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讲座多媒体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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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00九年五月,标准化法,1.为什么要制定制定标准化法?,为了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解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入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标准化法主要内容是什么?,标准化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标准体制和标准化管理体制,规定了制定标准的对象与原则以及实施标准的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配套的法规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2、,3.标准化法的性质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标准化法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标准化体制等。它是国家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4、标准化法是何时颁布的?,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化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5、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和作用是什么?,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了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和作用。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标准

3、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6、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通俗的讲就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比如: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和标注内容。)“标准”实质上就是“规则”,大家做事必须遵循的准则和依据。比如说: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生产,对产品检验要遵守统一的检验方法,要有统一的包装、运输方式。可以这样

4、说,没有标准,企业就无法组织好生产,生产的产品也无法更快更好地进入市场,也就不可能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次次地使家用电器插头与电源插座相连、灯头与灯口相连、汽车轮毂与轮胎相连。在这些物质产品相连的背后,是标准使成千上万个产品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相连。,标准化:就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标准化,实质上就是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的过程,有了标准,没有标准化的过

5、程使之实施和改进,标准也就形同虚设,失去了意义.标准化是一门学科,同时又是一项管理技术,其应用范围几乎覆盖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标准化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同时又是规范人类实践活动的有效工具,它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效益。,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1、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成,都是以标准化为基础的;,2、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

6、进行;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3、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以使生产正常进行;所以,我们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5、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6、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

7、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7、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8、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9、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10、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7、制定标准的对象。,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

8、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8、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

9、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2“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是:制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监督的措施,以及标准化事业发展项目等。,9、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1本法所指“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2“国家鼓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和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

10、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等同采用(IDT),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缉性修改。修改采用(MOD),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情况。,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国际性组织(如食品法典委员会)、区域性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

11、德国国家标准等)、通行的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企业所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美国石油协会标准、美国波音公司标准等)。,10、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国家对标准化工作采用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13、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注意:1、这里所说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即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必须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

14、,应是交货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标准。,2“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此处所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内部适用”是指标准可以不公开,也不要求备案。如果该标准作为交货依据,该标准必须备案。同时该标准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从这一条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并不是国家标准技术一定比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高。下面介绍一下每级标准的表示方法。,级别: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Z

15、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标准的强制力程度:GB、ZB、DB、Q属强制性标准,GB/T、ZB/T、DB/T属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推荐性标准和地方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无推荐性标准、字母T是汉语拼音“推”的第一个字母。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取公历年号。,(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表示:GB 标准发布或修订(定)后的年代号 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表示:GB/T 标准发布或修订(定)后的年代号 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推荐性地方标准的表示:DB/T 41 标准发布年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河南省区划代码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企业标准的表示方

16、法:Q/标准发布或修订(定)后的年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12、第七条是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的。其它标准是

17、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

18、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13、8-11条规定了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14、第十二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组织形式的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

19、查工作。,15、第十三条是关于标准复审的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1“复审”是制定标准的部门对标准的重新审查。2复审的原则是综合考虑标准是否还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3复审的结果是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企业标准在什么情况下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如果复审结论认为该标准仍能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可继续生效,且标准的内容和文字不需作任何修改,便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其编号和年代号不变,但在标准封面上应写明“年确认”的字样,并在附加说明中写明确认的年月

20、。,如果复审结论认为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时,应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已修订的企业标准,其编号不变,仅改变其年号。企业标准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如果复审结论认为该标准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的必要时便予以废止。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16、第十四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要求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是指,在国内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

21、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生产和销售;专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在国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准进口。,17、第十五条是关于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1“认证”是依据标准和相应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以证明

22、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活动。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管理制度。取得贸易合格认证的产品,就能得到用户的信赖。2“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3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准许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标志。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或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所规定的认证标志。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几个认证:,1.CE认证 2.CCC产品认证 3.CQC认证 4.CB认证,18、第十六条是关于出口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1合同要求可以用我国的标准、进口国标准、第三国的标准或国际标准,也可以是其他技术要求。2不得单独制定出口标准。

23、,19、第十七条是关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规定。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应符合标准化要求”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0、第十八条是关于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1“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含义,是指对标准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2“县级以上”,含县,(下同)。,21、第十九条是关于设置检验机构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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