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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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应包括:(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第五条归档资料

2、应为原件,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第六条公司应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资料要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第七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种资料。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如需借阅档案资料,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第九条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第十条公司职工经批准后可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离开公司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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