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收购重组法规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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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法规解读,证券并购私募融资总部,11,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11,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国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股权监管,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证券监管体系,其他法规,11,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一、证券监管法规,1、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

2、公司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11,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二、国资监管法规,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3号令)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三、外资收购(股权变动)监管法规,1、外国投资

3、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11,第二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11,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11,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股权!,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方式界定,控制权标准界定,11,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分类,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目前国内协议收购是国内上市公司收购的最核心的操作方式。要约收购 以特定的公开披露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多数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行为。,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含义解读,11,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

5、,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一般指收购上市母公司或者上级公司方式,通过股权间接控制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的收购形式。,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含义解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11,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权益收购(基于物权)权益收购是指基于对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权所有权而形成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控制权衍生于物权,及对股权的所有权(直接或者间接)。其他方式(基于表决权)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可以行控制上市公司多数表决权或者半数董事

6、当选的方式,虽未拥有权益但可以实现实质控制(实质监管的口袋条款,尚未有案例出现)。,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含义解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1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股份进行披露,可委托披露(合并披露);主要体现在要约是否发起、信息披露详实程度以及锁定期不同(法律后果);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证(举证责任)。,概况界定,界

7、定意义,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11,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同一母公司,B,上市公司,控股,A,控股,A,B,上市公司,重要参股,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母子公司),3、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兄弟公司),2、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要参股),11,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4、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管竞合),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5、银行以外其他法人

8、、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融资协助),A,B,A,S,B,A,合伙合作联营,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11,自然人A,B,上市公司,30%以上,配偶,本人,B,上市公司,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子女及配偶,父母,父母,

9、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11,企业,上市公司,员工公司,上市公司,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控制,企业,控制,亲属,管理层公司,其他关联关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

10、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11,(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11、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公司147条规定(董/监/高禁止条款),11,依据公司法的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11,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

12、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控股权转让情形,通常的解决措施,(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11,二、权益变动披露(不超过30%),11,二、权益变动披露,(一)权益披露

13、界限(5A30),11,(二)权益变动的操作要点,二、权益变动披露,审批权限调整 低于30%的权益披露,向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中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证监会不再作无异议事前审批。(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高于30%,交易所掌控低于30%,界限有所不同),持股超过5%减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无需披露报告书情形 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进行差异补充披露;公司回购减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1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三)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

14、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四)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注:(1)无需聘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控股股东出让控股权需披露对收购方调查及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的解决.,(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二、权益变动披露,11,(一)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三)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四)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

15、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五)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六)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七)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八)能够按照对收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四)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二、权益变动披露,11,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

16、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公告后的2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见5%即STOP!,3日内公告,公告后2日后继续增减!,11,(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协议转让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

17、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11,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详式报告或者收购报告书;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的,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详式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定向发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需披露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

18、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11,行政划转(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划转、变更、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司法裁决申请执行人持股将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19、(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11,公开征集受让人的间接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主要有国资的直接拟转让(19号令)及间接转让(3号令);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受让人和出让人按照协议转让方式披露。,(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11,信托方式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事实发生之日(达成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起3日内披露: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

20、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11,需核查情形 收购股份高于20%但是不超过30%,且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行政划拨、同一控制主体间转让、因继承导致收购、收购人放弃三年表决权除外)。核查内容(与收购财务顾问报告相同,侧重披露的准确性和完备性)关于信息披露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六)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的核查,二、权益变动披露,11,

21、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超过30%),11,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一)收购的实现方式(30),11,全额付款 拟转让股份临时保管,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额付款凭证或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证明。(实践中未作强制性要求)原控股股东义务 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二)协议收购特殊要求,披露要求 要约豁免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核准后,披露全文;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中国证监会审核 取得豁免后3日内

22、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全面要约或减持。,11,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批准程序 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其他要求 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必须聘请评估机构提供公司估值报告。,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管理层收购要求收购条件要求,11,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禁止收购: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

2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管理层收购要求禁止收购情形,11,上市公司符合治理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及员工持股数量、比例;收购的定价、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自第三方,应如实披露有关内容,如对股权有特殊安排,应当披露具体内容;如股份为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有附加条件;收购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计划;董事

