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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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维护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市委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聘用制人员是指具有医、药、护、技类规定的学历和任职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有相关专业规定学历和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并与本院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招聘、调配程序按市中医医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聘用制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2、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人事、劳动关系由院人事科负责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试用期、见习期约定(-)引进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副高级及以上专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为一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二)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含试用期。()试用期内由医务科、护理部等主管职能科室安排到相关科室轮转。试用期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予以留用,由主管职能科室拟定定科、定岗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院人事科办理定科、定岗手续。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合同。(四)住院医师规培人员按本院规培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聘用制人员的工资标准

3、(-)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已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从到岗起依据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标准。(二)新参加工作的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标准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理10%,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按40%确定。(三)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及副高级及以上专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内按照同类在编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四)本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工资及特殊人才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由院长

4、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聘用制人员的津补贴标准(-)博士、硕士毕业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家、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按照在编人员标准发放津补贴。(二)聘用制本科毕业生发放卫生津贴、女职工卫生费、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工改后保留补贴、护龄津贴、房贴、独子津贴。(三)租房补贴:新入职的博士毕业生和高层次特殊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具体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新入职的硕士毕业生,本人及其父母在城区无固定住房的,可享受2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为三年。第八条聘用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专项奖励按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聘用制人员的工龄计算(-)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从到岗

5、的当月起开始计算工龄。(二)有工作经历的副高级及以上专家、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或在入职本院前已满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缴纳了养老保险或在原单位有编制的人员,凭相关证明本院认可其连续工龄。(三)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本院不予认可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岗的当月起重新计算工龄。第十条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及福利(-)聘用制人员从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当月起,由医院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二)聘用制人员按照市中医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执行。(三)聘用制人员参加工会的,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的工会会员福利

6、。第十一条与本院签订就业协议的聘用制应届毕业生,国家规定应该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根据医院安排参加规培考试,合格者与医院、规培基地签订三方协议,规培期间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按市中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市中医医院规培学员待遇发放办法的通知或规培协议约定执行。第十二条聘用制人员的人事、工作管理(-)聘用制人员人事档案由医院管理。本院优先为博士、硕士和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办理进编手续。(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由所在科室负责。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岗位安排、工作任务的确定、考勤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参与医院部分人事管理。(三)聘用制人员享有与在编职工同等的职称考试、高级职称评

7、审、岗位聘用、评先、干部任用、继续教育和参加本院党、工、青、妇及合法的社团组织的权利,并依照相关规定参加组织活动,依法依规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十三条聘用制人员应在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院人事科提交续聘或终止合同的申请。人事科组织相关科室按合同期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续聘或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合同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况者,用人科室应当向人事科提交书面辞退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批准后予以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经科室或医院为其更换工作岗位考核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二)连续两次执业考试期内未取得执业资格证者。(三)一年

8、内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大差错或发生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五)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者。(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七)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受到医院开除处分者。(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九)劳动合同期满,考核为不合格者。第十五条聘用制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职工个人提交辞职申请,按相应程序逐级审批,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副高级及以上专家辞职需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各科室接到人事科通知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按正式离岗当日核算当月工资及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院者,扣发当月保障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所有福利待遇,不予办理执业变更、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辞职或辞退人员无补偿金,其他情况按市中医医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2018)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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