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905421 上传时间:2023-03-02 格式:PPT 页数:116 大小:89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16页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16页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16页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16页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ppt(1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重点与难点,重点: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2.80公约的适用、关于合同成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的规定;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具体规定,尤其是2010规则相比2000规则的变化。难点:1.80公约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违约及违约救济的规定;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具体规定及其对比2000通则的变化。,3,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一)大陆法系在欧

2、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内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英美法系原则上不存在民法与商法的区分,既有成文的货物买卖法,又有判例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94年货物买卖与供应法,4,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三)我国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国际货物买卖相关的国内立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对外贸易法等。,5,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罗马公约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项公约没有普通采用和承诺。(二

3、)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1974年在纽约签订,1980年修订,截至1980年共有成员国19个。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6,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1983年通过。该公约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础上对于代理问题进行补充形成的。该公约仅调整代理活动中代理人或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对于代理中的内部关系则留给国内法调整。,7,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和提单事项的公约国际货协 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我国于1953年加入该

4、协定。国际货约全称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1970年2月7日订于伯尔尼。我国未加入。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未加入。海牙规则全称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我国未加入。维斯比规则全称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我国未加入。,8,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公约:http:/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text.html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

5、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9,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宗旨 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10,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公约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且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A.双方

6、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B.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中国对B项保留,11,对当事人“营业地”的认定:,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1

7、2,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公约的适用范围(2)客体范围:货物买卖 排除以下几种买卖: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拍卖;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13,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第一节 调整国际

8、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14,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我国批准公约的生效的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目前该保留已无意义)(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认为该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15,三、关于买卖合同的国际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效力国际贸易惯例是商人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通常供商人们在实践中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即对他们具有拘束力。(二)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9、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16,四、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之间的关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而合同法(包括相关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公约)一般情况下起指导或补充的作用。无论是公约、国内法或惯例,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该公约、国内法或惯例,则该公约、国内法或惯例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若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则默示适用公约以及相关国内法。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了多种标准,则在效力上,国际惯例公约 国内法。,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1

10、7,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特征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多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法律的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18,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1.要约(offer)的含义公约第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

11、pecific persons)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offeror)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19,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2.有效要约的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指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承诺时而受约束的意思。,20,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3.要约生效的时间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1,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4.要

12、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22,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2)要约的撤销 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23,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3、,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5.要约的终止和失效公约第17条:一项要约,应于拒绝该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1)要约因拒绝而终止。(2)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3)要约因撤消而失效。(4)要约因过“合理期限“而终止。,2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承诺1.承诺(acceptance)的含义 公约第18条规定,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statement)或以其他行为(conduct)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2.承诺生效的时间 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1)受要约人以作出承诺通知表示承诺时,该承诺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2)受要约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承诺时,承诺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25,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承诺3.对要约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公约19条第1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公约19条第2款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

15、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26,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承诺4.逾期的承诺 逾期的承诺又称为迟到的承诺(late acceptance),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己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原则上是无效的。例外: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于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即可。,27,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承诺5.承诺的迟延 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

16、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则此项逾期的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例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己因承诺逾期而失效。,28,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承诺6.承诺的撤回 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项承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的通知同时送达要约人即可。,29,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二)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四)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30,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

17、的义务(一)交付货物1交货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约定,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则:涉及运输的货物,则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如果该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1,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2交货时间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

18、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32,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3交货方式实际交货 拟制交货,33,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且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单据。主要涉及: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品质检验证书。(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

19、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明示担保默示担保,34,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3)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说明书相符;(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5,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

20、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36,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21、,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7,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接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38,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案例:中国A公司与法国

22、F商约定:由A公司按F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分七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的花布侵犯了G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G商要求:A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G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39,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二)收取货物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2.确定货物的价格3.支付货款的地点 4.支付货款的时间,40,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买方支付货物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

23、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41,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2.确定货物的价格默示引用订立合同的时候,货物的价格为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42,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3.支付货款的地点(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43,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4.支付货款的时间(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何时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24、。(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3)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44,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二)收取货物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受领货物。1.检验货物的时间 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第38条第2款对检验的地点作出了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45,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

25、务,二、买方的义务(二)收取货物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时间(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46,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方和卖方都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卖方违约:不交货;不按时;不按质;不按量;不按合同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单据买方违约: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47,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一、违约类型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三、卖方违约的救济四、买方违

26、约的救济五、违约免责,48,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一、违约类型(一)根本违反合同1.概念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49,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一、违约类型(一)根本违反合同2.救济方法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如

27、果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50,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一、违约类型(二)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1.原因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2.救济方法对方有权中止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理由之一:A.当事人履行能力或信用严重下降B.当事人准备履行或在履行中显示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主要义务,51,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一、违约类型(二)预期违约(anticipat

28、ory breach)3.守约方应承担的义务(1)通知义务:宣告中止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2)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3)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应负违约责任。,52,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一)损害赔偿(二)实际履行(三)分批交付货物,53,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一)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

29、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预期损失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54,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二)实际履行公约规定,如果按照公约的条款,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实际履行受到各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不是普遍的救济形式。各国法院依其国内法判决是否准予实际履行。,55,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二

30、、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三)分批交付货物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其中一方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方可以撤销合同对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2.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也将发生根本违约,则可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各批货物之间有联系,一批违反,可以撤销整个合同。,56,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三)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四)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义务(五)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六)撤销合同(七)要求减价(八)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

