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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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1134号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商贸区范围内高层建筑涉及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体为园区中央商贸区范围内建筑的日照分析。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

2、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就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三)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四)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或已建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

3、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五)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第五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获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第六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

4、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栏杆)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

5、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居住建筑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居室空间既有主朝向窗户又有次要朝向窗户时,只分析主朝向窗户。第八条 (一)拟建建筑的首层总平面图、屋顶总平面图和单体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及蓝图(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二)已规划批准的客体建筑的首层总平面图、屋顶总平面图和单体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如已规划竣工验收,需委托测绘部门进行日照测量。第九条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

6、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第十条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正负零、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十一条 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规划审批。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与做日照分析的材料不一致,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2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3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4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5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件1: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附件2: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附件3: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附件4: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件5: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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