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级远洋渔业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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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福州市级远洋渔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福州市远洋渔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发展现代渔业,促进海外渔业做强做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36 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上福州”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榕委2012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申报船贷款贴息、新建境外远洋渔业基地补贴、远洋渔场资源探捕补助、小型过洋性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应是在福州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申报远洋自捕鱼补助的可为在省内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申报

2、开辟境外水产养殖基地补贴的应为在福州辖区内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或水产养殖企业。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用记录。生产经营企业2014年末固定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申报单位其他条件1、申报渔船贷款贴息的应是: 利用银行中长期贷款建造或购买的1000总吨以上(含1000总吨、下同)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鱿鱼钓船、5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和灯光围网船、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下同)拖网船、流刺网船、钓船的远洋渔业企业。 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证书(不含延期),列入国家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不受此

3、限制。 于2014年12月31日前开航投产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2014年已获得市远洋渔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或购买福州市辖区内已补助的远洋渔船不再补助。 2、申报远洋自捕鱼补助的应是: 运回自捕鱼在福州辖区卸货的远洋渔业企业。 自捕鱼运回数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为依据,补助时段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报关单的进口日期为标准。3、 申报新建境外远洋渔业基地补贴的应是: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总部设在福州市的远洋渔业企业。 对外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金额以2012年9月22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与银行支付凭证为依据(

4、含基础建设与厂房设备购买等)。 4、申报远洋渔场资源探捕补助的应是:列入农业部2014年渔场资源探捕项目(或计划)的远洋渔业企业(2014年已补助的不可再申报)。5、 申报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经费补助的应是:符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4280 号)文件规定,并取得2014年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型过洋性渔船。 6、申报开辟境外水产养殖基地补贴的应是: 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总部设在福州市的远洋渔业企业或水产养殖企业。 在境外投资新建集中连片的网箱、池塘水产养殖基地,投资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养殖面积100

5、0亩以上。投资金额以2012年9月22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与银行支付凭证为依据(含基建与设备购买等)。二、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本年度远洋渔业资金补助额度为1500万元(其中境外水产养殖基地补助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标准和范围 远洋渔船贷款贴息 1、地方各级财政累加贷款贴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最高为6.15%,每艘渔船原则上按其贷款余额的1.15%贴息,单艘船累计贴息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6.15%的,按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时段为2014年度(2013年未获得贴息补助的参照执行)。2、单艘渔船贷款额超过造船合同造价的,贴息贷款额按造渔船合

6、同造价计算;享受国家更新改造补贴的渔船,最高可贴息贷款额不超过渔船合同造价扣减中央财政补贴金额。 远洋自捕鱼运回福州 运回自捕鱼每吨补助50元。 新建境外远洋渔业基地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远洋渔业基地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远洋渔业基地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远洋渔场资源探捕鉴于渔场资源探捕的风险性和公益性,对探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对船长24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给予渔船造价5%的经费补助。市级补助资金采取与省级补助资金1:1配套、一次性发放的方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应先取得省级补助。 开辟境外水产养殖基地总投资2

7、00万美元以上,且面积超过1000亩的境外水产养殖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前期已获得启动资金的应等额扣除)。四、申报程序 补助资金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市级对口部门。税收隶属地无主管部门的、省内非福州地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可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五、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并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

8、同时提交电子文档(PDF格式),且内容要与纸质文档一致,编制的表格统一使用Excel格式。 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福州市2015年远洋渔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2、申报材料目录。标明文件、表格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申请补助资金文件。简要介绍有关情况,申请资金额度等,一次性申请多个补助项目的需逐个介绍项目情况。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本指南及其附件表格请在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下载)。 5、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表格(附件2至附件9)。 6、申报单位需统一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文件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单

9、位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申报开辟境外水产养殖基地补贴的可不提供); 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同期公布的优选库内)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申报单位按申请项目需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文件材料。 申请远洋渔船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 造船或购船合同复印件; 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证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 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复印件; 列入2012年、2014年国

10、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文件复印件(非更新改造项目渔船不需要提供); 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的水单及企业支付利息的银行水单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每笔贷款年末贷款余额证明文件的原件(需加盖银行公章)。 申请远洋自捕鱼运回福州的还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申请新建境外远洋渔业基地补贴的还需提供: 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 境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或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国内购买设备出口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证; 有关支付凭证、票据,基建项目需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申请远洋渔场资源探捕的还需提供: 农业部海洋渔业资源探捕项目(或计划)相关

11、文件复印件; 相关渔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等。 申请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配套补助的还需提供: 申请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的报告; 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复印件; 2014年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省级补助资金文件。 申请开辟境外水产养殖基地补贴的还需提供: 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 用于养殖生产的境外海域或土地登记证书复印件; 境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或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

12、,国内购买设备出口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证; 有关支付凭证、票据,基建项目需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出具的养殖规模、面积等证明文件。 下级主管部门联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材料要求 1、本地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9)及其电子文档。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申报时限与要求 1、为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及时布置申报工作,通过网络等予以公告,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于2015年7月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并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所有

13、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审核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审核所申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对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七、公示及下达资金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本指南的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范围审查后形成拟分配方案,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公示7个历日,公示期结束且未接到异议举报后,提请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补助。八、 其他有关事项 在本申报指南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关条款与上位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或遇新政策调整,以上位法规和政策为准。九、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陈学崇 市海洋与渔业局外经科技处 电话:0591-83338526 附件:1、远洋渔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远洋渔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3、远洋渔船贷款贴息情况表 4、远洋自捕鱼运回情况表 5、新建境外远洋渔业基地情况表 6、远洋渔场资源探捕情况表 7、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表 8、开辟境外水产养殖基地情况表 9、远洋渔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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