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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大学师德考核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职业技术大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教师应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师德
2、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第二条师德师风体现于教师日常言行举止和教育管理、教学实践、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学校每年开展师德考核,对师德失范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职业技术大学从事教育管理、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全体教职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制度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并主持师德失范行
3、为的调查、处理、复核和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牵头落实师德考核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各级单位党组织负责所在单位具体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师德考核的要求完成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并具体承担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立案受理和调查核实工作。第三章师德失范负面清单第八条下列情形列入师德失范负面清单:(-)思想政治方面L言行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危及意识形态稳定安全,破坏民族团结;2 .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 .发表或转发、传播封建迷信思想、腐朽低俗思想、危害社会与学
4、校政治稳定的不良信息,产生严重负面影响;4 .在校园内传播或组织参与宗教相关文化活动;(-)学术道德方面5 .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科研、学术成果,在课题申报、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信息,学术不端行为性质恶劣;6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三)教育教学方面7 .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擅离职守,或因敷衍教学造成严重教学事故;8 .违背学生意愿,安排学生从事与教育管理、教学实践、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工作,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四)行为作风方面10 .以请吃请喝或利益输送、交
5、换等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严重影响校园风气;11 .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12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13 .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14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已有以及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五)廉洁从教方面15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并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破坏公正;16 .以不
6、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17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六)其他方面18 .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四章师德考核程序第九条师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十条师德事迹突出,获得多数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在本单位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师德考核可为优秀;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第五章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受理与立案第十一条本校师生或社会人士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实名举报,被举报人所在的二级学院(部)作为第一受理单位,收到举报
7、材料后应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报备,并立案开展调查。第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应预防本单位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发现线索应主动调查清楚,对相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防止负面化。如已在校内外产生负面影响,应第一时间报备,并立案开展调查。第六章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二级学院(部)应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主持下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调查工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查实基本情况,并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第十四条二级学院(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应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有关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结果提交给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置建议;应给予纪律
8、处分的根据权限移交纪检人事部门等。第十五条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人员、被调查者及举报者应积极配合调查,予以陈述与申辩。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许可不得公开或泄露与调查相关的任何内容。第十六条经调查后难以判定教师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终止调查。对重大复杂且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第十七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报告和处理意见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形成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十八条情节较轻或较重,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处理意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9、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决定。第十九条形成处理意见后,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送达受到处理的教师本人,并将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第七章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至少6个月;(S)情节严重、影响恶
10、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并视情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对中共党员教师,由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二十一条对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或主动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被调查者,可以视情况进行从轻处理。第二十二条对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调查人员,或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被调查者,应当从重处理。第二十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
11、理等方式进行问责。第二十四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进行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引以为戒。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秉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八章申诉与解除处理第二十六条教师对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进行申诉。提出申述的同时,必须提供新证据。第二十七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决定,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期间不暂停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八条申
12、诉过程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将新的处理决定送达受到处理的教师本人:(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四)处理不当的。第二十九条教师在受处理期内表现良好,由本人在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评定并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第三十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后,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第九章问责第三十一条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学院
13、(部)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二级学院(部)党政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或多人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三十二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