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合同订立中的涉税防范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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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济合同订立中的涉税防范与处理 主讲:顾瑞鹏,第一讲 前言:一个公式带来的启示,10-9=1,10-8=2,10-9=1,成本下降10%,利润增加100%,第一讲 前言:一个公式带来的启示,损益表,收入-成本=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费用-税费=毛利润毛利润-所得税=净利润,1第一讲 前言:一个公式带来的启示,第一讲 前言:一个公式带来的启示,阻止企业家赚钱的魔鬼有:,成本,费用,税金,企业合同税收管理的2个误区,税收的多少是会计的事情,纳税筹划就是合理避税,代表理论,税收管理,自查,你公司在做一个新项目或签订一个新合同时,有没有做过税负的测算?公司在招聘新的管理人员(会计)时有没有测试过他(她

2、)的税收能力?你是否知道你所处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采购部和销售部做过税收方面知识的培训?你一般能否在日内掌握新颁布的税收规定或政策?,自查,税收机关通知你查账时,你是否知道检查的重点?你公司取得的每一张票据你是否知道该票据背后真实的业务内容?财务部门是否能在业务发生前知道完整的计划或合同?公司在遇到涉税疑问时是否咨询过税务专家,或你公司是否有兼职的税务顾问 你是否因为税收问题与公司老板争吵过?,引入案例,八折购进,八折销售,Page 12,合同税收管理四大模型,意识先驱模型,目标管理模型,风险案例,A,B,原始价值模型,D,问题分解模型,C,如何实现转化呢?-采用目标管理模型。,目标

3、管理模型就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合作的过程中,首先要了 解的是对方的合作目标,而不要看重对方提出的合作模式。根据 对方的目标,我们设计出若干种符合该目标的经营方式或合作模 式,并从中选择税收、风险、成本最优的形式 因为:经营目标不影响税,经营方式影响税,Page 15,模型三:问题分解筹划模型,案例:企业日常广告合同筹划的案例,模型四:原始价值筹划模型,案例:地产公司土地买卖合同的案例案例:民间资金借贷合同的案例,十种思想准备十全十美,效 益 思 想,合 作 思 想,风 险 思 想,更 新 思 想,博 弈 思 想,流 程 思 想,契 约 思 想,转 化 思 想,系 统 思 想,前 瞻 思 想,流

4、程 思 想,企业的税收是如何产生的,其实并不是由财务人员计算出来的,而是由企业的经营活动流程决定的,有怎样的经营流程就会产生怎样的税收结果,经营流程不同,企业产生的税收结果就不一样。因此,纳税人必须进行基于企业经营价值链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经营流程以达到税负最小化。,湖南长沙某房产公司 想自己买一块地,与别人 合资建一个 四星级酒店,将来搞经营。,案例:经营过程的不同导致重大税收损失,流程一:,流程二:,流程三:,契 约 思 想,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点”,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

5、”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管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案例二:巧签合同,增加税前抵扣,甲企业 2010年度产品销售收入6 000万元。为提高其产品市场份额,扩大产品销路,提高企业的国内知名度,拟委托乙广告公司聘请国内著名丙影星担任其产品代言人,拍摄产品广告在国内电视媒体播放。根据甲企业客观估计,广告投放之后,预计2011年度产品销售收入10 000万元。乙广告公司经过前期了解,就广告代理费用,初步向甲企业报价1800

6、万元,其中,支付丙影星代言费用1000万元(税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用600万元,广告代理费用200万元。,转 化 思 想,所谓转化思想,就是在确保经营双方经营目标不便的情况或前提下,根据对方的经营目标,试图寻求若干种经营方式,而这些经营方式均能实现对方的经营目标。然后在这些经营方式中寻求一种税负最低,同时也要确保该经营方式的成本和风险。主要分为经营方式的转化,如租赁和仓储的转化。还有一种是费用的转化。如:在汇算清缴中,费用存在以下两大转化:(1)把有扣除限额的费用转化为没有限额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合理转化为会议费、差旅费、考察费等;(2)把不能递延的费用转化为可以递

