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客体序位概述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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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客体序位概述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对犯罪客体序位概述分析在我国刑法学界不仅对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争议,而且对于犯罪客体的排序也有很大的争议,下面就不同的学说观点分别介绍如下:(一)通说的观点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排序应该按照认定犯罪的过程来排列。也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为,认定犯罪的过程是:首先发现了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如某人死亡,所以犯罪客体放在第一位。这时需要查明的是,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不是由于人的行为?在查明是由于人的行为所侵害以后,就要查明谁是行为人及行为人的情况,在确定了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后,还必须查明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时是

2、否出于故意或者是过失,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有利于查明和确定犯罪。“这样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遵行了从规范到事实,从客观到主观这样一个顺序。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属性,在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之间确立一个连接点,顺应实践中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需要”。1另外将犯罪客体置于犯罪构成的首位,还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因为刑法规定任何犯罪构成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首先明确刑法规定某犯罪构成的具体目的,然后才能确定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换而言之,对客体内容的不同理解,对其他构成要件的理解就有差异。犯罪客体对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有解释和制约性作用。比如说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占有,则任何人从

3、盗窃犯处再盗窃走盗窃物品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则上述行为则不成立盗窃罪。(二)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顺序应该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2犯罪主体是最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要素,犯罪主体是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发动者、驾驭者和控制者。是他提出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计划、选择犯罪客体或行动对象,确定犯罪的方式手段,运用一定的工具作用于现实的客体。而犯罪客体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满足主体需要的范围和程度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主体的选择以及主体犯罪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联系,是通过连接它们的中介即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和

4、犯罪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完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中心,犯罪构成的其他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的征表,因此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第一位是必然的。而犯罪客体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形成或内容有制约作用,因此将犯罪客体死于犯罪主观方面之前。最后,在主观犯罪意识的支配下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就作为最后一个要件。(三)行为科学论的观点 行为科学论认为,如果将犯罪客体置于首位,在没有论述犯罪行为之前就谈论犯罪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之间的逻辑关系。犯罪构成的排列顺序应该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3因为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是要有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

5、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因此,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在具备了犯罪主体要件之后,还必须具备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犯罪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方面下面是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必然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件要件。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几种观点的争论实质上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危害。因为犯罪是对社会的现实危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行为,就没有犯罪;如

6、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的根据,就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如果犯罪概念不是客观的,就容易造成认定犯罪的困难以及法官恣意判断。而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是危险性格。行为不只是意识的客观化、现实化,而且是人格和性格的外化,即行为总是正确地反映着行为人的人格和性格。所以要将行为作为反映人格和性格的事实来把握。在“系统论”和“行为科学论”看来,犯罪构成,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侵害性的对象性的犯罪活动,自始至终都打着犯罪主体的烙印,都是主体的人身危险性的表现和实现。

7、强调整个犯罪活动过程都是主体的人身危险性的表现和实现,犯罪主体是定罪原则的基础。犯罪构成的要件排序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而是一种价值取向的结果。通说将犯罪客体置于犯罪构成首位,体现了一种客观主义的价值立场。将犯罪客体置于首位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刑法不仅是一种规范,而且是行为规范中,向客观主义倾斜、重视行为及其实害,就确实地向一般人提供了行为规范,而不只是提供心理上、思想上的规范,这必然有得于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其次有利于发挥刑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机能,重视行为及其实害,就实在地将保护合法权益作为其任务和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这样一来就使刑法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也可以在司法过程中超过报

8、应的界限给行为人妄加刑罚。再次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重视行为及其实害,就清楚地将处罚对象了限定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能发挥保障公民自由的机能。将犯罪客体置于首位,接下来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表明了以犯罪客体制约和解释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核心“行为”必须是在根本上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而不能首先是作为人身危险性格的征表。反之,如果将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构成的中心,不但会导致法官的主观臆断,而且一般民众也不知道何从把握。因为对于什么是主观恶性、什么是再犯的可能性,法官和行为人都会见仁见智,得出不同的结论。L整理论文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律关系,即保护权利和权力及由其体现出来的合法权益,而破坏法律关系、侵犯合法权益并不是由人的内心体现出来的,而是通过行为造成的。因此,重视行为及其实害,有利于实现刑法合性的理念。此外,为了法官裁判的统一性和排除恣意性,就必须强调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上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为了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强调行为及其实害,着重于难以单独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及其危险性格,只会阻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因此主观主义立场不可取,必须坚持客观主义立场,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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