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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xxx-2013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DBJ 50-XXX-2013主编部门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庆市设计院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年月日201 重 庆重庆市
2、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第*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月日前 言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重庆市城市化进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高层民用建筑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影响和改变着城市。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山地特大城市,城市坡地较多,高层建筑密集,在消防扑救、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更具有自身的特色。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重庆市的城市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
3、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该规范主要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它高层民用建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深化和补充。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寄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邮政编码:4011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
4、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审查人: 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3.1 建筑分类3.2 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4.1 防火间距4.2 消防车道4.3 消防扑救5 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分区5.2 平面布置5.3 安全疏散和避难5.4 消防电梯165.5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5.6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 消防设施的设置6.1 一般规定6.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3 水泵接合器6.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6.5 消
5、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 防烟和排烟设施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 一般规定7.2 供 暖7.3 通风和空气调节8 电气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2 电线电缆使用场所的分级8.3 消防设备线路的选用8.4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安装敷设8.5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8.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bols3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3.1 Classification3.2 Fire resistance
6、 class 4 General layout4.1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4.2 Fire vehicle access4.3 Fire fighting 5 Fire compartment,safe evacu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5.1 Fire compartment 5.2 Plane arrangement 5.3 Safe evacuation and refuge5.4 Fire elevator5.5 Building elements and conduit shafts5.6 Fire door and
7、fire roller shutter6 Occupancies where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nd equipment shall be installed6.1 General requirement6.2 Indoor fire hydrant system and fire protection water tank6.3 Siamese connection6.4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6.5 Fire pool and fire pump room6.6 Fire alarm system6.7 Smo
8、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7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7.1 General requirement7.2 Heating7.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8 Electric system8.1 Fire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8.2 Classification places of wire and cable8.3 Selection of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line8.4 Inst
9、allation of distribution line of fire fighting equipment8.5 Power line and electric equipment8.6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Explai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Referenced standards and codes1 总 则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的发展,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城市面貌、地形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条文说
10、明】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展迅猛,大城市、超大城市不断出现,城市中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不断涌现,在各种防火条件大体相同的条件下,高层建筑比多层建筑火灾危害性大,并且高度越高,其危害性会相应增大,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实施以来,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我市辖区存在“山地坡地、高层建筑数量多、密度大”的客观条件,使其一旦发生火灾,在消防扑救、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远大于平原城市,给我市高层建筑的
11、防火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的发展,提高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重庆市的城市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高层民用建筑。1.0.3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条文说明】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更
12、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越多,对其防火要求需要进一步总结和研究,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作了本条规定。本条中的“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或其授权的机构。1.0.4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本规范是对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深化和补充,在设计中所采取的防火方法、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建筑设计标准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2.0.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13、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3 消防救援窗 fire rescue window 消防扑救面上设置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窗口的开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2.0.4 社区配套服务网点 community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或首层及地下一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小型社区配套服务性用房。【条文说明】本术语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或首
14、层及地下一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配套服务性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对于有2层或地下一层的配套服务性用房,该“建筑面积”为每个独立的配套服务性用房一层和二层或一层和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之和。2.0.5 人员疏散专用电梯 dedicated lift for fire escape楼层停站仅设置在建筑的避难层(间)和首层的非消防电梯。【条文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高层的人员通过楼梯疏散时间较长。为争取到最短的疏散时间,在建筑内部火灾条件下的安全区域内设置辅助的专门用于人员疏散的电梯。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1 建筑分类3.1.1 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应符合有关公共建筑的
15、防火设计要求。【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公寓、宿舍等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3.1.2 住宅与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社区配套服务网点组合建造时,应符合有关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3.2 耐火等级3.2.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条文说明】近年来,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呈快速发展之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将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
16、.5h提高到2.0h。3.2.2 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车道的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条文说明】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利用建筑屋面布置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车道比较普遍,为保证消防扑救顺利展开,需要将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车道的承重构件耐火极限明确为2.0h。3.2.3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上空的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消防车道两侧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条文说明】为保证消防扑救顺利展开,消防车道的上空和两侧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需明确为2.0h。4 总平面布局4.1 防火间距4.1.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
17、防水源等,并符合现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影响。4.1.2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表4.1.2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24161616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16888注:1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
18、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1.3
19、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相连的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3的规定。表4.1.3 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的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高层民用建筑139裙房96注:1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两座建筑中较低
20、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条文说明】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本条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a- 相邻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13mb- 相邻高层
21、建筑与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9mc- 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1.3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4.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4.1.2、4.1.3条中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条文说明】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的情况下,仍要保持相应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这些要求减小。4.2 消防车道4.2.1 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2、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面临建筑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且不应大于30m。【条文说明】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附建有相连的各种附属建筑,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此对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作
23、了放宽,但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过近,影响消防车通行安全;距离建筑外墙过远,对消防车扑救不利,因此对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建筑外墙最小的水平距离做出规定。4.2.2 超过3000户的住宅小区内主要道路宜有两个及以上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条文说明】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的规定而制定。4.2.3 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设有人行通道时,人行通道上任一点距离露天室外场地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且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时,可设置
