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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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委会会议通过。第四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实行项目考察制。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市场占有率、技术装备、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第六条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

2、。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第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需上报财政局审批组织招标的医疗设备、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第八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由审计科、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监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九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医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人员由院领导、财务科、审计科、办公室、总务科、设备科及相关科室代表组成。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一条医院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

3、标评审小组,人员由分管领导、医疗、医技、财务、设备、总务等人员组成,评标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根据专业性质从评标人员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人员参加评标。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二条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及评标工作,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办公设备及基建维修等项目。第十三条招标办公室建立招标档案。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四条凡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及基建建设和维修采取议标;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及基建建设和维修或批量采购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金额在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医院招标范围;

4、20万以上设备、基建维修、建设等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招标采购。第四章招标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医院招标须按以下流程办理:(一)使用科室将申请采购报告、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业务职能部门。(二)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经相关委员会及院委会通过。(三)业务职能部门组织使用科室、财务科、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四)业务职能部门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递交招标办。(五)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经招标领导小组审签后发放。(六)业务职能部门、财务科、项目实施或使用科室、中标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采购合同会签。合同经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实

5、施、验收等工作。(七)审计科、办公室对整个招标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第五章招标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第十六条使用科室应向业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项目申请书,同时需承担:(一)负责提供需采购招标项目的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不能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二)以书面形式提供招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功能、该招标项目开展的项目、购置招标项目的预算、预测招标项目使用率、保证此使用率的方案、该项目在国内外领先水平的评估等内容。(三)若在投入使用后,出现使用率低下,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并达到预期收益的,由使用科室承担相应责任。(四)使用科室可派人员协助参与招标、开标、评标、商

6、务谈判、合同签定。(五)协助业务职能部门对中标招标项目的配置清单进行确认。(六)协助业务职能部门对项目设备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第十七条业务职能部门主要承担:(一)审核项目申请并确定招标项目使用科室提供的技术参数。(二)负责招标项目的市场询价和论证。(S)负责确认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性能、售后服务条款。与使用科室落实招标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质维修工作。(四)参与开标、评标、商务谈判。(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招标项目的及时采购工作。(六)负责组织招标项目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第十八条招标办公室主要承担:(一)负责接受、整理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

7、请资料。(二)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申请情况并根据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落实组织招标工作事宜。(三)负责协调并推进招标工作的实施。(四)负责实施招标时随机抽调评审小组成员组成招标小组,并编制或审查招标文件。(五)负责招标工作场所、时间、参评部门的确定、协调和通知。(六)负责招标过程的文案记录及归档资料收集、整理、管理。第十九条审计、院办公室主要承担:(一)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所投招标项目的资质。按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确定供应商应提供的资质内容。(二)监督招标全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性。(三)监督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四)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检举和投诉及调查处理。第二十条评标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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