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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第三条各单位(部门)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部门)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第四条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
2、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学校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会计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第五条学校应当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校园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及使用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31日为学校资产定期盘点基准日,每月最后一天为资产动态申报日。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年度终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
3、、分析等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年度报告,对资产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使用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相关资产使用的审核、审批、报批或报备手续;(S)参与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库手续;(四)参与资产类合同的会签工作,资产类档案的整理归档;(五)接受省财政厅、对资产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第九条各单位(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与资产使用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对资产的完整性及完好性负责,单
4、位行政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预算(计划)、新增资产、资产报修报损报废等申报工作;管理资产台账;指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使用情况等。资产管理员应相应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当资产使用状况及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各单位(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三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对于取得的资产,使用(建设)单位(部门)作为验收责任主体必须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及监督下,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
5、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明确资产使用人。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严禁在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理中不对资产进行确认,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资产日常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资
6、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当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领用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交回,未按规定交回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学校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使用)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资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进口资产的使用管理按学院进口科教用品采购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7、行。第十五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各单位(部门)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本单位(部门)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四章对外投资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十
8、七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第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学校拟办理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S)学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四)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六)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七)经具有相
9、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A).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规定权限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齐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核(批)或备案;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报上级批准。学校单项对外投资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对外投资价值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对外投资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上级审批。第二十条学校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对外
10、投资合同、协议等材料及时提交,由报同省财政厅备案。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建立完善资产内控机制,定期分析、报告对外投资效益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章出租、出借第二十三条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
11、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学校将房屋、车辆、土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属于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第二十四条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在优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学校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S)产权有争议的;(四)属于征迁范围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
12、责是:(一)根据资产出租、出借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出租、出借事项的决策,按规定办理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报批或备案手续;(S)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督促资产使用或责任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获取并上缴出租、出借收益;(四)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六条学校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学校三
13、个月以内的短期出租、出借行为,由资产责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三年及以下的,由资产责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审批;(S)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经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报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学校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学校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在评估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审
14、核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第二十九条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IOO平方米以上、房屋及构筑物单项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时,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二)学校研究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S)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四)近两年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
15、产进行出租、出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期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若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不得直接续签。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三十二条资产出租合同由学校资产使用或责任单位(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与承租人签订,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出租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资产出借合同由学校资产使用
16、或责任单位(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使用或责任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清晰完整约定合同内容,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对于违反合同行为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以各种形式进行转租、转借。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制度,台账资料按照财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学校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学
17、校预算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使用或责任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借)方合理、合法使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四十条学校将
18、资产交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且产权没有转移的,其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产权随同转移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学校应当实行资产使用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存量及使用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三条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
19、,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S)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资产收益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使用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资产管理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制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