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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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教(2022)51号)各高等学校:现将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教育厅2022年12月23日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陕西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教师、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高校深度融入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驱动奖和科普奖。第三条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

2、、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四条陕西省教育厅设立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第五条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参评成果的学科分布情况,聘请相关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各奖项拟授奖成果建议;(-)研究审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对奖励工作提出

3、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参评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高校是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负责推荐工作的组织,并对申报人资格、参评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七条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参评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应为在陕高校全职教师或科技工作者,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在陕高校。参评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创新有实质性贡献,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第八条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以下研究成果:(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成果,主要包括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前瞻性、理论性重要发现和发展,有新的科学

4、认识与创见的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 .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2 .相应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正面引用、评价或者应用,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类成果,主要包括运用科学技术做出的具有创造性、效益性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品种和新系统等已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 .有重要技术创新,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创造性的将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

5、广应用,整体研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2 .已获得国家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标准规范等;3 .相关成果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三)软科学类成果,主要包括为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评价、调查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有较大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整体研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2

6、 .研究成果经过学术评价,被相关部门采纳,并在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应用,已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九条创新驱动奖授予在推动我省秦创原建设、创新产业链深度融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动本省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在创新实践中,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第十条科普奖授予以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主要包括科普图书、科

7、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方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果达到同类的优秀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应为已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十年之内的科普作品,普及面在国内外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为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做出了很大贡献。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第十一条省教育厅评奖前向社会公布推荐和评审规则、程序,明确推荐要求。第十二条申报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推荐高校对申报人参评资格、思想政治、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参评成果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和实用

8、性;对参评成果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无异议后方可推荐。有合作单位的成果,推荐高校须征得合作单位同意。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成果内容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参评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办法所包含的奖励:(一)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三)完成人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加评奖活动的;(四)已获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厅局(地市)级奖励的;(五)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六)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或未经

9、合作单位同意的;(七)成果获得政府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支持,但计划项目未结题的;(A)有违反其它规定情形的。第十六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参评成果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七条评委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分组评审。评委会专家与参评成果完成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建议授奖成果,经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定。第十九条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由省教育厅发文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公示及异议处理第二十条推荐高校和完成单位对参评成果有关情况进行推荐前公示。推荐前公示提出的异议

10、,由公示单位负责处理。第二十一条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按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第二十三条涉及异议的任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或延误。第二十四条参加异议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凡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奖励的,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本奖励的资格。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本奖励的,经核实,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参与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由所在单位按依法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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