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pp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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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规定与道交法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

2、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强制保险的赔偿,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2、交强险的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1万;财产损失:2000元 2)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第76条:归责原则体系1、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无过错责任2、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

3、车、行人之间:(1)主要是过错推定责任(2)部分是无过错责任(3)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发展:过错责任(19世纪80年代-20世纪30、40年代)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50、60年代)理由:导致事故原因多样;危险性、钢铁;受益;避免事故减少,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1)一方有过错的,由其承担;2)双方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方全部责任;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

4、责任;3)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免责。1、自杀、自伤 2、碰瓷,二、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承担,(一)租赁、借用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保险公司不足的,使用人(维修、保管、质权人等)2、所有人:过错责任 1)不适驾 2)未审查驾驶资格 3)未尽到告知或安全提示义务

5、 如、出借车的选择法理基础: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出卖后并实际交付的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公司2、不足的受让人3、原所有人不再承担责任法理基础: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附所有权保留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车情况,(三)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法理基础:本身违法,目的在于预防并

6、制裁,(四)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1、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2、保险公司:垫付-追偿*但不包括财产损失理由:丧失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管理上的过错与事故没有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

7、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肇事机动车明确,且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1、保险公司:不得向责任人追偿 例外: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2、不足的,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可追偿)(二)肇事机动车明确,但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1、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追偿(三)肇事机动车不明的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追偿,四、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承运人与肇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关系,案例:(最高法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奚晓明 第174页)杨某A公司车(承运人)B公司车(侵权人 全部责任)杨某先诉B公司,又另案诉A公司赔偿剩余损失。问:法院可否受理并支持?意见:不真正连带责任,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关系,案例:P176 杨某 A公司汽车站站(购票)B公司依维柯客车(实际承运人)大客车相撞 事故认定:依维柯客车负全部责任杨某家属起诉A、B 公司。问:责任主体是谁?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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