31、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九)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十)请求损害赔偿,57,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公约第46条: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公约第28条: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义务时,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58,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

32、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59,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不符合同的货物。,60,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三)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这项规定适用于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并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只须对方加以修理,即可使之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61,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四)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

33、外时间让其履行义务公约规定,卖方如果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则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62,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五)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公约第48条:除第49条的规定(关于撤销合同)外,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买方无法决定卖方是否将偿付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63,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六)撤销合同买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宣告撤销合同:1.卖方根本违反合同;2

34、.卖方不交货,并且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内仍不交货或声明不交付货物。注意:如果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受到限制。如果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则失去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64,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七)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但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补交、替换、修理,或买方拒绝卖方的上述要求,则买方不得要求减价。减价后的货物价格=合同价*实际交付的货物时价/符合合同的货物时价,65,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八)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

35、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公约第51条:当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与合同的要求相符合时,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上述第4650条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包括退货、减价及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一般不能宣告撤销整个合同或拒收全部货物,除非卖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66,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九)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公约第52条规定,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以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但如果卖方在提前交货遭拒绝后,等到合同规定的交货

36、期临到的时候,再次向买方提交货物,买方仍须收取这批货物。公约还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全部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而只收取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但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如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则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67,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三、卖方违约的救济(十)请求损害赔偿公约规定,只要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合同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无须证明对方的不履行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发出催告。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任何权利,并不因为他已采取

37、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68,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四、买方违约的救济(一)要求买方实际履行(二)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履约宽限期,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三)卖方宣告撤销合同(四)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五)请求损害赔偿,69,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四、买方违约的救济(一)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在某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国家可能会遇到困难。,70,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四、买方违约的救济(二)卖方可规定一段合理的履约宽限期,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三)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1.根本违反合同2.规定的一般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如约履行但是,买方已

38、支付货款,卖方宣告撤销合同的权利也将受到限制。,71,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四、买方违约的救济(四)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根据公约第65条的规定,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具体规格要求,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五)请求损害赔偿当买方违反其合同义务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时,卖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适用可预见规则。,72,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五、违约免责(一)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二)非债务人所能控制的障碍,7

39、3,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五、违约免责(二)非债务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他能证明该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引起,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者能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该当事人不负责任。公约对不可抗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当事人雇佣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所致,只有该当事人据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且该第三人同样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该当事人才可最终免除责任。(双重要求),74,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40、75,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着重规定货物的风险从卖方移转于卖方的时间与条件,而对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则没有作任何具体规定。(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交易所涉及的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76,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移转主要区别特定物买卖、非特定物买卖。,77,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1)特定物

41、的买卖买卖法第17条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应在双方当事人意图移转的时候,移转于买方。I凡是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如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移转买方II如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以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III如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衡量,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其价格,则完成上述行为时IV当货物是按“试验买卖”或按“余货退回”条件交付给买方。a.买主向卖方表示认可 b.虽未认可,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退货,78,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

42、规定(2)非特定物的买卖卖方交承运人时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买方,前提是卖方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3)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卖方的要求得到满足时:买方付款后;付款交单;提单,79,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1)当货物需要运输时货物的所有权应于货物装运的时间和地点移转于买方。如果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运达到指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所有权应于目的地交货时移转于买方。,80,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2)当货物毋需移动时如果卖方已将货物交给一个

43、作为第三方的保管人保管,并由保管人(如仓库保管人)对货物出具了可转让的物权凭证(negotiable document of title),则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将此项物权凭证背书交给买方时即转移于买方。如果上述保管人没有出具任何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而且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在合同项下,则货物的所有权应于订立合同时移转于买方。,81,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3.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决定货物所有权的移转:(1)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则必须特定以后(2)如系附条件的买卖,如试验买卖,必须买方表示确认(3)可以在合同中规

44、定时间,82,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三)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4.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同:认为所有权的移转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的范畴,买卖合同并不起到移转所有权的效力。规定:如动产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不动产须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83,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 风险包括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损,腐烂变质等。风险转移的中心问题是时间和地点问题。(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84,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

45、(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内法规定1有些国家把风险移转同所有权移转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如:英国法和法国法)2有些国家以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如: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85,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1.风险划分的原则2.风险转移的时间,86,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1.风险划分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

46、的前提条件,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提交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87,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2.风险转移的时间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1)涉及运输的交货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主;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自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88,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

47、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2.风险转移的时间(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途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89,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2.风险转移的时间(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

48、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货物交买方处置,是指卖方已将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完成交货的准备工作并向买方发出通知等一系列行为。,90,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1.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注意的事项(1)使用时注意年代版本;(2)注意各个术语中对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的规定;(3)某些术语中涉及保险问题(如:CIF、CIP);(4)对使用的术语做限制或补充时必须用相应的合同条款具体说明。,91,Incoterms2010主要内容(相比Incoterm

49、s2000),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2.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

50、lace);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92,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E组:Exw(工厂交货)F组:FAS,FCA,FOB(主要运费未付)C组:CFR,CIF,CPT,CIP(主要运费已付)D组:DAF,DES,DEQ,DDU,DDP(到货合同),93,E组贸易术语:,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该术语全称为Ex work(named place),其中文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出口方在自己的工厂交货,并由进口方负责运输和保险。在这一术语在中,卖方的责任最小,而买方的责任最大。,94,F组贸易术语:,F组术语中共包括3种术语,即FCA、F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