙上下层开口部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挑出深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3.0.10 架空夹层平台的耐火等级应与所在厂房主体结构相一致;设备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设备平台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所在建筑的相应耐火等级要求。3.0.11 大型厂房内经常有人员通行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0.12 大型厂房局部采用防
12、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区域不应大于20m。防火卷帘不应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侧向卷帘、水平卷帘。3.0.13 大型厂房中客、货梯应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并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井筒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3.0.14 非洁净区域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但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
13、各2m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4.1 消防车道4.1.1 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以及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大型厂房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4.1.2 当大型厂房长度大于150m且短边长度大于80m时,应在厂房适中位置设置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度不应小于4m,通道地面应有明显标识,通道两头应设置与消防车道连通的门洞,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m。该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6.4.1条要求。当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该通道确有困难时,应通过专家论证,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4.1.3
14、供消防车取水的自然水体的取水点、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离消防车道边缘不应大于2m。4.1.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大于8%,其转弯处车道最小转弯半径(按道路内径计算)不应小于12m,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消防车道距离厂房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宜大于10m。4.1.5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18m。4.2 消防扑救面4.2.1 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其他大型厂房应沿建筑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5、设置消防扑救面。4.2.2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通向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棚等防止燃烧物和玻璃坠落的安全措施。4.2.3 在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厂房外墙面上应设置“消防扑救面”标识。4.3 灭火救援场地4.3.1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灭火救援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其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不应小于10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设置若干块灭火救援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应超过30m,每块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最外侧灭火救援场地边缘距离建筑边界不应大于10m。4.3.2 大型厂房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
16、,并应直接通至厂房内部。救援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1.0m,救援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该救援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救援窗口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5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5.0.1 大型厂房内的架空夹层不宜超过两层。当架空夹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5%且同一时间内容纳人数不超过10人时,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但夹层的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5.0.2 大型厂房内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设备平台建筑面积超过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应符合架空夹层的
17、相关设计要求。5.0.3 大型厂房内设置的设备贯通上下层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5.0.4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置在大型厂房外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专用房间内,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大型厂房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大型厂房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生产区。5.0.5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大型厂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生产区的上一层、下一层
18、或贴邻;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如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不大于5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储油间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5.0.6 大型厂房内设置车间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分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如需开门时,
19、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0.7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车间办公室、休息室,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5.0.8 车间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大型厂房的甲、乙类工段内或与甲、乙类工段贴邻布置。5.0.9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仓库应独立建造;当大型厂房内设置丙、丁、戊类中间仓库时,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生产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且仓库和厂房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厂房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且每层的仓库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30%。5.0.10 大型厂房内设置丙类原材料或中间产品货物暂存区时,其储量不
20、应超过24h的需要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个货物暂存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堆放高度不应大于3m;2 相邻暂存区的间距不应小于40m;3 暂存区距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4 甲、乙类物品及丙类液体不应放置在暂存区内。6 安全疏散6.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梯)6.1.1 大型厂房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门可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门总宽度不应超过所需总净宽度的50%。避难走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1的规定。6.1.2 丙类大型人员密集厂房层数超过四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座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屋顶平台2座
21、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2的临时避难区域或设置相互联系的室外疏散通道。6.2 疏散距离6.2.1 大型厂房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疏散距离应考虑设备的影响,并按实际人员行走路线确定。架空夹层及下沉式生产区疏散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入疏散距离。6.2.2 疏散走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设备、装置,不得堆放货物及其它物品。6.2.3 大型厂房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长度不超过15m的安全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或通过避难走道疏散至室外。6.3 疏散宽度6.3.1 大型厂房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
22、度不应小于1.0m。 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要求。表6.3.1厂房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疏散走道位置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m)单侧布置设备的走道1.4双侧布置设备的走道1.8主要疏散走道2.26.3.2大型厂房内的人员密集生产区、高层大型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门的净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其中疏散门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m,主要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m。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直接对外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4 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走道6.4.1 避难走道