7、延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转化为广告宣传费。,系 统 思 想,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不仅不是从纯粹的税收角度出发,也不是从纯粹的财务短期利益角度出发,而是从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整个价值链。它将一些不能用财务数据来描述的表外指标,如质量、服务水平等和包括税负在内的财务数据结合起来,追求统一性和系统性。系统思想要求从整体和全局出发,综合权衡各税种的税收负担,决不能因为对某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将税负转嫁到另一个税种,或者使某一环节税负减轻的同时增加另一环节税负,进而造成企业总税负的增加,得不偿失。,效 益 思 想,有效税收筹划是一种在考虑税收影响的情况下使税后收益最大化或长期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有效的税收筹

8、划是一种科学全面的筹划方法,必须兼顾因税收筹划而引起的所有成本,既包括税收筹划的税收成本,也包括税收筹划的非税成本。,风 险 思 想,当纳税人在进行基于企业价值链的税收筹划时,由于经营方式或流程的改变或调整,采取一种全新的运作模式,也势必增加运作的风险性,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税收筹划风险的评估和规避。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缺乏风险意识,企业为了节约税收支出,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可能潜在的风险,这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或失去获利的机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案例三:奖励汽车的案例,某电视台搞一档家庭益智类节目,大奖是一辆小汽车。最终某家庭获奖。,更 新 思 想,守 旧 就 是 违 法,更 新 思

9、想,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更 新 思 想,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新文件第五条

10、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更 新 思 想,京财税【2003】1480号文件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11、税。,更 新 思 想,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前 瞻 思 想,税收筹划的

12、前瞻思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也就是税收筹划的事先性。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另一层含义是指应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革趋势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动向。,前 瞻 思 想,河南郑州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坐落在郑东新区。2007年将部分尚未售出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该公司将此商品房用于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同时,该公司对此商品房按20年计提折旧,仅就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账后认为,该公司对转作自用部分的商品房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

13、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前 瞻 思 想,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

14、基础延续计算。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出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也证实了这一点。,结论,该公司应在2007年暂时不要将自建的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不办理房产证,仍然作为未售的存货处理。待到2008年后再办理房产证转为固定资产。这样该公司在2007年仅是折旧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其自用商品房的部分就能合法地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

15、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

16、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协 作 思 想,事实上,税收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从设立、筹资、投资、生产、销售、分配等方面,无不与税收密切相关。税收不仅是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事,而且是企业所有员工的事。比如,业务员签订业务合同,涉及发票开具、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涉及印花税缴纳等,如果业务部门随意做业务、签合同,税收方面出了问题,最后让公司会计处理、找领导协调,这时只能通过会计账簿、凭证或靠关系来解决。要设计出另外一种业务流程,或者找关系、找路子来达到少缴税、规避风险的目的,这显然难以

17、行得通。因此,税怎么缴不是看账怎么做,关键是看业务怎么做。然而,业务人员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多,税收筹划更是知之甚少,他们只管做业务,怎么会想到税收问题呢?,税收架构管理主张,参谋,对老板的决策进行参谋,税务部,监督,对业务部门进行税收监督,税务部,监管,监管财务纳税,税务部,博 弈 思 想,由于价值链的存在,在每一个价值主体之间存在价值转移,也就自然形成了基于价值链的“税收链”,如果这些价值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共同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关联性,那么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就必须充分考虑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若只考虑企业价值链变动的瞬间税收成本的节约,不考虑筹划行为对价值链的整体构建以及企业竞争力的影响,这样

18、的税收筹划往往会使企业陷入困境。如果这些价值主体之间不存在利益共同性,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各个利益主体就可能为了各自利益而出现税收筹划方案的分化,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就要充分体现合作的思想,并在此之间实现利益的转移,从而分享税收筹划的成果,实现价值链税收利益最大化。,案例,A,B,劳务代销,买断代销,售价100元,B提20%作劳务费,A以80元销售给B,B再以100元销售给市场,100*17%=17,20*5%=1,17+1=18,80*17%=13.6,20*17%=3.4,13.6+3.4=17,选择股东身份的涉税问题,境内股东问题境内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境内法人股东取得居民企业的股利,股利不缴

