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庄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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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盛庄镇历史文化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隆盛庄镇历史文化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隆盛庄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隆盛庄镇历史文化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隆盛庄镇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街商铺、古建筑民居、文物古迹、名人故居、旅游景区。第三条 隆盛庄镇历史文化的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保持历史文化原有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第四条 隆盛庄镇历史文化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第五条 全镇各机关、企

2、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的义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对历史文化保护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表彰。第二章古街巷保护管理第六条 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隆盛庄特色的古街,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风格和风貌。古街区域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按保护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密度。第七条 隆盛庄镇古商铺、古民居分为三个保护控制区。该区域内的建筑本身和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状、面目及环境,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

3、进行修复,做到“修旧如故”。第八条 逐步调整隆盛庄镇古街巷内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第九条 加强隆盛庄镇古街巷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镇容镇貌。镇内街道、堤岸、庭院和空地,有规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美化镇区环境。第十条 在隆盛庄镇古街巷的保护与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二)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镇容镇貌;(三)破坏、损坏水系设施和造成水质污染;(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第三章 文物古迹与名人故居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在隆盛庄镇境内具有

4、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名人故居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古建筑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第十二条 文物古迹由镇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隆盛庄镇境内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由国家或者自治区文物考古发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第十三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第十四条 在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三)破坏、损坏文物古迹建筑、名人故居及其保护设施;(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五)私自收购和倒卖文物;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相关文化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隆盛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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