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天津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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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X分会,或称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本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住所地以外且属于本团体登记管理机

2、关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条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团体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本团体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

3、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应当遵守非营利性原则,在本团体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可以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会员;本团体授权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由本团体依法开具会费票据。第六条本团体根据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

4、条件:(一)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符合本团体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本团体有与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能力;()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任务明确且规范使用全称开展活动;(四)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五)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较强的行业(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和专业服务能力。(六)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经过本团体充分论证、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明确,下同)无记名投票

5、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留原始资料。本团体在上述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分支(代表)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将及时责成该机构进行整改,有权撤换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终止:(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二)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违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活动的;(三)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四)拒不服从本团体领导和管理的;(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六)未经本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七)财务收支未纳入本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八)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6、;(九)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十)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十一)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已完成本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及时予以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执行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不得另行设置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结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将其机构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运营。第九条分支机构设为分会的,设置分会长一名、分会副会长若干名作为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会

7、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不设分会职务。分支机构设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作为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不设委员会职务;代表机构设置主任一名,可设置不超过两名副主任,主任、副主任作为该机构负责人,其余工作人员不设代表机构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任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或学术水平,熟悉所在行业、专业领域情况,原则上同一位负责人不兼任本团体其他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团体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

8、机构的工作人员(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聘任制负责人)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第十条未取得本团体书面授权,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擅自以本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规范使用机构全称(“本团体全称十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格式),不得以简称开展活动。本团体不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接受监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第十一条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依法刻制专用章,专用章应在与名称、样式上与名称章有所区别,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刻制名称章。分支(代表)机构专用章由本团体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团体印章管理要求填写和保存用印登

9、记信息。第十二条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在本团体授权情况下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由本团体依法开具捐赠票据并缴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经济实体。本团体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第十三条(代表)机构可以依据本团体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历次活动方

10、案,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举办相关重大活动按照本团体重大活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进行考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在当年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报告,接受监事(会)质询与监督。第十四条本团体通过本团体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分支(代表)机构基本信息、工作规则、业务活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本团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写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开展活动等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分支(代表)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第十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拟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内容等事项,可召开分支(代表)机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并在做出决议30日内向本团体秘书处递交变更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作出的予以终止的决议,按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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