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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通知,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城市高质量综合开发,不断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鼓励各县(区)和开发区(投资区)围绕提升城市建设品质、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路网规划不冲突的前提下,在单个权属界线封闭的
2、宗地内或单个规划地块内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新区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总体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详细规划。各县(区)和开发区(投资区)应稳步推进综合开发,从严控制综合开发项目数量和规模,不得假借综合开发项目名义进行以经营性房地产为主的开发运作。二、支持多用途供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确保各类用途功能不冲突的前提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允许单宗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多用途(可包含城镇住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商务金融、娱乐康体等用途)土地
3、供应,需在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各用途面积,土地出让地价评估需按各用途分别评估地价,按各用途单列地面地价、楼面地价和总价,明确出让年限,并以单宗地为单位组织出让,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用途包含商品住宅的,须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三、合理控制综合开发规模结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综合开发宗地规模。宗地内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城市、建制镇住宅用地出让面积限额。宗地内涉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其中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上述公共管理与
4、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宗地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垃圾集散间、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需移交政府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四、加快综合开发建设进度。综合开发项目应整体推进,科学确定开发时序,加快开发进度,自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5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35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5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35亩)以上12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8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12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80亩)以上15万平方米(
5、或用地面积105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105亩)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各地应合理制定宗地开发期限,提高全市建设项目建设速度。未按期开、竣工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综合开发项目涉及商品住宅的,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额度按整体项目总体造价(含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配套、税费等)设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以幢为单位)节点拨付,核验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整体项目按时竣工交付。五、规范商品住宅销售管理。综合开发项目内非住宅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
6、到50%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方可批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且批准面积不得超过商品住宅可售面积的50%;非住宅建筑单体竣工备案面积合计未达90%的,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含预售和现售)不得超过商品住宅可售面积的90%;非住宅建筑未全部投入运营或未按约定移交政府的,剩余的10%商品住宅不得批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上述第一点至第五点中的监管要求均应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六、完善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的原则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
7、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c为提高园区统一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的实施性,基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单一生产功能和产业集聚区域较少,并考虑单一功能园区规模较小等因素,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可根据园区企业需要,统筹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并进一步明确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混合用地等,须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七、支持相邻工业用地统筹布局。相邻工业用地属同一业主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安全要求、用地标准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所有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将相邻宗地进行统筹布局、优化设计,并应注意建筑风貌与立面风格的协调统一,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保障城市形象。配套用房应与厂房等生产用房
8、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八、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要优先利用空闲、低效工业用地。允许多层标准厂房按照层、幢固定界限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o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转让有特殊规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一般工业项
9、目,原则上以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为主。九、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出让。鼓励各地按照产业关联、功能兼容、基础设施共享、提高用地效能原则,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宗地内的工业可与仓储、科研等用途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单一工业用地可兼容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等功能。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政府产业政策和专业评估结果综合确定。混合产业用地项目应以整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十、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综合开发;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
10、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综合开发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把好项目审批关、规划许可关、土地出让关、合同履行关、工程质量关、预售许可关、资金监管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应积极推行“阳光规划”,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开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和“净地”出让要求,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加强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测监管,做好规划竣工验收和土地核验工作。本文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