24、、监事、管理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149条规定,近3年诚信记录;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否履行诚信义务。,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管理层收购要求披露要求(16号准则的特殊要求),11,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管理层收购要求管理层持股转让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5、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11,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要约豁免、全面要约义务,或者30日内减持至30%以下;间接收购对应的股份及表决权依照可支配计算,不按照间接持股比例乘积计算。,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11,实际控制人

26、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的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知悉后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11,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比较,直接收购,间接收购,申请豁免取消协议和协

27、议收购30,改发部分要约未取得豁免,30日内发全面要约受让30,然后每年递增不超过2停止收购,申请豁免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在30日内减持到30以下,改发部分要约未取得豁免,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停止收购,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11,四、要约收购程序及披露,11,(一)要约收购的类型,四、要约收购及披露,要约的对象 全面要约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部分要约全部股东的部分股份,或部分股东的部分股份;要约发起的驱动力 强制要约基于法律规定义务,必须是全面要约 自愿要约基于自愿,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 要约时点不同 初始要约 竞争要约相对于初始要约而言,初始要约期满前15日发出,11,(

28、二)要约收购程序证监会审核,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拟进行要约收购,公告要约收购报告摘要报送证监会抄送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存保证金或者托管支付证券,证监会受理,证监会无异议,15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要约期限开始,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意,20日内,要约期限结束,30日-60日,股权过户解除临时保管3日后公告结果,四、要约收购及披露,11,(二)要约收购程序信息披露及实施,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向深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确认手续,1工作日,预存保证金传真划付申请表交披露材料,公告报告书摘要传真至登记公司,证监会发出书面无异议函日,1自然日,公告报告书全文公告中介机构

29、意见,要约期限届满,1交易日,汇足额收购资金传真划付申请表,2 工作日,完成确认手续,1工作日,凭法律部确认中登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收购情况书面报告,1自然日,就收购情况进行公告,向交易所公司部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添加收购编码,董事会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1,(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价格的孰高原则 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实际中不按此操作)。要约期限:3060日,

30、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要约收购的底线:5,四、要约收购及披露,11,有条件要约 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不再规定要约失败),实践中尚未有案例。要约撤销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内不得再行收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增减持股的限制 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要约条件变更 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性要约除外。,(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收购及披露,11,竞争要约 在初始要约期满15日前发出(XB15);初始要约人若变更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满不足15日

31、的,须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少于15日,不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15DCDY),同时追加履约保证金。,A D B C,X Y,AB=初始要约期间XY=竞争要约期间DC=延长后的要约期间,(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收购及披露,11,预受要约的撤回 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在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可随时撤回预受;要约期满3日内不得撤回;在竞争性要约出现时,接受初始要约的股东在撤撤回预受后方可将股份出售给竞争要约人。要约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披露;每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要约期满后3交易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

32、收购及披露,11,按等比例购买(部分要约)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退市后小股东的保护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收购完成的具体时间,在此时点前,小股东有权将余股按要约价格卖给收购人。不履行或发假要约惩罚 明确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收购及披露,11,(四)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准则17号,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基本信息及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收购的决定、收购目的,未来12个月内增持计划;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

33、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期限;,11,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股数量、比例;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包括同业竞争或持续关联交易问题(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无需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需充分披露终止上市公司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四)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信

34、息披露准则17号,四、要约收购及披露,11,五、要约豁免,1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 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 未得到豁免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减持30或30以下,拟继续增持的,发出部分要约。,(一)要约豁免类型,五、要约豁免,11,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合并;自由增持率:30%之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按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导致当事人持股超过30%;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

35、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因继承导致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证监会受理后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二)简易程序,五、要约豁免,11,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 出让人与收购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跨省国资间转让不被认定)挽救财务危机公司 为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的。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

36、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三)普通程序,五、要约豁免,11,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责任,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协议收购在过渡期间,(1)无充分理由不得改选董事会,确有理由的,来自收购人的不得超过1/3;(2)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3)不得公开发行股份融资、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或者与收购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但为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除外。间接收购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

37、告;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会为不适当人选。,11,要约收购董事会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和收购意图进行调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提出补充意见;要约收购期间,董事不得辞职;自提示性公告到要约期满,除正常经营或执行股东大会已做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担保、贷款等对公司资产、负债和权益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责任,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收购方财务顾问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19条规定,收购方财务顾问履行以下职责:尽职调查,评估

