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思维与被动认证的兼容性 ——从两个案例浅谈人民法官的司法心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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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思维与被动认证的兼容性从两个案例浅谈人民法官的司法心理摘要 目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均对司法活动的指挥者人民法官的心理活动是一种考验和触动,自然人对事物的认知难免存在个体差异,同样法官在审判的每一个阶段主观上会形成对案件的分析与理解,此时法官的思维是积极的、主动的目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均对司法活动的指挥者人民法官的心理活动是一种考验和触动,自然人对事物的认知难免存在个体差异,同样法官在审判的每一个阶段主观上会形成对案件的分析与理解,此时法官的思维是积极的

2、、主动的,准确无误的判断必然彰显法官的公正,也会受到社会的公允,此方面笔者将其自义为主动思维;而法的准则性作用往往是恒定的、唯一的,诉讼程序中通过证据作用的发挥,自然揭示出一个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很大程度上这一事实与法官的判断和理解是重合的,我们常常将法官此时的判断和理解称之为审判经验,但有时是与法官的主动思维相矛盾、相对立的,法官必须被动地认定由证据之间链接而成的法律事实,笔者将此情形定义为被动认证。 平行地、孤立地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动思维与被动认证割裂开来,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相悖离的。是故,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必须将主动思维与被动认证高效融合。现以两起个案,谈一下在司法实践中主动思维

3、与被动认证的兼容性运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1985年,在原告贾某与被告甄某的林业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因村委会主任戴某与原告贾某是亲属关系,戴某便受戴某的委托,代替原告贾某在转让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原告贾某的真实名章。后双方争议的林地上的林木于2007年采伐完毕。原告贾某在2009年的诉讼中称,在委托办理其它事宜时,将个人名章和合同书原件存放在戴某处,转让合同及盖章之事概不知晓。原告贾某诉请转让合同无效,并判令退还该林地的使用权,赔偿其经济损失若干;而被告甄某持有原告贾某与村委会的合同原件及转让合同原件,抗辩意见为转让合同真实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在此案中,如果单独从转让合同的签名

4、与盖章上看,原告贾某并未到场,双方合同成立时,一些农村确实存在农户将名章交与他人委托办理相关事宜的情况,这似乎为原告主张转让合同无效这一诉讼请求预留了间隙,经验丰富的法官自然会产生合理性的初步判断。当被告甄某举示两份合同原件时,原告又以将合同原件和印鉴交给戴某,是请其代为办理间伐手续为由,再次否认合同的效力,原告贾某通过陈述请求认定的法律事实,表面上具有一定的连贯性。 而笔者分析,原告贾某陈述并非亲自签署合同的情况属实,系戴某当时持有贾某印鉴并在合同上加盖。而原告贾某请求戴某代为办理间伐手续亦存在可信度,必然产生对被告甄某抗辩的怀疑,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法官心理上处于胶着状态,这即是法官主动思维的

5、体现。但是转让合同已经履行了20余年的客观事实,成为法官司法心理的分水岭,在1985年转让后,林木间伐、采伐原告贾某以概不知情予以否认,与客观事实绝不相符,也就是说20年间被告对林地进行管理的客观情况,与被告持有承包合同原件、转让合同上又加盖印鉴的事实存在必要关联,能够形成原告贾某同意并实施转让的事实,此时可以说法律事实愈来愈接近了客观事实,促使法官被动认证。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有一例:原告某村委会15年前将约1垧废弃地中的5000棵成材人工林木,以每棵10元的价格出让给王某;新任村委会主任在2008年对此地块的林木进行了清点,结论为成材

6、林木7000棵。故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交还2000棵林木的所有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买受时双方同意低于2米的幼株未计算在内,而原告予以否认。但对2000棵幼株成材的事实双方认可,合同中并未约定幼林处理的内容,如过分强调证据的规范作用,法官仅凭证据的表象被动认证原告诉请确认的事实,原告必然胜诉;但从生活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此人工林出让时已经成材,如果被告及时采伐,林间幼株自然折损殆尽,由于幼株成材的事实双方认可,从而自然得出结论:2000棵幼株属在被告经营管护下形成价值,合同签订之时原告附随性地将幼林出让给被告。由此法官主动思维还原了客观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从以上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主动思维自始自终处于游离状态,而被动认证具有法律法规的严谨性,表面看两者尖锐对立;但从笔者两种心理活动交替进行、认识真理的曲折过程来看,二者却是互为兼容的,笔者辩证地展开主动思维、客观公正地被动认证,目的只有一个即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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