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98工商银行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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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六月十三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六年九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七年二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二八年度股东年会修订;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年会、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二一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二一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8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9第五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10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4第一节 股东.14第二节 股东大会.17第三节 股东大

3、会决议.23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7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29第一节 董事.29第二节 独立董事.32第三节 董事会.35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42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3第九章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6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48第一节 监事.48第二节 外部监事.49第三节 监事会.50第四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53,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54,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60,第十三章 内部审计.63,第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4,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66,第十六章 雇员管理.66,第十七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

4、散与清算.67,第十八章 通知.70,第十九章 章程修订.72,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72,第二十一章 附则.73,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5、和规章,制定本章程。本行原系经国务院以国发1983146 号文批准于 1984 年 1 月 1 日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272 号文批准,本行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中国工商银行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00000003965。,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本行注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英文名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英文简称:INDUSTRIAL

6、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英文缩写:ICBC本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编:100140。电话:86106610 8608传真:86106601 8522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1,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一),(二),本章程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自动失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7、;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分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

8、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本章程所称子银行(子公司)是指除有证据表明本行不能控制被投资法人机构外,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并已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被投资法人机构:,本行直接或通过本行子银行(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本行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与被投资法人机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被投资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有关投资协议,有权决定,2,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过半数成

9、员;4.在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拥有过半数表决权。本条所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本行和本行全部子银行(子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第十一条,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

10、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十四条,本行的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11、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3,第三章第一节,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

12、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第十八条,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第十九条,经国务

13、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9,018,545,827 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 248,000,000,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1.06。,第二十条,本行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及境外上市股份完成时发行普通股 86,018,850,026 股,包括 71,068,850,026 股的境外上市股份,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1.28,以及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的 14,950,000,000 股的境内上市股份。4,本行2010年公开发行总额共计人民币25,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自2

14、011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据规定行使转股权。本行2010年配股发行普通股14,999,695,801股,包括11,262,153,213股的境内上市股份,以及3,737,542,588股的境外上市股份。截至 2010 年 12 月 28 日,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9,018,545,827 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股份 123,316,451,864 股,发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境内上市股份 123,641,072,864 股,其他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 15,266,976,549 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 86,794

15、,044,550 股。,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二条,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16、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有关部门核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5,(五),(四),(一)(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17、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七条,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核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一)(二)(三)(五),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18、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6,(四),1.,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八条进行:,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一)(二)(三),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九条,

19、本行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行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本行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第三十条,本行因购回本行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十一条,除非本行已经进入清算阶段,本行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行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本行

20、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二)本行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7,2.,1.,2.,3.,余额中减除;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本行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三)本行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2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本行的资本公积金账户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票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需到本行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第三十三条,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联交所

22、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费用标准向本行支付费用;(二)转让文件只涉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香港法律要求的印花税;(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8,让股份的证据;(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4 名;(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本行的留置权。如果董事会拒

23、绝登记股份转让,本行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 2 个月内给转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第三十四条,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件;书面转让文件可以手签。如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件可用机器印刷形式签署。,第三十五条,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六条,本行或者本行子银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本行股

24、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本行或者本行子银行(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因为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馈赠;(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担保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本行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9,。,(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四)本行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

25、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不论前述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六条禁止的行为:,(一)本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行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行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本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二)本行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五)本行在经营范围内,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26、款(但是不应当导致本行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六)本行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本行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第五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第三十九条,本行股票采用记名方式。,本行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二)(三)(四),本行名称;本行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10,(五),(一),公司法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或股票的其他派生

27、形式。,第四十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本,行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行长或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长、行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本行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本行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在本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本行股东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所、职业或性质;,(二)(三)(四)(五)(六),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的款项;各股东所持股票

28、的编号;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二条,本行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本行应当将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本行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11,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四十三条,本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一)存放在本行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二)

29、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本行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三)董事会为本行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30、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本行有权参与上述事项的股东。,第四十七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第四十八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12,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境外

31、上市股份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到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人应当用本行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二)本行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三)本行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

32、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四)本行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 日。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本行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本行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六)本行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33、(七)本行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行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第四十九条,本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13,第五十条,本行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本行有欺诈行为。,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五十一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34、,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如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共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一)本行不应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应对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本行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改股东名册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的死亡证明文件;(四)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股东有权从本行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本行的通知,出席本行股东大会或行使有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应被

35、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第五十二条,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三)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14,(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2)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3)本行股本状况;(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本行购回

36、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本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五十四条,本行普通股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

37、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四)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理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第五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本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15,(一),(二),(三),(四),取不当利益,或损害本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38、关规定所要求的义务外,本行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本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本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本行有利的机会;(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本行改组。,第五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

39、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无须任何股东的批准手续。任何股东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无效。,第五十七条,本行的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的权益。,第五十八条,本节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30%以上的

40、股份;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不论口头或者书面)、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本行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16,(二),对本行的控制地位,在行使本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行为。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出议案、共同提名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件。,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余额的 10%。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本行的借

41、款逾,期未还期间内,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第六十二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第六十三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第六十四条,本行不得为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

42、提供反担保的除外。,第六十五条,本行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17,(三),(六),(七),(九),(十),(十四),(十七),(十八),(十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五)(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43、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对回购本行股票作出决议;修订本章程;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审议法律、行政法

44、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18,(一)

45、,(二),(三),(六),第六十九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主体事前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少于本行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46、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四)(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第七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第七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47、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七十三条,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19,(四),(五),(六),(七),(八),股份数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应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二)(三),以

48、书面形式作出;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

49、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第七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20,(二),(三),第七十六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

50、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第七十七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第七十八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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