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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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三、轮岗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二)任同一职务连续满5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

2、一职务连续满10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5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交流轮岗的情形:(-)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五、交流轮岗工作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报局党组讨论决定。六、交流轮岗工作纪律:(-)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

3、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轮岗对象。(二)交流轮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三)交流轮岗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四)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三明市司法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X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

4、X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各类培训、考察学习、学历教育等活动,适用于局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二、人事教育科根据不同培训的具体要求,组织有关干部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本级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三、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规定(一)入学申报L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报考前,必须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本人的申请报告,科级及以下人员经人事教育科初审,报主要负责人签批。处级干部由局党组初审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更改所获得的学历、学位。2

5、.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时,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学习。学习应不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应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20%以内,其中同一科室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参加学习。(二)更改学历、学位审批权限及程序L审批权限。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应由人事教育科初审后,提交局党组审批。处级干部由局党组初审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2.更改程序。干部本人申请。凡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干部,本人必须提交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招生简章和现学历(学位)证书、前置学

6、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初审。人事教育科接到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一是查阅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主要审查干部前置学历、学位是否具备报考入学条件。二是核查报考申请。主要审查干部报考入学是否经过干部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核对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院校加盖公章的招生录取通知书或录取名单等。干部所获得的学历、学位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报送干部主管部门审理。人事教育科初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主管部门报送下

7、列材料:关于更改同志学历(学位)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对该同志参加学习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学籍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更改条件等情况的审理意见;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现学籍材料;招生简章;前置学历(学位)如果是在职教育的,应附干部主管部门对该学历(学位)的审批确认材料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初审单位应验印);现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初审单位应验印)。更改前公示。干部主管部门经审理同意后,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结束后,处级干部由人事教育科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公示情况。更改学历。公示无异议,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科级及以下人员由人事教育科通知干部本人,学籍材料及批文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不符合更改条件的,退回有关材料。处级干部按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操作。四、培训费用报销:凡按规定办理教育培训审批手续的,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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