23、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除开向避难走道的疏散门外,避难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无其它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2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防烟前室,人员密集生产厂房(车间)的防烟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2 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走道的最大防火分区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2.2m; 4 避难走道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间距不应大于160m,位于避难走道尽端的疏散门到直通室外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长度不大于40m时,该避难走道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设置1个;
24、5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6.4.2 安全疏散走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2 走道隔墙上必须开门时,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并应设置信号反馈功能;3 走道应直通室外,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4 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6.4.3 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走道平时不应用作物流通道,不应堆放设备、货物等与疏散无关的设施,走道入口处和走道内部应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 一般规定7.1.1 大型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5、,且应采用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大型厂房的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流量和压力的要求。7.1.2 大型厂房的人员密集生产车间、洁净车间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7.1.3 大型厂房室内消火栓及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厂房内各层(包括架空夹层)均应设置消火栓;2 设置屋面冷却塔的区域应设置消火栓;3 大型厂房应在平屋顶上或通向屋顶的最高楼梯间、水箱间等场所设置带有压力显示装置的供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4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可燃、易燃液体回收、配送、存放区,可燃气体存放区等场
26、所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选用直流水雾两用枪;5 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阀单出口型消火栓,栓口直径为65mm;6 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应小于19mm,胶带长度不应大于30m,卷盘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7.1.4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应采用12m3;大于25L/S时应采用不小于18m3,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36m3时,仍可采用36m3。7.1.5 丙类大型厂房的消防水泵的供电不符合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备用消防泵应采用柴油机驱动的水泵。7.2 自动灭火系统7.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
27、外,丙类大型厂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面积保护。7.2.2 丙类大型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大于100m2的室外装卸货物区雨棚下;2 设有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的管井内部;3 含有有毒、腐蚀性、易燃易爆气体的工艺排风管内无法设置防火阀时,应在需设置防火阀部位两侧0.5m范围的风管内部设置自动灭火设施。7.2.3 丙类大型厂房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并宜采用细水雾、水喷雾或泡沫灭火系统:1 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日用油箱间、油泵房等重要设备用房;2 可燃、易燃液体输配间及回收区。7.2.4 丙类大型厂房内总高低压配电室、变电站等电气室
28、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7.2.5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与其替代的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一致。7.2.6 大型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8 防烟与排烟8.1 一般规定8.1.1 大型厂房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并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1.2 机械加压送风机及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吊顶空间内,空间四周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材料,并满足风机正常运行与维护的需要。当排烟风机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
29、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8.2 自然排烟8.2.1 大型厂房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 靠外墙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顶层的可开启排烟窗面积不应小于1.0 m2; 3 中庭不应小于场所建筑面积的5%,走道、房间等场所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3%。8.2.2 厂房内的排烟窗应满足下列要求:1 排烟窗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手动开启和远程
30、开启等开启方式,并应设置重力自垂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应设于距地面1.31.5m的墙面上;2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2,且排烟窗底边高度不宜低于2.0m;3 排烟窗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窗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证不被阻挡;4 排烟窗不应采用百叶窗和上悬窗。8.3 机械防烟8.3.1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8.3.2 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余压值应为2530Pa,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计算确定。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前
31、室入口正上方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且应宽于入口门洞。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配电9.1.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线路和设备应有明显标志。9.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可在其防火分区相应的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9.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9.2.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32、lx;2 人员密集生产厂房(车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3 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9.2.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避难走道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80min。9.2.3 人员密集生产厂房(车间)及洁净车间宜在其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5m。9.3 火灾自动报警9.3.1 丙类大型厂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3.2 设有无窗密闭生产区域的丙类大型厂房应按一级保护对象设置火灾自
33、动报警系统。9.3.3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厂房空气调节气流为层流时,区域内宜设置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2 当保护空间不具备安装点型探测器条件时,区域内宜设置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或线型火灾探测器;3 当无遮挡大空间高度大于12m时,宜选择设置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4 当环境不宜设置烟感、温感探测器时,宜选择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或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9.3.4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工艺设备的影响,保证工艺设备安装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行走距离不大于30m。
34、9.3.5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还应在动力设施控制室、气体控制室、化学品控制室、洁净室入口、无窗密闭生产区域入口增设消防专用电话。9.3.6 丙类大型厂房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9.3.7 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设备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消火栓泵、喷淋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现场和消防控制室通过硬线实现手动直接控制;2 由于工艺生产要求不能采取自动切除非消防电源时,应能在现场或消防控制室设手动切除非消防电源装置;3 电动排烟窗应在消防控制室按照防火分区采用硬线直接控制;4 不同类别消防设备的手动控制线不应采用同一组导线或同
35、一条线缆。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我省新型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
