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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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孙广好 指导教师 付坚强摘要: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受到了媒体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内容的研究却没有定论。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立法保护的价值抉择、立法模式的选择及立法保护的制度构建等方面研究成果的全面综述,指出学界存在的不同学说与观点,希望能够对以后的学习及研究进程有所裨益。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Folk Literature Art Work Legislation Protection Summar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un Guanghao Tuto

2、r Fu Jianqiang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 protection question has received the media and the educational world widespread attention, but actually does not have the conclusion abou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 correlation content research.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folk

3、literature art work implication,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value definitely selects, the legislation pattern choice and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s and soon the aspect research results comprehensive summary, pointed out the educational world existence the different theory and the v

4、iew point, hoped will be able has a benefit to the later study and the research. Key words: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Legislation;Protection“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近年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本文将从民

5、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立法保护的价值抉择、立法模式的选择及立法保护的制度构建方面予以综述,希望对其他学者的研究有一定的帮助。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被一些国家和学者称作民间艺术、民间文学作品、民间文学艺术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由于学者们研究时基于不同的侧重点,对其涵义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强调其民族区域性,其中来小鹏认为是指:“流传于本国、本民族范围内,代代相传,构成了民族传统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学艺术作品”。1江建名认为是指:“在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人民中间长期流传,并经世代相传、保存和发展而来的,作者身份不明,尚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2一部分

6、学者强调其延续性,其中卜再元等认为是指:“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创新而进行的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产物”。3张广生认为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文化遗产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4还有的学者从其创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现出发,刘春田等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某社会群体( 而非个人) 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5笔者认为在法学领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作为保护客体进入研究视野,必须首先廓清它的内涵和外延,回答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对其保护需要解决

7、的根本问题,也是对其进行保护遇到的第一个难题。虽然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阐述不一,但仍有共同点可循,并可在方法予以创新,对其作全面界定。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价值抉择尽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日益必要和紧迫,尽管许多发展中国家已或多或少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体系,但是,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还是存在不同认识。(一)肯定说郑成思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源”的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6这一观点的支持者还有赵容、刘晓霞。另外朱雪忠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面临

8、许多问题,必须对它进行立法保护,理由为:一是被年轻一代冷落;二是缺乏对其正确的评价与尊重;三是被贬损、攻击和谬误地使用;四是持有者未能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利用中得到合理的利益。7(二)否定说这一观点以韦之、凌桦为代表。韦之、凌桦认为民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属于国家的公共财富,应当鼓励作家去挖掘、整理,推陈出新,以继承和发挥本民族的文化,而不是限制作家利用民间文学。而且,由于民文学的范围和权利主体不确定性等问题,需要我们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审慎对待。8笔者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 不应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法保护的局限性

9、考量知识产权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通行的、成熟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知识产权制度而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推向全球,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所面临且无法回避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所带来的困扰。(一)现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作者的确定性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难以确定作者的冲突徐康平、程乐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特定的群体,是一个民族或者国家甚至一个村落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文化遗产,没有特定的作者,是集体创作完成的,不能属于某个个人所专属。这种权利具有集体权利的性质。而现有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强调作者个人的私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作者基于该文学艺

10、术作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是对特定作者的权利保护。即使该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法人,也不能说其享有的是一种集体权利,因为在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是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主体,其享有的权利并不具有集体权利的性质。9(二)现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原创性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缺乏原创性的冲突刘涛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一般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或者是独创性,创新通常成为其受保护的前提。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也会有创新和进步,但其创新往往离不开其独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其创新往往离不开其本源的传承和延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在于一味“革新”而专注“守旧”。而不当的创新则可能破坏掉传

11、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明沦落为“假古董”、“ 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10(三)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期限的限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无限制的冲突刘筠筠认为,任何知识产权都是根据知识对社会的贡献和对可得收益的预期回报速度而赋予权利主体一定的保护年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笼统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不能给予保护,反而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11从以上学者观点可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相比,有其独特的内容,这就造成了版权法保护的局限,因此,必须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对其

