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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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生 产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知 识,内容提要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五章 相关行政法规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基本要求:考察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1 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的定义 广义的法: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

2、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1页,考试内容: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2)法的特征,1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 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3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35页,3)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法的层级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按宪法和其他法律分按特殊法和一般法分,56页,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2)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执法、守法)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 法律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3、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10页,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考试内容: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原则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016页,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是保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监部门依法行政

4、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考试内容: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622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法规(行政、地方);规章(部门、地方政府);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责权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违法的种类:刑事违法行为、

5、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违宪行为。,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对安全中介的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370页,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节 安全生

6、产法律责任,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考试内容:了解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当前安全问题:监督管理薄弱;单位基础工作薄弱;从业人员缺乏法律保障;安全问题制约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适用范围(空间适用、主体和行为适用、排除适用)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第97条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排除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7、安全,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考试内容: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方针;生产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工会职责;各级政府职责;监管部门职责;中介机构职责;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标准;宣教;科技进步;奖惩。1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第3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方向和方法)“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4条)遵守本法,加强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5条)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职责包括:(6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8、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 工会的地位和权利(第7条)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三同时”监督(第52条)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纠正单位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议解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事故隐患,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建议撤离)。,5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第8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

9、予以协调、解决。负有事故责任的政府领导人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6 综合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9条),综合监管部门:国务院至县级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权限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国务院至县级的公安、交通、铁道、建设、国防科工委、民航、质检等。职责: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

10、理工作。,7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12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类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等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8 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第13条)国家实行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违法责任追究三项内容。事故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9安全生产标准(第10条)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11条)11安全生产科学进步(第14条)12安全生产奖惩(1

11、5条)改善生产条件,防止事故,抢险,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16-43条),考试内容:1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2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3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4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6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应急,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本岗操作技能)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范围(23条2款)由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三同时”(24条)和安全评价(25条);安全标志(28条);

12、特种设备(30条);危险物品管理(32条);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34条);劳动防护用品(37、39条);重大事故(42条)立即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防止扩大;坚守岗位,配合调查。,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44-51条),权利: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知情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考试内容:1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2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

13、管理(第54、55、56和94条)考试内容:1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2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1998年: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规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被发现或被举报后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已依法被批准,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撤销原批准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行为;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

14、影、电视有宣传教育义务和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举报制度,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68-76条)考试内容:1了解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的职责;2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3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地方政府职责:组织指挥的核心位置;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6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时的职责: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设备设施物资;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第69、70、71、72条),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不但要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追究责任,同时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第73、74、75

15、、77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76条),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考试内容: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3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违法行为:27种(6667页);,(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77、78条、92)(2)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82、83、84、85、86、87、88、89、93、95)(3)中介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9)(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16、人的责任(80、81、91)(5)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90)(6)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92),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基本要求: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中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法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0100页,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考试内容: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3了解矿

17、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4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7178页,1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领域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内的领海。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2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7-12条)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

18、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三同时 矿山设计项目规定:通风系统和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其他项目。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系统。,3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13-19条)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19、,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

20、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4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20-32条)1)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内部监督:职代会监督,职工监督和工会监督。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3)安全培训:全员培训;特种

21、作业人员培训;矿长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第26条4)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29条5)事故防范和救护。第30条6)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第32、42条: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改善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5 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第33-35条)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

22、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6 矿山事故处理(第36-39条)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23、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7 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0-48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第

24、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考试内容:1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2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7881页,1 火灾预防(第8-25条)1)消防规划: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2)安全位置生产、储

25、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符合防火要求,不符合的,限期解决。3)消防“三同时”。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申报;经检查合格。群众性活动:制定预案,申报,检查合格。,5)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消防法第14条以外,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每日巡查和记录;职工消

26、防安全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演练。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2 消防组织(第26-31条)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1)核电站、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3 灭火救援(第32-39条)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

27、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4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40-53条,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违反本法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中规定要责令停止违法行

28、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还规定了发生火灾,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要负有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针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4053条),1)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40条)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2)大型群众性活动(41条)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罚款。3)建筑构建和建筑材料(4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可

29、并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罚款。,4)营业性场所(4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停业,可并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罚款。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5、46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或拘留。6)火灾事故单位(50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警告或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7)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考试内容:1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2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

30、责任。1 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8183页,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第70 77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1)现场处理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病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逃逸的,可以举报。举报属实应奖励。2)事故损害赔偿协商;请求交管部门调节;民事诉讼。,3)受害人救治医疗机构及时抢救。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费用超过、未参加或肇事逃逸的

31、,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4)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超过部分按76条规定。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基本要求: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考试内容:1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

32、的刑事责任;4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8489页,一刑事犯罪基本知识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的特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具有故

33、意或过失;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刑罚: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由4个:犯罪个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安全生产犯罪: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有11条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依刑法追究。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34、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法院作出司法判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刑事责任1)工作人员犯罪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年以下);特别恶劣的(3年7年)(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2)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应负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3年7年)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危险物品肇事罪(136)(03,37)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05,510)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03,37)6)消防责任事故罪(139)(03,3-7)7)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35、0-3,3-7)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0-3,3-7)9)交通肇事罪(133)(0-3,3-7,7以上),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应付的刑事责任:贪污罪(382)受贿罪(383、385、386)渎职罪 玩忽职守(第397条1款)徇私舞弊罪(第397条2款),四 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瞒报、谎报或拖延上报的:玩忽职守罪,五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05,510或03)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第280条第1款)(03,310),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考试内容:1了解行政

36、处罚的原则;2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3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4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5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6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8996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轻于刑事处分。由国家机关实施,对象是违法的行为相对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实施。2 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8条)1)种类警告;罚款

3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2)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设定,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设定,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设定,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设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在3万元以下。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4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38、(第 15-19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5 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33-35条)当场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36-41条)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42-43条),6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44-54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39、,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 法律责任(第55-62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考试内容:1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2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3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0、,9698页,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一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3条)权利(7项):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其他。义务(4项):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二)用人单位的义务(第4条,第52条)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执行安全规程标准;进行安

41、全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工:1)禁止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孕期禁止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工(1618岁)禁忌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定期健康检查。,四)劳动安全卫生具体规定,劳动法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

42、动安全健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一章 第85-88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县级

43、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各级工会的权利;组织和个人的检举权和控告权。,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使: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行使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考

44、试内容:1掌握职业病的范围;2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3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的规定;4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5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6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98102页,2002年5月1日实施一职业病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十类115种。10类职业病:尘肺(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45、(3)、职业性皮肤病(8)、职业性眼病(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职业性肿瘤(8)、其他职业病(5),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 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三 用人单位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危害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分开;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生理、心理健康要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 职业病应及时、如实

46、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的规定。四 职业病防治措施:1 设置机构,配备人员;2 制定防治计划和方案;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5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6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五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管理,职业危害的公示和警示;(22、23条)职业病危害的内容进入劳动合同;(30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六 职业病诊断和病人保障,1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职业病人保障:享受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岗位津贴;执行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等。,七 职业病

47、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1 卫生部门职责: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健康监护情况,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查处违法行为;3)负责有关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4)职业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指导、监

48、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3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1)日常监督检查权(56条)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采集样本;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2)临时控制措施(57条)暂停作业;封存造成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八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62条)警告,责令改正,不改的,罚款10万50万;停止作业、停建、关闭。2用人单位(65、66、67、70、71)警告,责令改正,罚款1万30万;停止作业、停建、关闭。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3服务机构(72、73)九决定机关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

49、政法规,基本要求: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103169页,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9日共六章46条。

50、,第一章 总则1目的和依据:目的:规范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的: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3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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