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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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民法典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房屋租赁是按房屋现状公开招租的,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已作了充分的了解。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房屋租赁范围该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m2o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自年月_日到年月_日止。第三条房屋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用该房屋仅作为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如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加固或增设相关消防通道等设施的,均由乙方自

2、行投入解决,与甲方无涉。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出租房屋租金采取按年结算的方法,先缴付租金后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权。该房屋租赁第一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二年起每年租金按上一年的比例逐年递增,即第二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三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第四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五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应于一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账户信息:),第二年起乙方务必提前半个月(即月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上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按规定凭缴付租金发票和招租成交确认书等与乙方签订合同。第五条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必须先向甲方

3、交付首年租金的25%作为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元(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查实除用以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未履行事项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拆迁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房屋拆迁经济补偿金、经济补贴费和设施补贴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二)甲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给乙方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在租房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房屋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责任,不得利

4、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时,乙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部分(包括装潢部分),无偿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不补偿新增资产和装修费用。如乙方擅自拆除或恶意破坏不动产(包括装潢部分)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样,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四

5、)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五)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六)乙方应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有关部门责令要求其整改,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租赁期满(一)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拒不腾退的,应按拖延部分时间向甲方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

6、应付租金的三倍计算),并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可根据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与下一轮招租工作。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L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3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4 .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第十条违约条款(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

7、.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的;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产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给第三方的;3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4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 .乙方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甲方书面同意书履行的;6 .乙方逾期支付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清洁费、水电、通讯等其他所有费用超过2个月或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二)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房屋的,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二条其他(一)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甲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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