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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文日期:2022-11-07状态:全文有效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