38、风险;设计方案,制作材料;规范化辅导,督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出具专业意见;申报材料,并负责沟通答复;后续督导。,(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收购人须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持股比例达到20,但未超过30,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要约方式收购协议或其他方式收购,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 收购人免于聘请财务顾问情形因行政划拨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进行;继承取得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表决权的。,(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收购人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收购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39、、完整;本次收购的目的;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收购能力、规范运作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对收购人进行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收购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融资的情形;,(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收购人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涉及证券支付的,应当说明有关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

40、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对收购人解决的方案分析,说明本此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了其他安排,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做出其他补偿安排;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收购人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债务及其他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形,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涉及收购人拟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说明收购人是否符合豁免情况,收购人是否做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

41、关承诺的实力。,(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持续督导 督导情形收购股份超过30%以上,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条上未见明确)。督导期间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督导方式日常沟通、定期回访方式,结合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出具督导意见。,(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持续督导内容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督促和检查收购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检查收购履行后续计划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等;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披露事项是否与事实相符;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

42、务的落实情况;发现收购人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督促收购人及时披露,向监管部门报告;解除持续督导委托合同的,向监管部门报告,说明理由。,(二)收购方财务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11,30%以上必须聘请法律顾问 收购中法律服务(方案合法性、交易协议文本支持);收购法律意见书;要约豁免法律意见书。,(三)收购方法律顾问,六、董事会及中介机构责任,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不得与收购人存在关联关系;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四)收购中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11,七、证监会对收购的审核要点,11,七、证监会对

43、收购的审核要点,11,第三部分: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法规解读,11,一、法规沿革,11,一、法规沿革,证监会75号文(规范性文件)2000年6月,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75号文),正式开始规范上市公司重大重组,105号文颁布后失效;证监会105号文(规范性文件)2001年12月,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05号文),2008年5月18日失效;重大重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8年4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5月18日生效。,11,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11,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44、组的界定,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一)适用范围,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涵盖已经核准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购买资产及投资。,11,(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总资产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营业收入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45、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资产净额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11,(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未导致取得或者失去控股权的资产、收入及资产净额需要按照标的公司相同指标与股权比例乘积计算;其中涉及购买股权的,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高原则。例如:A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100%股权,将其中49%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导致取得或者失去控股权资产、收入及资产净额需要按照标的公司相同指标计算;其中涉及购买股权的,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

46、高原则。例如:甲上市公司持有A公司51%股权,A公司另外股东乙持有49%,上市公司将其中1%股权转让给乙。,交易标的为股权的,11,(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资产、资产净额按照标的资产的账面资产、资产与负债差额计算;涉及购买的,资产及资产净额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高原则;不涉及负债的,无需考虑资产净额指标,单纯考虑总资产指标即可;除非可以界定及单独核算,否则无需考虑收入指标。,交易标的为资产形态的,11,组合交易计算方式(孰高不合并计算)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

47、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控股子公司行为视同上市公司行为;经营性的行为及募集资金购买资产除外。,(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11,需监管的行为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证监会自由裁量 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比例,但证监会发现有重大问题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仍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依照重大履行披露及申报程序。,(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11,法定提交情形 上

48、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0%以上;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申请提交情形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11,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11,(一)总体程序图示,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重组准备,方案设计重组资产的规范打理审计评估报送材料准备,重组董事会,15日,股东大会,董事会预案,董事

49、会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证监会审核批准,重组方案实施,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报告书、中介报告等,特别决议2/3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回避(关联交易)逐项表决,资产交割工商过户新股登记中介机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11,(二)重组涉及的审计要求,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交易涉及资产的两年审计报告(通常都是两年加一期的);(1)购买和出售资产均达到70%指标的;(2)出售全部资产并购入资产的需要以重组后资产架构,编制最近一年的备考损益表,最近一年末备考资产负债表;购买资产需提供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1)购买和出售资产均达到70%指标的;(2)出售全部资产并购入资产的;

50、(3)发股购买资产的,还需要提供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审计基准日后6个月财务报告有效,最多可以延长1个月,过期重新确定审计基准日审计,备考报告同时增加披露一期。,11,两种以上方法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补偿要求(1)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2)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3)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三)重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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