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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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城北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站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客运车辆安全可靠性,根据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远市城北汽车客运站。第三条 清远市城北汽车客运站安全保卫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第二章 机构管理与措施第四条 站安全保卫科负责管理和监督车辆安全例检工作。第五条 站安全保卫科安检班负责实施车辆安全例检工作。第六条 安全保卫科定期组织安检员培训教育,明确安检员在安全例检的职责,熟练安全操作规程和检验流程。第七条 安全保卫科不定时对客车安全装置进行抽查,和安检车间检查

2、,监督安检班工作情况。第八条 班车发车前,安检班负责对客车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合格后客车凭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才能报班。第九条 站确保安检劳保用品和工具的配置 。第十条 安检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依据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完整填写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填表应规范用语,字迹清晰。第十一条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须经安检员、驾驶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得少于半年。客车例检合格后由例检员签发例检合格通知书。例检合格通知书加盖例检单位印章后方能有效。例检不合格的客车应在故障排除后重新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单位对当次例检结果负责。第三章 安检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第十

3、二条 车辆安检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岗位安全职责和严格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和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回场检查及例行保养工作。第十四条 对车辆车上安全设施(灭火器、逃生锤、三角木、警示牌、安全带)和车头杂物,作常态化日检。第十五条 上岗前和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上岗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手套、不准赤脚或穿拖鞋,按交运发【2012】762号文件要求使用测量工具(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等)和工艺流程。第十六条 班前、班后及工作期间,应经常保持安检车槽及周边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防止漏油(水)造成场地湿滑而发生安全事故。第十七条 严禁制止

4、驶入检车槽的车辆未停稳、未熄火时,检车人员进入车槽,检查期间及安检人员未出检车槽,严禁启动车辆的操作规程。第十八条 被检车辆除司机外,不准其他人员在车厢内。安检人员必须指挥待检车辆停稳(垫好三角木)、熄火,方可进行安检作业。严格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记录表的内容及标准对回场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九条 对合格车辆由当值安检员签发合格通知单并放行。对不合格车辆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员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并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安检员凭以上凭证复检,合格放

5、行,并做好记录。第四章 车辆安检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在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不准载客驶入安全例行检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和正确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回场检项目,严格执行公路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表内容,标准和要求,该检的项目一项不漏。检查的项目要求有明细记录和时间、检验员签名。第二十四条 安检人员必须让待检车辆停稳(垫好三角木)、车辆熄火,再进行安检作业。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要通知驾驶员(车方)进行强制修复,直接排除故障或消除安全隐患,复检确认合格后发给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安检员必须

6、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汽车专业技术性能,通过交通运输行业资格考试合格,领取“安检员合格证”方可上岗。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做好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严禁在生产(工作)场所使用与生产无关的用电器具,必须确保班组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符合技术要求。要熟知消防器材的分布位置,熟悉和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灭火性能和使用方法。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九条 发现伤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或虚报。 第三十条 做好每日工作岗位的安全检查,班前班中要随时检查工具、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和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报告。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关好门窗并切断班组内的总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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