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韩非法治思想评论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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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韩非法治思想评论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对韩非法治思想评论分析韩非的法治思想为秦国富国强兵统一中国而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是在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他的法治思想也并未推出历史舞台,而是以阳儒阴法、外儒内法的形式继续的为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服务。从本质上来说,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对后世产生了许多的消极影响。但另一方面,他的法治思想作为我国法律思想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对后世也有积极的一面,在今天仍然有其重要价值。(一)韩非法治思想的积极成分1.以法为本,以法为教韩非主张以法

2、治国。他给法作了确切的定义,认为法首先应是公开的,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1认识到法的重要性,认为法是治理好国家的根本,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关键,所以他说“治民无常,唯治为法”,2 “国无常强 ,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此外,韩非不仅主张以法为本,而且要求以法为教,主张将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于众,打击犯罪活动,让民众知晓法律,从中受到教育,有利于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

3、社会局面。韩非的法治思想对秦朝以及以后的各朝各代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在盛世更是如此。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局面,如文景之治,开皇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其统治者们都在不同程度地继承了韩非的法治思想,重视法的功能和作用,在重视礼治的同时又不忽视法治。在这些盛世中,法律受到重视和得到遵守,上自皇帝下至百官万民,都能够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当时的法律。社会中很少有徇私枉法,枉杀臣民,超越法律的现象,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缓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2.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在当时贵族特权猖獗,守旧势力严重阻碍改革进行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为了打击贵族特

4、权,所以他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法的适用上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在守法上,强调平等性,君主臣民都应守法,这在当时贵族特权等级制度的社会条件下是一种振聋发聩的时代呐喊。当然,韩非种对特权限制的主张,君主不在此列,但也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只是受限制的程度不同罢了。正如王人博教授所说,法家没有形成能够惩罚非法君主的司法机构这样的设想,但法家规定的君权范围是明确的。“君臣上下皆从法”的要求,不管其动机和目的如何,事实上是在委婉的告诉君主不能恣意

5、妄为,其行为必须自觉地受法律的约束。“恐惧社会共同体的批评和放逐——这种马科斯•韦伯式的“心理强制”,似乎对控制君权滥用确实起到了某种作用”。1虽然君主专制与法治精神水火不容,让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臣民一视同仁地守法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但不管怎么说,韩非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主张相对于当时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主张来说,已经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了。3.明法去私韩非在其韩非子•饰邪篇中说道:“

6、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认为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强权势大而逃避制裁,也不能因亲近友好而随意赏赐。情感不能代替法,个人的好恶,恩怨情仇都必须服从于法,天下为公则天下治。但自从秦亡以后,法家的法治思想退出了政治主导地位。“从汉武帝时起,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人情事理代替了法,甚至出现了“春秋决狱”那样的经文断案方式”。2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不徇私枉法,秉公执法是很难做到的事情。但百姓心中从未认同过徇私枉法的合

7、理性,他们所憎恨的是立法和执法的不公,对一个不徇私情,依法办事的“法治”社会,他们是充满了无限的憧憬和向往的。所以说韩非的明法去私的主张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进步的,在后来没有能好好的得以实现,对他来说只是社会制度的作弄罢了,但他能理性的认识到这一点,已经是难能可贵了。4.法治实现的原则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他明确了法治实现的几个基本原则如公开性,平等性,稳定性和变易性原则,有积极的合理性。在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方面,韩非主张法律应该公布于众,颁布成文法,增强法的透明性。认为只有将法律公之于众,人民才能更好的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为自己在社会上的立身行事提供行动指南,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

8、。在法治的平等性原则方面,韩非在法律的执行方面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对当时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等级思想,尊贱有别的特权思想起到了冲击作用,有利于出在人们心中树立平等的观念。在法治的稳定性和变易性原则方面,韩非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并公布出来,在一定时期内就要保持一定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会使国家无长法,民无常守,官吏枉法,最终会导致国家的混乱,正所谓“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3但另一方面,保持法律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并不是要求法律恒久不变,法律应该随着时代和社会变化而变化,故“时

9、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治与时移而禁与能变”。1因此,法必须是顺应时势,一旦该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法也应随之而变。(二)韩非法治思想的消极成分1.积极鼓吹君主独裁韩非法治思想的基石和核心是主张和维护君主独裁专制,且这一思想贯穿于他所有思想的始终。他总结夏商周灭亡的教训,认为无一不是君权旁落所致。因此,他认为君主必须独操权势,且不得与臣下共有,否则君主就要受蒙蔽:“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下为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2

10、只要君主高踞众人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且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势,就能达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效果。3韩非的君主独裁主张,被秦始皇在实践中恶性地贯彻运用,对秦王朝的建立和灭亡产生了直接影响,而且也为中国历史发展的政体取向提供了理论依据,确立了其后长达二千多年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政治模式,对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政治模式中,即使国家在形式上制定了完整周密甚至看上去公正的法律,也很难保证在实践中得以落实。因为他把法律的选择运用完全寄托在没有权力制约的君主个人身上,很容易将形式上的法治演变为实质上的人治。“中国长期不能进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不能不说和长期处于这种政治模式而产生的影响有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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