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记美容记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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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记美容记案例分析,第一学习小组,案情回顾:,小文,是个20刚出头的女孩子,和所有女孩子一样,她也很在意自己的容貌,但她左脸上有一块蓝色的胎记。小文从广告上得知北京新华超高频整容高技术推广中心能够治疗先天性与后天性皮肤深浅层病变105种,术后皮肤不留痕,色泽一致,恢复正常,并且可以一次治愈,治愈率高达99.82%.于是,她决定去整形中心做祛斑手术。整形中心的赵新华主任接待了她,并承诺她两个星期内能一次治愈。但一个月过去了,小文才可以看到自己的面容,术后胎记的颜色没变浅,反而加深了,还留下了疤痕。,但整形中心对她说可以做修整手术,只要小文继续配合治疗,就一定能治好。就这样,在此以后的4年多时间里

2、,小文共在医院里做了8次手术,但一直没有治好,还造成了左眼下眼脸外翻,与医院所宣传的超高频技术可使皮肤恢复正常明显存在差距.原本化妆就可以上班的小文,现在要在脸上用纱布捂住才敢出门,她已经4年没有上班了.2004年4月,小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容高技术推广中心向其退还治疗费用2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次性治愈,还导致其左眼睑下翻,颜色加深.而被告则坚持说没对小文,说过会一次治愈,并向原告说明这个病很难治愈,而且复发率很高,可能要分区多次手术.,案例焦点:,北京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在广告宣传中称其能采用新超高频

3、皮肤整形技术,能治疗先天性与后天性皮肤深浅层病变105种(其中还提及了太田痣),术后不留瘢痕色泽一致恢复正常,治愈率达99.28%。四度春秋,小文在整形中心做了八次美容,但她脸上的蓝色胎记(太田痣)不但没有消除反而颜色加深,还使得左眼下眼睑外翻。小文最终把北京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告上法庭。,小文说整形中心当时告诉自己,她脸上的太田痔可在两个星期内一次治愈。而整形中心的赵主任却说,跟小文说过太田痔很难治,要分5个区分次做。双方在口供上存在出入。,大家思考一下:,小文与整形中心的合同是否有效?新华整形中心没为小文治好脸上的胎记,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华整形中心的医疗

4、广告和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例分析,本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小文VS北京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客体:美容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整形中心的广告可视为要约邀请,要约人小文到该中心要求其为她治疗胎记就是向该中心发出要约,受约人整形中心接受小文的治疗请求即承诺生效,小文和整形中心之间的医疗美容合同成立。小文和整形中心的这

5、一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他们之间订立了这份医疗美容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而形成。小文有要求中心按广告内容治愈她的胎记的权利,同时也有要支付治疗费用的义务。中心有收取治疗费用的权利,同时也有要按其承诺的效果治愈小文的胎记的义务。可是,最终整形中心非但没如承诺中所说把小文的脸治好,反而造成了其左眼下眼脸外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藏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

6、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7、的;,北京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在其医疗广告中,保证了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了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对小文实施治疗前,亦没有向小文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最终,整形中心非但没如承诺中所说把小文的脸治好,反而造成了其左眼下眼脸外翻。可见,整形中心的医疗广告内容之虚假,欺骗、误导了公众;其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隐藏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并没有履行合同承诺的义务;并且,由于它的过失,对小文造成了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失,侵害了小文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北京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形高新技术推广中心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赔偿给小文精神抚慰金。,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华超高频皮肤整容高技术推广中心向原告退还医疗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考资料,CCTV 1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The End,民法学习第一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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