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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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XX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X号)和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X号)及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院占有(包括承租)、各单位(部门)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设施等。具体包括学院在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实训)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及构筑物、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资产。第三条国有资产原则

2、上不予出租出借,如有特殊需要出租出借的,必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且不影响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以及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其中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前述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前述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给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第四条租借的主要类型(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实验(实训)室、温室大棚、计算机房、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等对外出租、出借;(二)将体育馆

3、、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Fl)短期或不定期将学院的场地出租、出借给校企合作方、外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五)将学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六)学院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五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

4、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参与重大出租项目的招标、谈判等工作;(三)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第七条学院非经营性房屋和设施设备对外租借以短期、一次性使用为宜。长期租赁的期限一般为二年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的除外。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第八条学院所属各单位、部

5、门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院内单位、部门拟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填写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二)审核:院内单位、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对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院务会审议,并报市教委审核批准或备案。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经费数额多的项目,须报院务会审议批准,并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三)经批准后,资产出租单位

6、、部门应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四)国有资产租赁原则上需使用学院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合同(协议)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如招租过程纪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借手续等)应及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九条临时性租借的管理国有资产临时性租借是指期限在三天以内且租金总额不高于3000元的租借活动。国有资产临时性租借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具体要求是租

7、借活动完成后一周内,出租出借单位、部门填报的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并持学院财务收款收据及相关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租金应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保证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第十二条院内出租、出借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租借单位应及时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经学院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

8、租借活动受学院保护,学院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第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原则上先缴费后实施,必要时可暂收押金。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如未经批准擅自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者,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资产出租、出借,接受学院监察室、审计室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因管理不善、违规、失职、渎职造成资产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违法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应进行清理。对租(借)期尚未届满的,可维持原租(借)约至租(借)期满,但应补办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手续,并将租(借)合同(协议)提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原租(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XX市农业学校及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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