19、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利,股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作法人企业的股东,取得股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境外股东问题境外法人股东: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给境外法人股东要预提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47号 境外个人股东: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20号 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处理:境外法人股东转让境内股权所得要预提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3号,1选择股东身份的涉税问题,2 选择股东出资方式的涉税问题,非货币出资评估规定 内资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要评估。外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20、可以评估也可以协议作价。非货币资产出资涉税处理 单位用货物资产出资要缴纳增值税,个人用货物资产出资不缴纳增值税。单位用货物资产出资要缴纳所得税,个人用货物资产出资评估增值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用无形资产投资无需开发票,但是存货不一样,3选择股东出资时间的涉税问题,出资未到位资金利息不能抵扣的问题资金到位后又借走个人所得税,4选择公司性质的涉税问题,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核定征收公司制企业:现行的主体税种承担者,5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涉税问题,母子公司:分别纳税,适用于母子盈利的情形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21、,适用于分公司亏损情形临时办事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地设立办事处的经营风险,税务局会问你两个问题:1.仓库是谁的?2.仓库里的货是谁的?,6选择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的涉税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不一样注意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多交企业所得税问题亏损弥补问题捐赠扣除问题研究开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选择分配模式的涉税问题,按出资比例分配按约定比例分配不能要求分得固定利润将被税务认定为租金,1关联方借款合同涉税问题,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

22、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23、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向自然人借款合同涉税问题,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

24、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请问:该利息扣除是否需要发票?如果合同利率大大高于同类同期利率,企业该如何完善合条款?,2向自然人借款合同涉税问题,3统借统贷合同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

25、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3统借统贷合同涉税问题,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3统借统贷合同涉税问题,财政

26、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3统借统贷合同涉税问题,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

27、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3 统借统贷合同涉税问题,(1)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

28、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2)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案例,企业将从小额贷款公司借入的贷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与关联公司约定年末向关联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企业每年末依据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请问,企业是否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开具发票,并确认利息收入?,结论,依据实际发生原则,既然公司约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则向关联公司

29、开据资金占用费发票时只能以实际收取的利息金额如实开票,并确认利息收入。另外由于公司高息借入,低息借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公司可能面临关联纳税调整。,4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涉税问题,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30%,银行同类同期最高贷款利率为10%,当年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300万元,取得了发票。请问: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为多少?,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0、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4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涉税问题,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5借款用途条款涉税问题,企业向银行借款均应规定借款用途,如果企业要建造一个生产车间,为此借款1000万元,该借款用途可以表述为用于办公楼的建造或者周转使用,该企业是一个盈利企业。请问:如何规定用途对企业更有利?税法与会计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上有无差异?,采购

31、合同主体涉税问题,某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预计每年可实现含税销售收入5 000 000元,需要外购棉布200吨。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货源,其中A为生产棉布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B为生产棉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仅能提供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棉布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每吨20 000元、15 500元、14 500元。作为采购人员,应当如何进行购货价格的税务筹划,选择较为合适的供应企业?,1采购合同主体涉税问题,2采购费用涉税问题,采购费用包

32、括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合同中要明确合理损耗的范围,否则将产生税企纠纷,3采购运输方式选择涉税问题,(1)销售方提供运输涉税问题(2)销售方提供运输涉税问题(3)专业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涉税问题,3采购运输方式选择涉税问题,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谁承担运输,谁多缴税,采购运输方式选择涉税问题,3采购运输方式选择涉税问题,4采购发票管理的涉税问题,签订付款才开发票不付款就不开发票条款,开具发票时间涉税处理 发票丢失辅助条款 发票真实条款的约束,5折扣折让涉税问题,合同中约定出现质量问题或采购量达到一定数量要求折扣折让的,折扣折让的比例应当在合同中按交易金额比例约定好。企业执行折扣折让后要按规定开具

33、票据。,违约金涉税问题,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取得发票?购买时因为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取得发票?违约金支出应该作为采购成本呢还是作为营业外支出?,问题扩展,价外费用通常作为流转税的计税价格价外费用的代收款,企业有安排的空间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约定开发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代收相关费用可以降低营业额,Page 84,6.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4、问题。当然,若个人取得违约金所得,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6.违约金的问题,卖方,买方,支付货款,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平销返利,6.违约金的问题,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供货方自采购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35、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Page 86,Page 87,6.违约金的问题,(二)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

