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规及其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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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规及其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中国 政法大学 刘革新,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状况 二元化 诊疗活动的特点 未知性 风险性 探索性,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

2、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权的特殊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免责情形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及向患者提供的医务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二条 医疗

5、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诊疗损害,伦理损害病历 告知 隐私,产品损害,过度医疗,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法律依据定义特点诊疗义务违

6、法行为过错归责原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诊疗损害,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四、诊疗损害,(一)法律依据定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四、诊疗损害,(一)法律依据定义,损害 手段 是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不包含告知不及时、隐私被揭露、病历书写欠详细等非纯粹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害;即便是药物损害,在此仅仅指向使用药物,如打错针或吃错药,不包含药物质量瑕疵导致的损害。,四、诊疗损害,(二)

7、特点 1,损害 结果 是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活动的不利益,即造成了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不包括没有导致健康损害的身体权损害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 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四、诊疗损害,(二)特点 2,违法行为过失诊疗义务,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违法行为,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违法行为的特

8、征 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要求 法律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1、违法行为,2、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2、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3、诊疗义务,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注意义务 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

9、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3、诊疗义务,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1、民法归责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1、民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民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民法通则106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民法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民法通则13

10、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第五十七条过错未尽到诊疗义务(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第五十八条 推定过错违法行为,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具有损害后果 条例15条,1、损害事实的本质,四、诊疗损害,(五)损害事实,被损权益的合法性 损害行为的补救性 损害后果的客观实在性,2、损害事实的特征,四、诊疗损害,(五)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责任,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条例31条 鉴定条例49条 赔偿,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条

11、例第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二)(三)(四),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 行为

12、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 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 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 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职务授权紧急避险不能预见不可抗力受害人承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一)职务授权行为,某些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执行职务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为了使社

13、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无需签字的抢救措施 来不及签字的手术 术中临时改变手术方案,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民法通则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14、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三)不能预见,具有不能也不应该预见的理由,能够证明不良结果的出现是行为人所始料不及的,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四)不可抗力,不可以抗拒的力量民法通则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四)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五)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患者不配合诊疗,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条件限制:受害人只能就自己有处分权的部分进行承诺 不得违背刑法的禁止,五、医疗

15、中的免责事由,(五)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患者不配合诊疗,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一)病历书写 保管 提供责任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1、病历 书写 保管 提供 要求,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一)

16、病历书写 保管 提供义务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病历 书写 保管 提供 责任,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二)告知和征得同意义务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口头告知 签字为证,告知义务同意方式归责原则免责第五十六条,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三)隐私权保护义务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侵犯隐私权方式,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生产者或者血液

17、提供机构医疗机构,被告,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四)产品责任第三人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八、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八、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八、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

18、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八、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二)高度危险作业(三)因环境污染(四)建筑物上的搁置物(五)饲养动物(六)因缺陷产品(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双方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具有因果关系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造成损害后果患方,

19、八、举证责任,(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门、急诊病历双方条例28条住院客观病历(原件)医方条例10条住院主观病历(原件)医方条例16条补记病历(原件)医方条例8条物证及其检验报告医方条例17条,八、举证责任,(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2、医疗工作中的证据,同意尸检的近亲属签字不同意尸检的证据,八、举证责任,(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3、尸检的证据,手术麻醉特殊检查输血拒绝合理医疗,八、举证责任,(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4、知情同意的证据,八、举证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法200320号),一、

20、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在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八、举证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

21、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八、举证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民事诉讼,九、医疗事故的处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和解协议书的订立,九、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协商解决,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可变更可撤消的 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九、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协商解决,双方申请,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反悔,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讼和解,解决,九、医疗事故的处理,(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原告

22、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九、医疗事故的处理,(三)民事诉讼,1、起诉的条件,普通时效二年短期时效一年最长时效二十年时效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计算,九、医疗事故的处理,(三)民事诉讼,2、诉讼时效,医疗事故处理及鉴定程序,鉴定受理,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共同申请,行政解决,移送,调解不成,民事诉讼,委托,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发生争议,鉴定结果,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十、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三、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

23、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十、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一)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十、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一)法律依据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

24、见,十、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一)法律依据按民法,按条例计算按民法计算,条例50条 51条 52条民法通则119条高法意见143147条,十、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二)计算方法,按条例赔偿 按民法赔偿 条例50条 民法通则119条 意见143147条,*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精神损失抚慰金,医疗费,条例50条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

25、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意见144条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解释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条例50条患

26、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意见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解释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27、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条例50条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解释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陪护费,条例50条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意见145条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照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助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解

28、释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残疾生活补助费,条例50条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29、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意见146条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尚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解释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用具费,条例50条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30、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解释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丧葬费,条例50条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解释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例50条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

31、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解释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

32、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交通费 住宿费,条例50条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条例51条条例52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解释22条 解释23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

33、、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死亡赔偿金,解释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营养费,解释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谢 谢 刘革新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中心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62341242(宅)13701100525(手)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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