24、通向人行通道的门;确有困难需开设外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窗。【条文说明】为保证消防扑救的顺利展开,消防车道两侧不宜设置人员疏散出口和人行通道。因条件限制设置人员疏散出口和人行通道时,人行通道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4.2.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5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条文说明】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定为不小于4.0m,是根据目前国内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的。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
25、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需要采用特种消防车辆,因此根据特种消防车辆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宽度与净空高度。4.2.5 环形消防车道宜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小于18m18m;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不应小于21m21m。【条文说明】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救,为满足不同建筑分类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作出的规定。4.2.6 消防车道的路面及消防车道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其
26、消防车道的承载力不应小于36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其消防车道的承载力不应小于60吨。【条文说明】消防车道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36吨-60吨。4.2.7 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4.3 消防扑救4.3.1 高层民用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建筑外立面设置消防扑救面;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应至少沿周边长度的l/3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建筑外立面连续设置消防扑救面。在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雨棚、门廊及构筑物;2 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3 当建筑设有消防
27、电梯时,应设有消防电梯的出入口;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从建筑首层起算的第一个避难层(间)应设有消防救援窗。4.3.2 高层民用建筑面临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1 消防扑救场地长度不应小于消防扑救面长度,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场地宽度不应小于15m;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场地宽度不应小于18m;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场地宽度不应小于21m;2 消防扑救场地宜连续布置。间隔布置时每个场地长度不得小于场地的宽度,且消防扑救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4.3.2.1的规定。3 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面临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10m;4 场地与高层民用建筑
28、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及室外停车位等障碍物;5 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6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4.2.6条要求;7场地宜布置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8 场地表面应为硬质地面,确有困难时覆土厚度不应大于0.1m,且应有明显的标识。4.3.3 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5 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防火分区5.1.1 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要求。【条文说明】楼梯、管井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防火分区分隔,该区域可
29、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5.2 平面布置5.2.1 高层民用建筑的商业营业区内设置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5.2.2 剧场、电影院、礼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m2;3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2.3 歌舞厅、录
30、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应布置在首层、二层、三层;应在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疏散走道宜形成环形,走道尽端应直通安全出口,其最大容纳人数按该场所厅室的建筑面积0.5人/ m2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
31、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场所内应按厅室划分防火单元,包房和娱乐表演大厅(含卡座)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2,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房间门应开向疏散走道,并采用甲级防火门;3 场所内入口大厅、等待大厅不应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5.2.4 除商业服务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
32、置宽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2.0m,或相接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3 除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合建后的建筑高度确定外,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可根据各自的建筑分类分别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2.5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之间
33、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2 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如图6.6.2所示。【条文说明】 图5.2.53 商业服务网点或社区配套服务网点内部疏散楼梯和疏散外门数量和宽度的设置应符合表5.2.5-3的规定,两个疏散门或疏散楼梯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
34、距离不应小于5米。表5.2.5-3 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A)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数量(个)直通室外的每个疏散门的净宽度(米)室内敞开式楼梯的数量(个)每个室内敞开式楼梯的净宽度(米)A120 m211.211.2120 m2A200m2二层建筑面积120 m211.411.2120 m2二层建筑面积11.411.4200 m2A二层建筑面积120 m221.211.2120 m2二层建筑面积200m221.211.4200 m2二层建筑面积21.221.25.2.6 公共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商业用房,若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可按照
35、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防火设计。5.3 安全疏散和避难5.3.1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不应设置为剪刀楼梯。5.3.2 建筑物内开敞楼梯或开敞楼梯间用于人员疏散通道时,其楼梯的一段距离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5.3.3 高层商店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3.3-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
36、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5.3.3-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建筑层数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楼层12层0.650.751.003层0.751.004层1.001.25地下楼层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1.00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3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3.3-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
37、.3.3-2规定值的30%确定。表5.3.3-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位置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 5.3.4 高级办公室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高级办公区的面积定额6.5 m2/人确定。5.3.5 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其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5.3.6 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门
38、应为乙级防火门 2 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5.3.7高层住宅单元的两部防烟楼梯间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以下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1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3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的住宅居住部分。5.3.8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分别设置前室;2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楼梯间前室。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不燃烧体
39、隔墙。4 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5.3.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间)除符合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室外地面至第一个避难层(间)楼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且应布置在消防扑救面一侧;2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和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防火墙与避难间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域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避难区;必须直接开向避难区域时,与避难区域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避难间设置在楼层部分区
40、域时,避难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区域分隔;其它区域房间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间;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避难区;必须直接开向避难区域时,与避难区域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所有疏散楼梯在每个避难层(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一个避难区域内;5 所有疏散楼梯在每个避难层(间)的出入口应设置前室;6 避难区域可利用建筑屋面,其平面布置应符合避难要求。5.3.10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确有困难时,除所有疏散楼梯在每个避难层(间)的出入口可设置在不同避难区域内外,应符合公共建筑其它有关避难层(间)的要求。5.3.11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可设置人员疏
41、散专用电梯辅助疏散,人员疏散专用电梯可与平时功能合用,且应下列相关规定:1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仅经停避难层(间)和首层;2 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并设正压送风系统;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电梯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4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5 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 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7 避难层在专用电梯前室与避难区之间应设置独立的组织排队候梯空间。8 设置专用电梯作为辅助疏散的项
42、目,应设置相应的疏散引导模式或应急组织疏散预案。5.3.12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4 消防电梯5.4.1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应能保证至少一部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满足医用电梯的要求,且应通达各层。5.4.2 当裙房建筑高度大于15米时,裙房每个楼层应按照建筑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消防电梯。5.5建筑构件和管道井5.5.1 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体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5.2建
43、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6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5.6.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以及经常有人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关闭,并应配置手动控制的释放器;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包括疏散楼梯间在内的建筑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双扇
44、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动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关闭后应能自动处于锁扣状态;4 平时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5.6.2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 消防设施的设置6.1 一般规定6.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分类确定。【条文说明】在建筑防火设计分类确定后,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及设置范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及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6.1.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6.1.3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6.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2.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