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十一讲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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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刑罚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刑罚,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

2、、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3、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市市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法官认为,李某是本市的老市长,而且确实为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4、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你对这一观点作何评价?,案例分析,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5、,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种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能区分罪与非罪,陈某在一次纠纷中将马某砍伤。马某伤愈出院后去找陈某报仇,找到陈某的时候,陈某正仆倒在一间酒吧的门外,好象喝醉了。马某用随身带着的菜

6、刀砍陈某头部七、八刀,事后尸检发现,陈某的死因是中毒,马某砍他的时候,陈某已经中毒身亡了。,犯罪客体还能分清此罪与彼罪,张某打断了刘某的左腿,打断后才发现那是一条假肢,张某侵害的客体是,侵害财产罪,故意伤害罪,财产权利,身体权利,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居于关键地位,其中的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是否完成的重要依据。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显著标志。犯罪客观方面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此外,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7、,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指表现人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危害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无行为即无犯罪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的种类1 作为犯罪 不当为而为2 不作为犯罪 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律义务而未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有三类:一是法律规定义务,如夫妻之间二是职务义务,如医患之间三是先

8、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案例讨论,2007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在盗窃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周某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出数米后,周某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中。颜某等三人后来被民警抓获。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颜某等三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

9、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14-16周岁,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无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

10、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间接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1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

12、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案例分析,唐某是某县某乡的农民。一天,唐某的舅舅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饭。唐某在做饭时,误将放在灶台上的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唐某的舅舅吃过饭后,不一会儿就倒地身亡。请问唐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案例分析

13、,甲与乙是好朋友。某日,甲与妻子来到乙家,见到乙未满1岁的儿子丙,甲觉得丙很可爱,就将他抱起来抛向空中,然后接住。甲见丙不害怕,于是就又抛。甲妻见了劝道:“小心把孩子摔着了!”甲说:“没关系,我手稳!”刚说完,甲的手机响,甲一愣,孩子没接住,摔在地上,当场死亡。请问:甲在主观上有无罪过,是何种罪过?,案例分析,谢某为某热电厂工人。一次上班时,谢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是看守锅炉,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厂部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谢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在其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未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造成巨大损失。请问,谢某的行为该不该定罪?,

14、案例分析,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紧急避险,自救行为,(三)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

15、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避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所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的、来自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

16、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的限制:避险的手段必须合理;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不能借口紧急避险不履行义务。,紧急避险,视频:Csi.Season1,甲,某钢铁厂工人,一日下夜班途中,路遇乙手持匕首抢劫。甲瞥见路边有一根木棍,迅速捡起打落乙手中的匕首,趁乙慌张之时,甲又一棍将乙打昏。看着躺在地上的乙,甲想,听说碰上抢劫的,打死了也不犯法。于是,捡起乙掉在地上的匕首将乙刺死。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案例分析,(四)、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是

17、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

18、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于既遂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犯罪既遂,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有效避免,放弃,思考题,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五)刑罚制度,刑罚的体系,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19、管制,拘役,死刑,附加刑,驱逐出境,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立功,累犯,自首,缓刑,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指

20、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

21、行了采访。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

22、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

23、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

24、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返回,卖出的古碗还能收回吗?,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

25、俗原则),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否则,当事人将依法被限制、剥夺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据年龄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划分。,(一)自然人,

2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年满18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属于这一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上述两种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

27、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二)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

28、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三)其他组织,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等等。,三、民事行为制度,(一)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民

29、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三)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30、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五)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委托授权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是民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因为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核心内容。民事权利的内容:(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享有权

31、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权利的特征:(1)利益性: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物权),也包括非财产利益(人身权)。(2)法定性: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规定,并在这个范围和限度内由民法加以保护。(3)依赖性:与民事义务密不可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四、民事权利制度,(一)民事权利概述,(二)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权农地承包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物权法,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

32、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又称“完全物权”。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包括通过劳动生产、孳息、没收、国有化、拾得、漂流、埋藏、先占、添附等方式取得。(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包括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占有,使用权指权利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使用,收益权指权利主体在

33、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处分权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所有权的核心。,处分,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的特征:流转权、请求权、对人权、兼容权。债产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三)债权,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四)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由婚姻法予以保

34、障。,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婚姻法,结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三层含义,结婚的法定条件,必备条件,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1,2,3,4,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35、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家庭关系,三种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

36、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其他家庭成

37、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的基本原则,离婚的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及财产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的抚养,财产问题,离婚后,

38、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1,2,3,4,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 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继承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制度: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转移给其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五)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

39、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另外,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遗产,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限定继承的原则养老育幼的原则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2,3,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40、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案例分析,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和余乙。后来余某和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数年后,刘某同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又与林某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7年去世留下遗产3万元。1998年林某去世,留下家中财物共值6万元。1)余某和林某的继承人分别有哪一些?2)各当事人可分得多少财产?,遗嘱继承,(1)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内

41、容合法。(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分额。)(4)形式合法。,遗嘱的有效条件,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以及遗产处理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案例分析,李昌共有三子一女,他70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三个儿子,并请来了村长陈丰收、弟弟李定、朋友王年、邻居吴立及其17周岁的儿子吴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留给女儿李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其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

42、产,但遭到了李花的反对,理由是立遗嘱时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出嫁女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另外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花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李老汉的遗嘱是否有效?,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有关遗赠扶养的协议。按照协议由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被扶养人死后,由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人身权指

43、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六)人身权,人身权的种类,照片未经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

44、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五、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

45、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一年,适用于下列情形: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 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三、

46、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

47、公正。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行为应当合情、合理、恰当、适度。,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或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除行政主体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我国组织都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

48、1日起实施。共6章119条。,(二)治安管理处罚法,1、概述,一方面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侵害他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权。,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共6章119条。,2、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目的: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原则: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

49、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等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

50、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足球流氓”被“禁入”,案例,案例,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今年春天的一天下午,某单位正在开联欢会,这时张某等5名青年,有的手持匕首,有的持有木棍闯进来,单位负责人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回答说:“来看热闹的”,几分钟后,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将这几个青年带走了,后上述青年被分别处以5日行政拘留。,案例,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某高校学生李某等4名男同学一天外出,与社会小青年王某发生角,并一起殴打王,致使王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故被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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