12、保护。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模式之选择在理论界,通过那种途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版权法立法保护模式、特别法立法保护模式、邻接权立法保护模式。(一)版权法立法保护模式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的最初立法尝试就是利用版权法,该说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利用版权法的规定就行了。但是,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深入,该学说也渐渐的失去其已有的地位。(二)邻接权立法保护模式另一种现有的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方法是所谓的邻接权保护。保护表演者关于其表演的权利或者音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关于其摄影作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如果它们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进行的表演、摄影或广播

13、的话,那么对它们进行保护也就是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Mrs P.V.Valsalag认为表演者包括“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家、杂技演员、玩杂耍的人、咒法家、玩蛇者、发表一次演讲的人,或者任何进行表演其他人”。12(三)特别法立法保护模式华鹰认为,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为妥当,特别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作品的表达方式、权利主体、保护期限等与著作权法有较大差异,这些需制定特别法来明确规定。13澳大利亚学者Githaiga也支持这一观点,并在其作品著作权与民间文学保护中提出“特殊权利立法”的建议。14我国学者也多支持这一观点。综上,笔

14、者认为以上每种立法模式都有其优点与缺点,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与现实要求,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角度,选择一种合理的立法模式。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的制度构建在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时,应把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身特征,立足我国立法实践和现有法律资源,从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繁荣和发展的原则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的原则角度,构建合理的制度。然而,学者对此观点不一,争论激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利主体在设立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上 ,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国家成立专门的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刘云峰、张继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既已如概念分析,则著作权归

15、属该民族或该区域的人集体所有无庸赘述。然而由于民间文艺作品的内容十分丰富,鉴定其属于哪一区域哪个群体比较困难;作品流传范围较广,若硬性规定属于某个民族或群体,可能导致出现民族纷争的恶果;区域、个人作为主体在实施上会导致新的困难。15赵蓉、刘晓霞认为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必须享有以下两权利:一是收取费用权;二是作为对外版权贸易的主体。16二是民间团体管理。学者刘涛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

16、(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 10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之处。在设立权利主体上,应该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内容,合理的设计,不应该轻易的做出。(二)权利内容我们知道一般作品主体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在两权利下享有具体的权利内容,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学者观点不一。雷群安、刘华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享有与一般作品主体一样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17杨勇胜的观点与刘华、雷群安基本相同,但在精神权利方面做了补充,认为还应享有以下精神方面的权利回归权、保真权利、继承与再创作权

17、。18刘云峰、张继伟的观点却有独到见解,他们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权利并不能全部对其适用,它仅享有以下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收费权。15笔者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应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出发,具体设定,而不应照搬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规定。(三)权利的保护期限华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被初创时起,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继承并不断发展,也就是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起始点和终结点,因此其保护期应该是无限期的。13国内学者对此并无异议。小结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

18、看出,近年来学者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取其所长,舍其所短。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具体的、合理的设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内容,从而达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理保护。参考文献:1 来小鹏.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3 卜再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4 张广生.版权参考资料J.法学研究,1990(6).5 刘春田.知识产权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6 郑成思.创新之

19、源与流J.人大复印资料,2002(8).7 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3).8 韦之,凌华.传统知识保护思路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6-8.9 徐康平,程乐.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界定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5,20(5).10 刘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53).11 刘筠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6).12 Mrs. P. V. Valsala G. Kutty: National Experiences with the Protect ion of Express

20、ions of Folklore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India, Indonesia and Philippines WIPO,2005.13 华鹰.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立法保护J.理论月刊,2005(12).14 Joseph Wambugu Githaiga.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digenous Folklore and KnowledgeJ. 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 2002,5(2).15

21、 刘云峰,张继伟.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2).16 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17 雷群安,刘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初探J.求索,2004(3).18 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1).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规范化要求(说明:本表供经管文法科专业学生用,以下所有红色、蓝色文字仅供参考,学生在写作论文时请保留字体、字号,改写或删除掉文字,黑色文字请保留。每一页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分别留边25mm,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mm,装订线5 mm,页眉和页脚为5 mm。论文题目使用黑体三号字,正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首行缩进2个字符,行距为单倍行距;一级标题段前段后为0.5行,正文段前段后为0,字符间距为标准。为保证打印效果,学生在打印前,请将全文字体的颜色统一设置成黑色。以上说明参阅后请自行删除,包括本文本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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