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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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由学校义务消防队负责。二、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四、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I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l级以上的材料上;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六、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1、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2、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室、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3、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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