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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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为先导,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章程、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

2、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

3、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

4、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冬学期开学时,学生缴足本学年各项应缴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到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缺旷论处。各培养单位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研究生管理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

5、年,部分专业为2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提前一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年限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缺旷。第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培养单位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管理处批准。第十三条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

6、。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培养单位批准,三天以上须由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管理处批准。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培养单位销假。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缺旷论处。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培养单位备查。第十五条研究生按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计划执行。第五章缓考、重修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第十七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应当重修。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八条研究生按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

7、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1、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鼓励学生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和加强实践,学生在校期间可休学创业,并适当延长学习年限3年。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3、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个月的;4、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

8、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一般休学不超过2学年,因创业休学不超过3学年。第二十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经主管教学的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3、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4、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和监护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

9、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学生按第二十一条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管理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2、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管理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3、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研究生院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10、,取消学籍。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环节、各阶段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五条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成年直系亲属意见,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管理处

11、审核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培养单位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研究生管理处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贵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1、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培养单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2、退学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

12、和限期离校事宜。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3、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年,或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八章出国(境)学习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批准。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第二十八条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换生,其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

13、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九条出国(境)学习的,按校际交流协议规定进行课程互换和学分认定。第三十条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处理。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各个培养环节,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学位)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四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培养单位申请,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核后

14、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符合贵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未取得学位证者,毕业后2年内如达到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但未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贵州省教育

15、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的通知执行。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注册备案。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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