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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解决教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章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管理第二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高等学校职工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由学校按照2.5%的比例从职工工资额中提取。工资额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三部分。第三条福利费专款专用,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第四条人事处每年年初拟定全校年度福利费使用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年终和财务处核对开支情况。第五条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六条学校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教代会生活
2、福利委员会监督。人事处每年年终将福利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进行报告。第三章享受职工福利费的对象和列支范围第七条享受福利费的对象为:全校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包括学校固定制职工、合同制工人和人事代理职工。第八条福利费主要用于学校有关福利方面的开支,其开支项目包括职工生活福利相关的项目,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慰问教职工费用、离休人员护理补贴费、购买退休纪念品费用、职工探亲路费、直系亲属丧事慰问金、丧葬费、抚恤金和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去世职工家属慰问金、困难教职工子女助学补助、职工体检费及举办福利性事业等费用。第四章福利费的使用第九条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教职工生活确有困难
3、,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因本人生重病或直系亲属生重病等各种原因造成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400元一1000元/人。特殊情况要求给予超过标准补助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条慰问教职工费用1、生病住院职工慰问费教职工生病住院,人事处组织人员或委托所在部门工作人员购买慰问品探望病人。慰问品的标准为每人200元以内。2、节假日职工慰问费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在节假日慰问困难职工、老党员老劳模等费用,慰问费由当年学校研究决定。第十一条离休人员护理补贴费离休人员生病后,原则上由其家属照顾护理。如家属照顾护理确有困难的,经学校同意后可请人
4、护理,并由学校给予护理补贴。学校按其生病住院护理费不超过60元/人天的标准并扣除月发护理费后进行护理补贴。第十二条退休纪念品费用教职工退休,学校赠送纪念品一份,退休纪念品标准为每人300元以内。第十三条职工探亲路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凡是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从参加工作的次年起享受)。探亲时间应选择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时间和报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3、往返乘坐交通工具
5、的具体报销标准,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执行。4、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晚住宿费。第十四条直系亲属丧事慰问费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所在部门申请,报人事处审批,可给予职工丧事慰问费,标准为200元/人。职工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第十五条丧葬费、抚恤金和定期遗属生活补助学校职工去世后,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参与其后世处理,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给予其家属丧葬费、抚恤金及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慰问补助金等。1、丧葬费根据文件规定,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及粮贴之和为基数的10个月一次性计发给家属包干使用,节余归已,超支不补。2、抚恤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1)病故
6、的,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及粮贴之和为基数的20个月计发;(2)因公牺牲的,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及粮贴之和为基数的40个月计发;(3)批准为烈士的,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及粮贴之和为基数的80个月计发。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为离退休时的基本离退休费加离退休后的调资增资额。3、定期遗属生活补助费根据相关文件,我校职工去世后,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文件规定的,可向学校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并按文件规定给予补
7、助。补助具体计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不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4、去世职工家属慰问金职工去世后,学校第一时间慰问家属并发放慰问金800元。家庭困难的,慰问金为IOOO-1500元。第十六条职工后事处理有关费用学校职工去世后,学校协助办理遗体告别仪式的有关费用,包括车辆交通费、告别仪式大厅租用费、单位赠送花圈费、签名纪念册费用。如职工家属提出不由学校组织举行遗体告别式的,学校可一次性发放1000元补助金。第十七条学校困难教职工子女助学补助学校困难教职工子女助学补助按大学关于建立
8、学校困难教职工子女助学基金的通知执行。第十八条其他费用1、劳保津贴费用。劳保津贴是为了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的一种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执行。2、职工体检费人事处组织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年度体检,原则上按血液分析、B超、心电图、胸透等四项基本体检项目安排,费用根据相关部门组织的招标确定。从事有毒有害实验的职工,可进行职业病体检,其体检费用从学校福利费中支付。职业病体检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年Iooo元以内。3、退休前疗养费用职工退休前两年内,可以享受一次性疗养,疗养由职工个人自行安排,费用标准为每人IOoO元。4、子女接送车辆费用接送子女入学的车辆费用以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核定。5、举办福利性事业支出如残疾人福利事业、举办各类健身活动、健身协会等费用支出。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后,自2023年1月I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文件中所列如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