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工作流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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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工作流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公司: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工作流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2023年2月3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投资成本,优化区域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建

2、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审批全面提速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建设项目提供合理性和便捷化服务,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青岛自贸片区全域规划范围内,所有因建设、运营、物流运输等需求,根据项目批复的规划方案在市政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道路开口”)。二、道路开口原则()用地原则道路开口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依法合规用地。L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确定道路开口设计方案时,道路开口范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现状路灯、消火栓、检查井、雨水篦子等市政设施予以避让,并合理控制路口转弯半径。2.道路开口实施前,道路开口项目实施主体应依

3、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手续。(二)设置原则1 .道路开口位置、数量、宽度及坡度等应科学合理。2 .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开口总数量不得超过两个。3 .城市重点主干路、车流量较大的支路,原则上不予审批道路开口。若因项目用地位置特殊,确有开口需求的,主干路沿线标准段开口宽度原则上不宜超过8米;其他次干道、支路等道路沿线标准段开口宽度原则上不宜超过12米。4 .工业项目道路开口纵向坡度宜控制在5%以内,其他项目宜控制在3.5%以内。5 .除特殊情况外,同一个项目申请道路开口,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在项目建设阶段,可先行申请一个道路开口,并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方案或技术审查意见一次性实施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前

4、,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方案申请其余道路开口,并完成建设实施。三、相关职责(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道路开口的统筹协调管理及建设审批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二)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承担区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开发建设,组织或统筹协调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通信等有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验收、产权和养护移交。负责未竣工验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道路开口实施。(三)城市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是区域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运维及养护单位,具体承担组织或参与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排水、绿化、路灯等有关基础设

5、施配套项目的验收、产权和养护接收、运维管理。负责已移交养护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道路开口实施。(四)给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及公安、交通等其他设施权属或运维管理部门(单位),具体承担所属各类设施的建设、验收和运维管理。负责道路开口涉及的相关设施的保护方案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五)各招商服务部门(单位)负责向所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事先告知建设项目道路开口要求及工作流程,督促其在项目用地红线内开展建设活动前,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道路开口手续。四、工作流程(一)方案设计1 .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踏勘和基础资料收集,并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方案中应充分

6、考虑道路开口相关注意事项。2 .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提报规划设计方案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开口涉及的土地、道路设施、开口规范等进行审核,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二)申请及受理1 .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用林等相关审批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道路开口涉及的占掘许可)手续。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单位查勘现场,清点、核算确认相关设施量及费用。3 .清点核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情形缴纳相关费用并完善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围挡、安全措施和标示牌的规范设置,并向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围挡验收申请。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组织围挡验收,合格后发放许可决定,同步抄送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原则上应于7个日历天内完成相关设施拆除或迁移。(三)实施及验收设施拆除或迁移后,建设单位及养护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许可时限完成道路开口施工并提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围挡投入使用。五、资金来源(-)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L建设项目道路开口涉及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5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道路开口涉及的路面硬化以及管线保护(含古力井及雨水篦子)工程,并承担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及相应的质量、安

8、全主体责任。6 .路灯(含箱变等路灯供电设施)及消防栓迁改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由相关养护运维单位组织实施。7 .对于由西海岸新区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建设、运维的各类专业设施,因建设项目道路开口需占掘并进行调整、迁改或拆除的,在西海岸新区未出台新的有关政策之前,由建设单位根据运维单位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道路开口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或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义务。(二)管委承担的费用1 .建设项目道路开口需办理农转用指标报批的,报批相关费用从规划建设部部门预算列支。2 .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负责统筹建设的市政道路、人行道、绿化带、路灯、给排水管网及电力、通信土建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1)处于设计阶

9、段尚未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及时调整规划方案;尚未建设实施或已部分建设实施的,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设计变更,结合项目需求预留道路开口位置,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2)已全部建设实施,但尚未完成审计,或者仅移交养护、运行维护权限,但未移交设施产权的,根据开口位置和周边涉及设施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的施工、监理、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养护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清点、核算设施,确认相关工程及设施量,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将设施产权及时移交至养护单位。(3)已正式移交设施产权及养护、运行维护权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

10、护单位清点,确认相关工程及设施量。上述第(2)(3)情形由养护单位负责实施道路开口涉及的绿化、路沿石、人行道、挡车柱等设施拆除、迁移和恢复,相关费用按成本计取,并纳入城市建设资金,且每个道路开口仅承担一次费用。六、监管措施(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建设项目道路开口涉及占掘相关设施的,养护单位应根据审批方案、定额标准等依据,测算设施量、设施费用及拆除、迁移、恢复成本费用,不得超报、虚报,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二)建设单位未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占用、挖掘作业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对

11、已造成设施破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三)建设单位及养护单位占掘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必须严格按原设施建设标准及审批时限进行施工恢复。施工质量不满足原设施建设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责任单位返工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四)建设单位未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建设实施,或超出审批红线施工,以及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向运维单位赔偿相应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五)建设单位未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道路开口(如开设临时出入口等),或因其自身原因在同一个规划路口重复开口而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六)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道路开口施工并做好周边设施的成品保护,施工完毕后申请道路开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取得验收意见,擅自将相关设施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七)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查处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管委暂停财政对项目的各项扶持政策。七、其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建设项目道路开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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