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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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办规(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6日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内江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断链风险,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和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2、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委发(2018)42号)精神,设立“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市政府主导,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设立的,提供给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条件、有市场前景、还款意愿强、诚信度较高、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用于“搭桥归还贷款的短期性周转资金。企业在本地金融机构实现跨行转贷(跨行转贷是指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归还A银行贷款,企业不想继续在A银行续贷而是在B银行贷款,B银行同意发放贷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工作机制和服务机构第三条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

3、作在内江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纳入内江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指定内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第四条应急转贷资金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内投集团公司、市国资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研究制订

4、资金使用的办法,对业务开展进行监督、指导、考核;(二)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批准应急转贷资金及运行亏损弥补方案;(四)审议、核销应急转贷资金坏账和增减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五)由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成应急转贷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对应急转贷资金业务进行联合评审。(六)组织协调市、县(市、区)应急转贷资金对接;(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开展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服务;(二)组织开展对申报企业资信进行尽职调查;(三)负责对应急转贷资金安全进行控制和管理;(四)编写上报应急转贷资金坏账和弥

5、补损失方案;(五)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财务咨询、管理评估等服务;(六)完成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通过多渠道统筹,其中首期资金1亿元,后续资金根据企业需求及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增加。第七条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服务机构按照应急转贷资金的融资成本加上相关税费后综合确定利率标准,原则上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6倍,根据企业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按天计收利息。同时.,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予以贷款利率优惠,原则上使用转贷资金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第八条域内各金融

6、机构(含非银行类的国有控股的小贷公司)、担保机构须依照本办法,开展本项业务。第九条应急转贷资金服务的对象是指在内江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用于企业经营生产的企业法人个人贷款,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政策限制、淘汰行业,生产经营正常,无停产情况发生,无涉及重大诉讼的事项;()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和公司纳税信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四)金融机构同意续贷;(五)借款人应提供足额抵押和担保措施,可引入有担保能力的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第十条应急转贷资金必须

7、坚持“安全性、流动性、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除国有企业使用外,民营企业使用中工业企业占比需达到50%。第五章资金使用期限及额度第十一条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归还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期限不超过30天,若应急转贷资金本金出现逾期,则逾期罚息按照发放贷款时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民营企业单笔借用应急转贷资金上限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国有企业单笔借用应急转贷资金上限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第六章资金使用程序第十二条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归还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使用程序如下:(一)申请。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须在贷款到期日30个工作日前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1 .企业申

8、请中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简介、贷款银行、金额、贷款到期时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的产业;是否确因资金困难,终止贷款,将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稳定,急需应急转贷资金帮助支付;是否符合转贷条件,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等。2 .服务机构市国资公司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条件的企业服务机构,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开展尽职调查。3 .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后的企业出具尽责调查报告并在审批意见表上推荐盖.牝早。4 .服务机构应尽职履责,最大限度保障资金安全,真实、客观反映借款客户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做好客户调查工作,形成贷款调查报告,防范贷款

9、资金损失风险。(二)审批。根据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额度采取分段授权审批。1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小于500万元(含),在通过服务机构内部审批流程审议并初步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成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审批。评审会的成员由下列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保监分局、市国资公司等七家单位组成常驻评审单位,涉及农业、商贸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参与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召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专家成员。每笔应急转贷资金的审批需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评审委员会成员均有一票否决权。评审委

10、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委托书应加盖所在单位公章。2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500万元(不含)至IOOO万元(含)之间,由评审会全体成员评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分工联系工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3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大于IOOO万元(不含),由评审会全体成员评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分工联系工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再报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应急转贷资金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企业持申请书申请表到服务机构办理应急转贷资金手续。服务机构在收齐企业提交的该笔贷款申请书申请表及评审会审批同意的意见表后,即可同企业签订相关合同。(三)划款。服务机构按照

11、评审会的审定意见,与借款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借款企业在完善抵押或担保手续后,由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委托应急转贷资金专户所在银行发放资金到借款企业在转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还款账户,还贷资金到账后转贷金融机构应及时予以扣款。(四)收回。转贷金融机构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贷手续办理并发放贷款。转贷金融机构放贷前应及时通知服务机构。放贷资金到达企业贷款账户后,放贷资金应直接归还到服务机构开设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户,不得外转。确需外转的,服务机构应确保转贷资金本金及费用能够全额、安全地转回服务机构开立的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五)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服务机构将

12、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七章监督和风险控制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内江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操作规程,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应急转贷资金安全进行监控,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手续,不得拆分应急转贷资金规模规避审批程序,并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管理;督促转贷金融机构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四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服务机构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按收第十五条损失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机构提出确认坏账申

13、请,经评审小组同意后核销:(一)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三)因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法律追诉无果的;(四)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服务机构每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每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资金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第十七条对于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将企业相关不良记录向有关单位通报,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第十八条转贷金融

14、机构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转贷金融机构过失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转贷金融机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第十九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收入和分配第二十条应急转贷资金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资金融资成本、服务机构手续费、相关税费、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进行收入分配,每年由服务机构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决定和批准是否对收入进

15、行分配,分配后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应急转贷资金本金或风险准备金。第九章解散第二十一条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评审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和剩余资金按资金来源比例返还原出资方。第十章其他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不动产管理登记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办理。第二十三条内江市辖区范围内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上述条件开展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2023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9月17日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发布的内江市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内经信办(20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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