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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第二条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168平方公里),城区以外各乡镇可参照该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配建。(一)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二)改建、扩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
2、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50%补建。(三)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附表一中所列其他建筑),特大型、综合性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四)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及上主要功能,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其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按其累计值的80%计算;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3、(五)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六)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七)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八)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九)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标准减设2.5个小型汽车停车位。(十)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十一)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
4、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需要的可能性。(十二)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第四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若条件所限必须开口时,应按右进右出原则设置,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
5、0米。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时,与交叉口距离应按交通量计算最小距离,原则上应大于50米。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基地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
6、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执行,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八条 本标准与准则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标准与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九月附表一 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最低控制指标(试行)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基数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住宅公寓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或别墅车位/户20144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1.51.590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13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0.42经济适用房、农民动迁房0.43集体宿舍车位/100建筑面积
7、0.24酒店宾馆/车位/客房0.4/办公机关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1.03其它办公0.63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1.53商业大型商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73.5大型超市1.04.5配套商业设施0.33.5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0.74.0医院门诊部车位/100建筑面积0.63住院部车位/床位0.23学校小学、幼儿园车位/100师生0.420中学和中专车位/100师生0.550职高和技校车位/100师生1.050大专院校车位/100师生3.060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33仓库车位/100建筑面积0.051其它建筑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交通枢纽根据
8、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停车数量注:酒店、宾馆配套的餐饮、娱乐等设施停车位另计。附表二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或者自行车车位换算值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车位换算值0.20.70.71.02.02.53.51.02.51.5附表三 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最低控制指标(试行)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装卸车位出租车车位无障碍车位住宅车位/10000平方米00.5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饭店、宾馆车位/100客房0.51.0办公车位/10000平方米0.21.0商业场所车位/10000平方米1.02.0餐饮娱乐车位/1000平方米0
9、.3(娱乐免设)0.3医院车位/100床位按需要增加救护车位1.0工业车位/10000平方米1.00关于开展对部分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通知各有关建设单位:为了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要求精神,现决定对在昆山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部分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范围在昆山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以下项目:1、大型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例如铁路客货场站、公路客货场站、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
10、交枢纽等);2、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3、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4、各类大型市场、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商业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等建设项目;5、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等地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者配建停车位大于100个的建筑。6、综合性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二、交通影响分析的实施1、至2006年9月1日起,在上述建设项目报建时,将在规划设计要点
11、中提出实施交通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委托专业交通规划研究咨询单位(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交通规划咨询资质,掌握交通影响分析所必须的交通分析预测相关基础数据的咨询单位)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咨询单位应按照昆山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编制办法编制咨询报告书,并向昆山市规划局报审。3、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准则为:(1) 项目内部交通设施(如内部道路、停车设施等)应满足自身交通需求。否则,开发商应削减建设规模或增加内部交通设施;(2) 连接外部的出入口通行能力应满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的需求,位置和交通组织合理。否则,应调整出入口或由开发商采取工程措施提高出
12、入口的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出入交通;(3) 项目产生吸引的交通量在项目周边的道路上所占的比例应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主干路为30%,次干路为40%,支路为70%)。否则,由开发商承担改善项目周边道路的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4、经审查通过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将作为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附昆山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编制办法二OO六年九月昆山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编制办法第一条 为了使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规范化,提高报告书科学性,使编制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告书是
13、建设项目规划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目的是使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适应地区交通要求,改善基地周围交通条件,同时使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建设项目及配套交通设施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条 报告书应充分考虑今后城市发展和机动车发展,服从于昆山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要求,注意与土地利用和动态交通之间的关系,着眼长远,尽可能将建设开发产生的交通影响减至最小。第四条 承担编制报告书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设施规划设计或咨询资格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关的城市规划、交通规划与设计知识,从事多年城市交通规划工作,掌握交通影响分析所必须的交通分析预测相关基础数据并且在市规划部门备案获得通过的单位。
14、 第五条 根据关于开展对部分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通知中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应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步完成报告书,重点评价建设项目的推荐方案。第六条 报告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概述:包括研究背景及依据(合同、规定)等。(二)基地的用地条件:包括基地位置及其周边用地与地形地貌概况,原用地及规划用地性质、规模对交通的影响,所在区域交通设施规划的规定、要求及相关政策。(三)基地交通环境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停车现状、周边道路与交叉口交通组织情况、交通流量大小及动、静态交通矛盾分析等。(四)交通预测:在城市交通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目标年基地及其周围机动车交通流量
15、大小与静态交通的需求量等。(五)交通工程设计要点:包括基地周边道路网络规划设计优化、周边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关键交叉口渠化与交通组织、基地人流、车流出入交通流线设计,基地内部交通组织设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计等。(六)综合评价:包括项目的交通评价、技术评价以及对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环境影响的说明。(七)实施中的对策与措施:主要反映基地及其周边地区交通组织、路内停车管制等,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八)附件及附图。第七条 报告书的最终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应提供体现分析过程的综合报告和作为研究概要和结论的文本。第八条 报告书需经市规划局审批。一经批准,其中对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规模、型式、交通组织等内容即成为交通设施建设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必须提出报告,报市规划局审批。第九条 不在本办法规定内的其它建设项目工程,其交通分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