36、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大型厂房数量日益增多。这些厂房由于规模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巨大。在大型厂房设计中,采用必要的加强措施和方法来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目标。现有防火规范对大型厂房的针对性措施较少,同时,新工艺也要求建筑设计上采用一些特殊的形式,采用现有防火规范适用性较为含混。因此,为适应我省大型厂房建设的需要而编写本规范。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适用的建筑范围。甲、乙类厂房通常建筑面积较小。一些丙、丁、戊类厂房由于生产工艺的要求,需要较大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1.0.3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洁净厂房
37、、纺织工程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并参照本规范执行。1.0.4 大型厂房的防火设计,其对象为厂房、设备和生产管理人员,大型厂房规模、进深大,可燃物可能较多,造成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相对困难,所以应采用相应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自防自救,以减少火灾损失。1.0.5 根据调研数据,超过十五万平方米的厂房约占最近两年省内新建厂房建设数量的5%。对于这类超大型的厂房,由于火灾危险性更大,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现行防火规范是针对已有建筑类型的火灾特点总结制定的,难以涵盖一些采用特殊工艺或新型工艺的厂房类型,对于这些在现行规范中缺乏适用条文规定的厂房,
38、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2 术语2.0.1 对大型厂房的定义主要以厂房规模来限制。根据调研数据,单幢建筑占地超过8000 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 m2的厂房约占最近两年省内新建厂房的30%,将这部分建筑定义为大型厂房,对其防火措施提出加强要求。2.0.2 采用人工装配、流水线人工操作的制衣、制鞋、玩具及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厂房往往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高,对于面积较大且人员密集的车间,如发生火灾,需要及时疏散大量人流,因此在第6章对人员密集生产区的疏散宽度和走道设置均提出了从严要求。2.0.4 设备平台只考虑人员上去检修设备之用,不得作为生产、操作和管理使用
39、。2.0.5 生产隔间与其他生产区域之间通过到顶或不到顶的隔墙进行空间分隔。2.0.6 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在生产车间内局部设置架空夹层作为生产、操作和管理使用,架空夹层和该车间内其他生产区处于同一空间内。夹层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并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和人员疏散要求。2.0.7 由于生产工艺需要,部分生产区地坪低于相邻生产区域楼地面,但与其他生产区域位于同一空间。下沉式生产区由于经常有人员使用,应设置相应疏散设施。2.0.8 技术夹层的术语参照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中相关术语说明。2.0.9 避难走道的术语参照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中相关
40、术语说明。3 一般规定3.0.1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规定了在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确定该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在原条文基础上明确了两种防火措施,只要任选其一,即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占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按大面积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本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两种防火措施为:1 经济条件允许时,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备。2 经济条件受限制而无法选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设备时,则必须用防
41、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围合起来,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此围合区域应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3.0.2 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将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不低于二级。丙类厂房及高层厂房的危险性更高,救援更困难,将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定位一级。3.0.3 由于大型厂房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了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3.0.4 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自动喷水保护。厚涂型防火涂料是以多孔绝热材料为骨料和粘结剂配制而成,以物理隔热方式阻止热量向钢基材传递,粘着性能好,防火隔热性能也有
42、保证。由于厚涂型防火涂料基本上由无机物构成,涂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其使用寿命长。薄涂型是由粘接剂、催化、发泡剂、成碳剂和填料等组成,涂料遇火后迅速膨胀,形成致密的蜂窝状碳质泡沫组成隔热层。涂敷时厚度较薄,火灾或高温条件下,涂料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而形成较厚的隔热层。但是涂料中的某些有机物质会随时间的延长,物理化学性能发生变化,使涂料“老化”失效,出现粉化、脱落。厚涂型防火涂料有更好的物理化学稳定性,使用寿命比薄涂型涂料长。网架、钢桁架支撑等构件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论证,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大型厂房钢结构防火保护可采用薄涂型防火涂料。3.0.5 规定
43、一个厂区宜设置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是为了使消防车顺利进入厂区,当其中的一条道路受阻时,消防车可以从另一方向的出入口进入。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如2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太近时,有多辆消防车驶向厂区时,就容易在厂区门口造成拥堵。因此条文中规定:厂区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3.0.6 由于在厂房内和贴邻建造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3.0.7 本省许多地区有天然水源,且水量较大。为了节约资源,当天人水源离厂区距离较近时,可作为消防用水的水源,河道位于消防车道尽端应设不小于18m18m的回车场,位于消防车道一侧应设置
44、港湾式停靠场地。3.0.8 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为了有效阻止火势蔓延,要求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同时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灾蔓延。3.0.9 目前建筑中大量采用落地窗,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窗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延伸。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6.1.1.2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置窗槛墙或防火挑檐以防止火灾蔓延。3.0.11 人员疏散通道不畅通及安全出口的锁闭,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人员通道上的防火门,设置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3.0
45、.12 工业建筑由于要满足生产和工艺或使用的需要,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割,但为了使卷帘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有效降落,所以规定了卷帘分隔空间的宽度。3.0.13 普通客货电梯不防烟和防火,发生火灾时,电梯井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容易通过电梯井威胁其他区域,扩大灾情,因此要求设置门斗或乙级防火门,有效地隔绝火灾,防止烟气蔓延。3.0.14 腐蚀性介质会腐蚀防火阀的金属构件而造成阀体关闭,这类排风系统中无法设置防火阀。当这些风管系统采用难燃材料时,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自动灭火设施,以避免火势沿着风管蔓延。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4.1.1 丙类
46、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和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生产工艺复杂多样,人员集中,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为了便于消防车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扑救,规定了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其他厂房确有困难时,做了放宽。4.1.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是考虑特种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的。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大型消防车(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大型厂房的消防车道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4.1.5 规定18m18m的回车场,是根据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而且确定的,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使用要求。4.2.1 本条规定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扑救面。一般消防水带长度为50m,单面扑救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扑救的要求,对此做出了双面扑救的规定。4.3.1 本条规定在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灭火救援场地,这是因为目前大型消防车的长度约为13m15m,为了达到消防车在灭火救援场地内快速支撑、展开灭火救援工作,明确规定了扑救场地的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当确有困难时,应间隔设置15m10m的灭火救援场地。4.3.2 规定大型厂房的外窗设置易于开启或破拆的灭火救援窗口,是为了消防人员能通过外窗迅速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和施救人员。5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5.0.1 单层厂房内,由于工艺,需要设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