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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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进一步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切实推动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工作并将此作为我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凡被聘任为“教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低于1个学分)。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课堂授课课程,不包括单场次专题讲座和毕业设计、工厂实习等实践教学。学校提倡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同时鼓励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二、教授应主动与其学科所属教学单位联系,并服从学院教学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为每位教授分配一定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学时间,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三、学校每学年统一公布全体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若一个聘期内未完成聘期授课教学任务者,学校对其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实行降级聘任或本人申请转聘为研究系列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若连续两个聘期未完成授课教学任务者,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职务。四、近三年没有达到授课要求的教授,不作为各级各类先进、评优及人才计划的推荐人选。五、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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