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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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三条教代会的提案工作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障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重视提案的审查与立案、办理与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

2、稳定。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与教代会同届;届内成员或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提案年度工作计划;(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号登记和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S)检查和督促提案受理工作,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负责的单位,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意见,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开展“优秀提案”和

3、“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比;(五)向校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六)向教代会代表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后举行,分别进行提案立案审查和研究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第三章提案的要求第七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八条提案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代表性:经过深入

4、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教职工意见,有一定的代表性;(二)全局性: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体现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S)真实性: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具体、清晰,属于学校职能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四)可行性:符合学校实际,在学校财力、物力范围之内,所提建议和措施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五)规范性:提案应立意明确,提案撰写符合规范要求,提案提交合乎规定程序。第九条提案人提案由教代会代表或教代会代表团(组)提出。代表提交的提案由3名以上(含)代表联合签名提出,其中1名为主提案人,其余2名(含)以上为附议人;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的提案,由代表团(组)

5、长作为主提案人签名,该代表团(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名附议。第十条提案内容(一)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及教代会规定处理的问题,可列为提案;超出教代会规定范围属本校职权范围的则作为一般意见或建议。L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2 .有关本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措施方面的建议和方案;3 .有关本校学科与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园建设、内部管理、民生工程、精神文明建设等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4 .有关本校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和直接涉及本校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二)以下内容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不予受理。L涉及国家机密

6、的;5 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6 .超出学校职责之外的;7 .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应向信访部门反映的;8 .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体问题的;9 .案由不足及建议和措施比较笼统、不切合实际的。第十一条提案格式(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议、一案一表”。(二)提案应在校工会网上提案管理系统填写,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校工会邮箱:(S)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L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10 提案理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11 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四)每个提案人、附议人须在校工会网上提案管理系统对提案进行确认。第十二条提案的征集(

7、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二)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在学校网站发布提案征集的通知,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三)提案的拟订可提前准备,校工会网上提案管理系统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提案。第四章提案审核与整理第十三条提案的审核收集提案表,审核的具体内容有:(一)是否“一事一议、一案一表”;(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九条“提案人”的规定;(S)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四)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五)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登记和初编序号;对不符合规范的退回起草人。第十四条提案的整理对符合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初审

8、分类。A类:拟提交审核立案的提案;B类:拟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的提案;C类:拟不予受理的提案。第五章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第十五条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才作出立案决定。第十六条对重大提案和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党政工联席会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第十七条提案的审查程序(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1 .听取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2 .对A类提案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1)其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编号;(2)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9、,使用一个提案编号;(3)不能立案的,归作一般性意见或建议(B类),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转交有关单位。3,对B类、C类的提案进行复审。(二)汇总立案的提案,进行登记造册。(三)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提案审查报告。(四)向校工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提案审查工作情况。(五)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校工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讨论修改提案审查报告。(六)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查意见”,建议承办单位。第十八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的办理落实到具体的分管校领导和承办单位,并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做好提案交办的登记。第十九条凡是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

10、作为建议和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接到作为建议的提案后,于一个月内直接答复提案人。第六章提案的办理、督办与答复第二十条提案的办理(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二)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存在困难和受客观条件限制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四)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五)提案办理时间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

11、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处理,承办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表上,并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正在落实的提案,须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办结时间;对不能实现和暂缓落实的,须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第二一条提案的督办为保证提案按时按质办复,提案工作委员会委派专人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复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并将执行情况向校工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第二十二条提案的答复(一)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表上,并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校工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立案的提案及答

12、复意见在校工会网站提案管理系统公布,原件由校工会存档;(四)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应直接答复主提案人的质询;(五)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于每年10月份召开立案办理沟通座谈会,邀请提案办理单位和主提案人就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回复和说明,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六)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代表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第七章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我校广大教职工(不仅限于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随时可填写大学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表,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达。提交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应考虑“严肃性、

13、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要有比较具体的建议内容。第二十四条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批转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包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或建议处理的提案)。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遵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要求,认真办理,及时将答复意见报送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意见与建议提交人转达承办单位的答复内容,并听取反馈意见。第八章提案工作的统计和总结第二十七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提案办理的统计和总结,及时通过校工会网站通报各单位办理提案的情况,使提案人和教代会代表了解情况,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并负责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第二十八条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工作,对切合教职工切身利益,促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有主题内容、有建议措施、表达比较规范的提案将评为“优秀提案”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作为提案范本。第二十九条在校工会网站公布每年的提案目录,供代表在撰写提案时查询,避免同一个问题反复提出。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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