36、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Page 88,6.违约金的问题,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三)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的情况下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7 标的物名称涉税问题,财税

37、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梯与提升机的抵扣一样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

38、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相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的风险何在?,8 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合同涉税问题,(1)生产能力利用模式带来合同的签订问题,老板决定成立一家家具公司(乙企业),有乙企业购买原材料,租赁家企业的厂房设备来生产产品,产品对外销售。付给甲企业租金。,东莞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决定收购邻镇的一家外资家具企业,其中包括厂房、土地、设备等,价值3000万。后来老板以这些资产投资成立了现在的新家具企业(甲企业),为规避风险,老板决定不做生产,所拥有的资产全部出租,收取租金。,(1)生产能力利用模式带来合同的签订问题,老

39、板的想法,甲企业收取租金,缴纳5%营业税,12%房产税。甲企业规规矩矩。但乙企业不管怎么经营,不管发票开与不开,与甲企业没有任何关系,这样保证了资产的安全,又可以适应当前的“市场规律”。,将“租赁协议”变成“委托加工”。甲企业收取加工费按17%缴纳增值税,乙企业得到甲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后可以抵扣。并没有增加税负。避免因租赁多交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同样保证甲企业的资产安全。,(2)自产、外购还是委托加工方式选择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开具普通发票,签订采购合同,(2)自产、外购还是委托加工方式选择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签订加工合同税局代开专用

40、发票,签订采购合同开具专用发票,(3)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方式的选择,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4)产品自产还是加工

41、的选择,自产委加,原料买价N*17%,产品销售 M*17%,产品销售 M*17%,职工工资及相关固定成本,原料买价N*17%,支付加工费,(5)自产自用还是外购自用的选择,自产自用外购自用,原料买价N*17%,产品视同销售 M*17%,产品买价M*17%,不作为视同销售,1、合同订立主体涉税问题,总公司销售货物由分公司开票,得不偿失销售方要求上家直接开票给下家风险巨大,2、折扣折让条款涉税问题,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金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信用条件为“/20,N/40”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提示:降低合同金额,附加违约金合同金额降为97000元,同时约定如果20天内不能付款

42、就加收3000的违约金,如果客户超过20天付款,结果一样;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结果就不一样:筹划前的销项税额为17000元,筹划后的销项税为16490元。由于其他条件相同,所以少交增值税510元,3、赠品条款涉税问题,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呢?,4、购物卡条款涉税问题,超市购物卡存在的三类税收风险(一)增值税方面(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三)发票管理方面,4、购物卡条款涉税问题,一、增值税方面企业出售购物卡一般有两种情况:(

43、一)售卡收款并开具发票。(二)售卡收款开具预收账款收据,而不开具发票。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超市在购物卡出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符合规定。当购物卡持卡人取走货物时(不一定一次消费完购物卡金额),才确认销售收入。针对情况(一),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针对情况(二),超市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持卡人实际购物时确认销售,按此种方式操作的超市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增

44、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关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规定。,4、购物卡条款涉税问题,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售卡单位来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仅少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相关规定,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对于购卡单位来说,则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

45、、“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情形:,4、购物卡条款涉税问题,第一,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购卡支出已在账面上作为费用列支,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时,则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从而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

46、允许税前扣除。而按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着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购物卡条款涉税问题,第三,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对于这笔收入,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

47、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4)购物卡条款涉税问题,第五,超市售卡时常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8、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发票管理方面 超市售卡的一般流程是:超市出售购物卡时收款开票,持卡人持购物卡去消费时再开具卷式发票。在这个流程中,实际上是开两次票,一个是超市给购卡单位汇总开具一次发票;再一个是持卡人购物时候再开一次。在此,一方面,购卡人要求超市开具“劳保用品”“纸张、电脑耗材”等品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超市针对同一笔销售收入开具了两次发票,涉嫌虚开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Page 111,5、融资租赁合同涉税问题,一、流转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

49、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由于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定义限于“设备”租赁,那么对设备以外的融资租赁如何征收流转税?尽管目前未有文件提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0年07月23日解答纳税人提出“融资租赁不动产相当于分期收款销售不动产,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缴

50、营业税。”,Page 112,5.融资租赁合同涉税问题,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Page 113,5.融资租赁合同涉税问题,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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