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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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需求量日益增加。但是,缺陷汽车产品进入市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以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其定义、功能等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缺陷汽车 召回制度 对策 作者简介:张玉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55-02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其召回制度始于对汽车产品的召回,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2、,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义务。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起步较晚,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此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汽车产品的质量关乎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汽车召回制度尤为重要。 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概述 (一)汽车召回制度的概念 需要被汽车制造商、销售者召回的汽车产品是存在缺陷的。何谓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缺陷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制造商因设计、制造等原因,生产的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必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旦这些汽车流入市场,必然危及公共安全。对缺

3、陷汽车产品召回十分重要,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是指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以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综上所述,汽车召回制度是指: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知道其生产或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该类汽车产品从市场上回收、修理、更换的法律制度。 (二)汽车召回制度的功能 汽车召回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逐步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等多重功能。 1.汽车召回制度具有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的功能 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是

4、为了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安全。需要被召回的汽车产品通常存在系统性的缺陷,这种缺陷往往是潜在的,其可能会带来的损害结果尚未发生,其损害结果难以预测。若汽车的刹车装置存在缺陷,此种缺陷一旦转化为现实危险,会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还会危害公共安全。汽车制造商、销售者在发现其所生产或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主动召回,则会避免给消费者和公共安全带来不必要的危险。因此,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安全。 2.汽车召回制度具有事前的预防功能 我国传统的民事救济包括违约责任救济和侵权责任救济,这两种救济都属于事后救济,只有损害结果发生后,当事人才能主张法律救济。而汽

5、车召回则是召回有缺陷的汽车产品,这种缺陷属于潜在的损害,其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尚未发生。一旦发现缺陷生产商就应当主动将该类型汽车产品全部召回,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3.汽车召回制度具有节约企业成本的功能 汽车产品召回目的是汽车产品存在的潜在缺陷转化为现实危险,在现实的危险发生之前,汽车制造商采取主动召回缺陷汽车等补救措施,成本相对较小,缺陷产品被及时召回,潜在的危险消除,这比起实际损害发生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成本最小补救方式。若潜在的缺陷转化为现实损害时才采取补救措施,不但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企业所花费的赔偿等成本将增加。 二、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及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6、)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起步较晚,汽车召回制度还不够完善。从2009年开始,我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但我国汽车召回的数量却远远小于美国。以2010年至2012年为例,美国汽车召回总量分别为:2000万辆、1640万辆、1620万辆;而我国汽车召回数量为:116.2万辆、180万辆、320.3万辆。 我国市场中汽车召回的数量较少,部分跨国车企进行全球召回时,将我国市场排除在外;同时在汽车召回的过程中,也出现厂商对我国消费者采取不公平的待遇。2010年丰田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在对美国市场进行召回的过程中,对美国消费者提供免费上门召回的服务,对于自行开车返厂召回的消费

7、者,丰田公司赔偿其油费等费用,在汽车被召回期间,该公司还为美国消费者提供同等型号的车作为代步工具,而我国消费者却不能享受以上待遇。究其原因,均与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不完善有直接关系。 (二)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弥补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空白,但从实践中看,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立法效力等级较低 2004年颁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制定,属于部门规章,201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以上两者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其权威性和执行力均受到较大的影响。民法通则、产

8、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是与缺陷汽车召回有关的上位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情况,须报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裁决。因此,汽车产品召回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不同的立法规定而产生弊端。 2.立法的内容不够完善 第一,对于“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狭窄。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应当被召回的汽车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而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能被召回的汽车产品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汽车是一种结构复杂的特殊产品,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组成。将汽车召回范围仅限于整车车

9、辆是不合理的,应当将轮胎、底盘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零部件纳如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的范围。 同时,我国有关汽车召回的法规中,缺少环保等方面的条款。在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应该被召回的范围包括危害安全和环保两个方面。而在我国,仅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对影响环境的汽车产品是否应当召回没有进行规定,这将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 第二,汽车产品“缺陷”判断标准不明确。对于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我国采取双重标准,即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则对于是否存在缺陷难以界定,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采取第二个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容易偏袒生产者

10、,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主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监督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工作;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汽车召回相关工作,但各个部分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沟通和协调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工作效率。 3.缺乏独立的缺陷检测机构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涉及汽车制造商、政府、销售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需要有一个独立的缺陷检测机构。在我国,得到质检总局认可的汽车产品缺陷检测机构,均与国内的汽车制造商有隶属关系,这将影响鉴定结果,由此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对

11、策分析 (一)单独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 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都制定了有关汽车召回制度的单独法律,并且围绕该法律完善了配套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制定符合国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现行的汽车召回规定和条例效力等级较低,容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产生冲突,造成执行等方面的困难。因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以提升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从而确保我国汽车召回的顺利实施。 第二,将汽车召回制度单独立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而因缺陷汽车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频

12、频发生。制定缺陷汽车召回法,可以将缺陷汽车产品的范围、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标准等相关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规范,为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并以此为契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这样能够更好促进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从而减少缺陷汽车产品给消费者和公共安全带来损害。同时,将汽车缺陷可能导致环境问题作为召回的依据。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此将环保纳入汽车召回制度中,汽车在环保方面存在缺陷,也应当被召回。 (二)明确主管部门的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我国负

13、责汽车召回主管部门众多,但具体的职责分工不明确,这容易影响汽车召回的效率。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在缺陷汽车召回的过程中具体的职责应当按有各自的分工和权限确定。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下设专门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部门监督厂商的具体召回行为;海关总署管理汽车召回的进出口报关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的分工,这样不仅能够防止政府部门的职能重叠,还能防止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影响工作效率。 (三)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实行汽车召回,对于缺陷汽车进行鉴定,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第三方应该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隶属于汽车制造企业。为了更好的保障不特定的消费者和公共安全,应当由国家出资建立

14、独立的汽车检测机构并且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这些机构还应当按照地方层次设立,使这些机构涵盖的范围能够满足全国范围内的汽车检测需求;以上机构不但能对汽车的整体进行检测,还能对汽车零部件进行检测。 四、结语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完善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才能使我国汽车行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汽车行业立于不败之地,这样才能使我国汽车行业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家.2008(2). 2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4郑卫华.美国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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