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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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实验室建设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实验室基本任务第一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学校人才培养为目标,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着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第二条实验室须根据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第三条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和完善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四条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除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以外,应接受大学生创新、研

2、究生教学、部分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所需的实验申请,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运作水平。第五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实验教学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有序进行。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六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作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的主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要求和学校现实条件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规范,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管理、监督和协调处理实验室建设和日常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第七条学院建立的实验中心,负责学院各实验室具体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实验教学正常、有序开展,参与学院专业建设。实验中心实行主管院长和主任双

3、重负责制。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虚拟仿真)和学校按国家级标准建设的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八条各实验中心应根据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文件的原则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验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使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各实验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九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制,主要来源于为教学服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平台、专业大类实验教学平台、专业教学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及改变项目。第十条实验室建设采取以学校投入为主,学院配套投入为辅的联合共建模式。学校投入经费,原则上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学院配套经费可用于实验室设施与环境建设、自制实

4、验教学设备、实验室管理体制研究、人员培训等。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公共基础实验教学运行及改革的需要,优先支持共享开放学科大类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优先扶持新专业、薄弱专业改善基础实验教学条件,重点支持示范中心、虚拟仿真中心以及专业认证、专业评估、卓越计划专业等相关实验室的建设,统筹兼顾理、工、农、文、艺、经、管、法等学科专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求,逐步提升本科教学实验室整体水平。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原则1 .规划性原则。建设单位应提前制定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系统化、分阶段、有重点地做好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工作。2 .满足教学需要原则。教学实验室建设从满足教学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人才培养要求提出规划

5、,应特别注意实验教学硬件平台及课程平台的建设。3 .先进性原则。项目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4 .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5 .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第十三条立项程序1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按年度申报,各实验中心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将论证报告上报教务处

6、。上级部门指定的专项建设项目按上级部门要求申报。注:项目中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须填写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2 .评审。教务处对各实验中心提交的材料做形式审查后会同资实处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入库的项目及建设经费并对外公布。注:未通过资实处大型仪器购置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学校将不予以入库。3 .立项。教务处根据学校的建设经费额度与学校投入重点,依据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立项的项目并报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发文公布立项的项目。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获准建设的项目实行主管院长、中心主任

7、、项目负责人共同问责制,由项目责任人与教务处签订责任书,并按已批准的论证报告的建设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内容的必须提交书面调整申请,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审批。注:如建设经费属于国家下达的专项经费,能否变更计划须以当时的国家政策为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中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其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检查、验收与效益跟踪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检查教务处以书面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如有严重偏离建设方向或存在严重进度等问题的,应暂缓建设并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建设。第十八条项目验收1 .自评验收由建

8、设单位组织进行,并在每学年9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的自评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上报教务处,向学校申请验收。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有关实验教学材料;配套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反映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效益的材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2 .学校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并提出实验室后续建设、管理及运行建议。第十九条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学院,学校在下一年度建设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建设进程缓慢、随意更改建设方案、投资效益不高的项目,学校对责任人和相关学院给予批评,必要时调整、撤消该建设项目,并从严控制该学院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第二十条项目投入使用后,教务处将择时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运行效益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为学校及学院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深化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实验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各学院通过校(院)际联合、校(院)企联合等途径,共同建设教学实验室。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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