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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昌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行动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会昌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为目的,以示范县(区)为重点,通过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二)目标水土
2、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拟实现以下目标: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5、进一步提高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县级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二、建设内容(一)法规文件基础建设1、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扩大工作范围(由农村扩大到城镇,由山区扩大到平原);增加工作途径(由治理现有水土流失和控制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扩大到生态修复,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地及湿地保护等);增强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案件查处、水保补偿等方面);完善制裁和保证措施(通报、处罚、限批、曝光等)。2、完善水土保持方
4、案审批规定。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前置条件;方案编制范围和重点项目类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核准)单位监督方案的实施、组织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及时记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并建档立案。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检查程序、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整改及跟踪落实要求。对未能按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明确行政处罚、限批和曝光处理等处置办法。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辖区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分布和生产建设情况,明确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和内容,认真落实
5、水土保持年度检查情况上报制度、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和年终工作考核制度。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内容、验收合格条件、验收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5、完善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项目建设所在水土保持分区、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和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合理确定征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有条件的县(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建立水保生态补偿机制。(二)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1、机构。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6、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水保监督管理机构应通过编委(办)文件批复。2、人员。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县级水土保持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3、办公场所。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4、工作经费。有稳定的经费渠道,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的公正、公平。5、取证设备装备。配备至少1架照相机、1台摄像机、1个录音笔,有经纬仪、GPS、笔记本电脑等执法取证设备,至少有1辆专用执法车或在监督执法时有用车保障。6、数据库与档案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专用档案(库),达到
7、方便查阅、统计准确、操作规范的要求。(三)规范监督管理工作1、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程序规范,审批机构必须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2、监督检查规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3、设施验收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
8、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设施质量问题。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规范。(四)监督管理制度建设1、督查制度。建立并落实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督办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的督察每年至少1次。2、报告制度。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
9、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要在1周内正式向上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3、管理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土保持方面的咨询单位进行监督。设立技术咨询单位信誉档案,对服务质量差的或故意压价竞标扰乱市场的技术咨询单位进行公示、限制服务。4、社会监督制度。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他重要事项。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并正式公布,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
10、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会昌县水保局举报电话:07975622665(代传真),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按照水利部要求,此次活动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行动,分级负责。(一)组织领导会昌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承担处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工作。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协调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二)职责分工县水保局(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2)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3)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4)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1、规范化建设;(5)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6)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期、分批参加培训(7)建立简报制度,总结通报各项工作及进展情况,介绍先进做法与经验、报导重大事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和简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8)对在此次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及时总结、上报,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表彰。四、进度安排(一)总体原则会昌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统一行动,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其中,第一批的实施期为两年,重点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二)第一批实施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2009年69月),启动阶段(1)根据全国总体方案和河北省实
12、施方案制定并印发会昌县实施计划。明确、细化市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要求;(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细化本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要求;2、第二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2月),培训研讨阶段(1)组织参加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培训研讨班(2)举办市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培训研讨班;(3)对照本次能力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法规体系,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明确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3、第三阶段(2010年312月),全面推进阶段.(1)水保局加大工作力度,依据能力建设要求和标准,对照江西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查漏补缺,不断推进各项能力建设工作;
13、(2)加强工作督察。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共同搞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4、第四阶段(2011年16月),总结阶段(1)12月,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先进行自验,市水保局对自验合格的县进行初验,合格者报省水利厅验收。(2)34月,各县水保局全面总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向市水保局报送总结报告。(3)56月,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结会,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上报省水利厅表彰。五、保障措施1、组织领导。各级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经费保障。多方争取,安
14、排足够经费,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可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3、舆论配合。加大对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宣传,及时向人民政府、人大、政协等单位汇报,争取支持;要建立简报制度,通报情况,报导重大事件,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并定期向上级报送宣传素材。4、激励措施。水保局将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附件1: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县级) 项目内容综合评价指标一、完善配套法规体系1、实施水土保持法细则完善水土保持法细则,明确、细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补偿等规定,进一
15、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2、方案审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落实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建材、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度。3、设施验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的专项验收。4、监督检查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程序、频次、方式、整改及跟踪落实要求。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修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合理调整征收范围,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明确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
16、合治理。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二、增强监督管理机构能力1、机构通过编委(办)文件批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2、人员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3、培训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人员全面参加培训,考核合格。4、经费有财政专户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列支的年度专项经费,正常工作有经费保障。5、办公设备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有专用档案库(房),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6、执法装备有专用执法车辆或有用车保障,有摄像机、照相机等其他执法设备装备。7、数据库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数据录入、调用、统计、分析等
17、规范。8、档案有专用档案库(房),归档、查阅等管理规范。三、规范监督管理工作1、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审批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2、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18、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3、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监测、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4、规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5、案件查处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行规范。四、健全监督管理制度1、重大事件通报通报及时、规范,无瞒报、漏报现象。2、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及时、规范。3、廉政建设廉政制度健全,执行严格,定期组织廉政学习教育活动,没有较严重违反廉政制度情况。4、公示公告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重要事项的公示公告制度并正常开展公示、公告工作。5、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话并正式公布,举报记录、处理、协调、反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