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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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政法(2023)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公安局: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建设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2023年2月10日黑龙江省省级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建设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建设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财政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建

2、设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主要用于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配套建设的资金。第三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补助经费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公安厅负责补助经费的组织实施,按规定程序拟定初步资金分配意见,强化经费管理使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助经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公安部门是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经费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具体预算绩效

3、管理等工作。第六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及沿线道路智能监控设备购置、智能交通建设,驾考中心改造、升级及配套终端服务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二)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员及驾考业务“放管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培训、考试、发证等方面支出;(三)公安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系统综合应用平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监控平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科目收费系统、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专用网络相关软硬件开发、建设、升级、扩容、运维等“互联网+驾考服务”等方面支出;(四)其他符合补助经费使用方向的必要支出。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弥补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等

4、与驾驶许可考试场配套建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经费分配和下达第七条补助经费采取“因素+项目”的方法进行分配:(一)因素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保有量、所辖县(区)数量等自然经济社会指标;考试人次、核发驾驶证数量和绩效考核等业务指标及其他因素指标。可适当向基础比较薄弱的县(市)倾斜。(二)项目法。经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绩效评估论证,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通过第三方评审等方式(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定的,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配套建设相关的项目。第八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每年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复本级预算后的规定时限内,由省公安厅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

5、审批后,将资金下达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县财政部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经费预算指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四章经费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加快经费支出进度,按规定及时清理和处置结转结余资金,提高经费使用质效。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的,按照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购置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第十一条省公安厅负责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管

6、理,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和指导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开展财会监督。市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应落实经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有

7、效防范风险,保证经费使用管理规范、安全、有效。第十三条各级公安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补助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W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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