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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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依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其他学校要求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

2、五条新生入学报到,需接受学校组织的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和后续入学手续:(一)新生因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3、未有因不可抗力延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新生参军入伍,需持相关证明,于开学报到前到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校招生部门。学校接到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

4、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S)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艺术、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内容属于本条第(一)、(二)项范围内的由招生部门负责;复查内容属于本条第(三)、(四)项范围内的,由各学院负责;

5、复查内容属于本条(五)项范围内的,由学校医院负责。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三章报到与学年注册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具体请假手续请参照学校请销假管理文件执行。第九条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须缴清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

6、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第十条按时报到并按时缴清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学校予以学年注册,取得本学年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或未能按时缴清学年学费和有关费用者,学校予以暂缓注册。逾期未解除暂缓注册状态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其所修读的课程均为无效。第四章学习年限与学习过程第十一条学生应按学制年限完成学业。在学制年限内没有完成学业要求的,可以在学习年限范围内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时间手续。学习优秀的,可申请提前毕业。学制为四年的,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为五年的,学习年限为47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7、,其所获得的学业成绩应达到学校要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学生学业预警或学业警示。第五章课程修读、课程考核第十三条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和自身的学习情况及时完成课程修读。具体按照本科生课程修读文件要求执行。第十四条凡已选课程(包括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均须按标准结算费用。第十五条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依据课程大纲来执行,采用百分制或评级制度评定。第十六条学生已选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

8、零分计,课程成绩、学分和绩点计入学生学业档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考前提出课程缓考申请:(一)因代表学校到校外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考核;(二)因病(须提供医院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学生本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任课教师以及课程归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备案。缓考学生应在一学年内参加缓考课程的考核,超过一学年者,其缓考申请失效。第十八条学生课程重新学习,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应重新学习;(二)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新学习,也可另选其他课程;(S)学生对课程考核后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计算学分绩点时按同一课

9、程成绩高分计。第六章成绩记载与学分认定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百分制成绩计算至整数,分级制成绩为“通过”、“未通过”。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上记载所授课教学班的学生成绩,并提供书面成绩报表存档。学生成绩一经提交将直接进入学生成绩库。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发现有错报、漏报成绩等情况出现,应履行成绩更正程序。第二十一条对课程成绩有质疑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提出申请,由教学科研办教师到课程归属学院复查课程考核结果,课程归属学院分管领导签署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果交教务处备案

10、,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公布复查结果。第二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文件要求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课程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指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计算原则与方法如下。(一)课程学分按照教学指导计划中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及课程大纲的要求逐一设定;(二)学分绩点由学生所修读课程学分数和课程绩点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1 .课程绩点二课程成绩-6010+1,课程成绩,600,课程成绩602 .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以下学习情况可认定成绩和学分。(一)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及学分可以认定,具体按照公共外语课程免修

11、管理文件要求执行;(二)参加国际、国内和校企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校外单位联合培养期间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具体按照联合培养文件要求执行;(三)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具体按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文件要求执行;(四)学生参加科技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其相关经历、取得的成果(论文、专利授权等)和各级奖励折算为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认定管理文件要求执行。(五)学生参加国际组织实习,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可以认定公共必修课学分或实践实习课程的学分为优秀。(六

12、)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后该生的军事类课程、体育类课程予以认定为优秀。第七章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第二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辅修和双学位教育机会,鼓励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具体按照主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管理文件要求执行。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文件要求执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申请。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13、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及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学生转学备案实施文件要求执行。第九章保留学籍、休学及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军入伍,学校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中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经学校同意,推荐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间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就读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在参军入伍和联合培养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学院建立联系,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与联合培养单位或部队建立管理关

14、系。第三十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最短时限为2个月,最长时限为24个月。学生应在休学申请中明确实际休学时限。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相关事宜,按以下要求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办理保留学籍。(二)学生休学应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休学。(三)休学期间不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四)休学期间不允许参加学校的考试,不记载课程成绩。(五)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六)其它问题按相应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

15、。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材料,方可复学,如未满休学期限可申请提前复学。复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可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年级学习。复学的学生应及时完成课程修读。第十章退学及肄业第三十三条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确属学生本人意愿真实表达(未成年学生需家长陪同),教务处审批,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退学处理。(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S)受到学校学业警示三次后,再次达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学业警示具体按照学生学业预警及学业警示文件要求执行;(四)超过学校规定期

16、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第三十五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院(部)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生拒收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校学生校内申诉文件要求提出申诉,对自愿申请退学的,

17、学校不接受其申诉。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完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的专升本学生,按已有专科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四川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将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三十九条已退学学生,学校将予以注销其学籍,已注销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条已退学学生,如已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

18、已获得学分超过30学分,予以颁发肄业证书。不满足肄业条件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第十一章毕业、授位、结业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体按照学校本科生毕业审核工作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读期间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一)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记录;(二)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前三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前五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且两种学制的学生已修全

19、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8及以上;(S)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4年。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第四学期初(学制为五年的,在第六学期期初)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其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对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四十三条已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校授位条件,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照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所获学分离毕业要求差距低于或等于30学分,允许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予以结业的学生,离校后且在有效

20、的学习年限内可提出进修申请,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进修未通过课程。根据学校教学安排,通过进修课程考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具体按照进修生管理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六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四十九条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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