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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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政策法规科2013.02,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的重点及相关职责、流程。青岛李沧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三、所得税汇缴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一、收入相关问题,收入相关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28号);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70号)等,一、收入相关问题,一、销售商品(包括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一)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A、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B、用于交际应酬;C、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D、用于股息分配;E、用于对外捐赠;F、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例如用于对外投资,2009年汇缴问题解答),一、收入相关问题,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注意有条

3、件。(公允价值原则)(二)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一、收入相关问题,(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一、收入相关问题,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

4、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一、收入相关问题,(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

5、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可凭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支付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一、收入相关问题,(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

6、,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一、收入相关问题,二、提供劳务(包括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会计和税收均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一、收入相关问题,三、资产转

7、让收入的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青国税发20131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股权转让(包括增资和减资)应按照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监控手续。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扣除为取得该项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所得时,不得扣除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分得的金额。代为偿还债务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

8、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一、收入相关问题,四、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判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补贴、土地返还款、税收提成返还等)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9、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收入相关问题,不征税收入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

10、业当年收入总额。3、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收入相关问题,五、其他收入确认问题 特殊行业如房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已办理了竣工备案,但是部分开发产品没有收取全款,仅部分收取或者取得定金,如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即达到了完工标准,当年度需要计算结转完工销售收入。属于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区

11、分不同收款方式确认收入实现。对于虽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已取得的收入,包括订金,应确认为完工销售收入,同时相应配比结转扣除成本。,二、税前扣除问题,扣除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七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 扣除的内容:成本,三项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差异:据实扣除项目,限制性扣除项目,加计扣除项目。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协调: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12、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二、税前扣除问题,一、工资薪金、社会保险及以工资薪金为计算扣除基数的费用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字2009242号)。总的原则: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

13、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税前扣除问题,关于季节工、临时工 与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

14、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关于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中的退休退养人员不仅包括本企业退休退养人员,还应包括社会全部退休、退养人员。,二、税前扣除问题,关于是否需要备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1号):“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

15、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问题:1、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以及另行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费用的性质、用途等区分为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2、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为劳务派

16、遣单位派遣用工所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单位直接支付),作为其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计入其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计算基础。,二、税前扣除问题,3、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因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货币福利和实物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派遣单位不再税前扣除所派遣员工的职工福利费等费用。4、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应当取得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发票应当分项注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17、、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管理费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关于职工工资基数: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比如加计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基数如何计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国家

18、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税前扣除问题,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19、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字2009242号)。社会保险: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出范围: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支出范围: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总工发199822号),二、税前扣除问题,

20、二、以税收口径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算扣除基数的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在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所称“筹建期间”,指工商行

22、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批准企业筹建的期间。,二、税前扣除问题,三、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

23、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

24、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二、税前扣除问题,五、借款费用:一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在

25、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

26、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二、税前扣除问题,向个人借款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27、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二、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方法参见国税函2009312号)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

28、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相关合法凭证。,二、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之间发生无偿借款: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无偿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

29、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是否可以成为扣除凭证: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企业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二、税前扣除问题,六、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

30、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七、资产损失将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

31、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已符合税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改审批为申报: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申报程序:向税款征收机关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

32、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清单申报:列举式,大致相当于原自行计算扣除范围。专项申报:清单申报以外。,二、税前扣除问题,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

33、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二、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

34、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二、税前扣除问题,九、扣除的凭据凭证的种类:1、发票。2、境外签收单据。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4、税收票证。5、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6、接受捐赠专用票据。7、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8、企业自制凭证。9、其他凭证。凭证的提供时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二、税前扣除问题,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的处理:不得税前扣除。在以

35、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 企业可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二、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 税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业在不同年度在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对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的情形。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必须还原到该项业务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三、税收优惠问题,一、税收优惠概述,三

36、、税收优惠问题,一、申报要求的变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经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以及信息采集表。网上申报实现的功能(见视频演示)。,三、税收优惠问题,二

37、、过渡期税收优惠享受“两免三减”及15%低税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为最后一年,应按25%税率全额或减半征税。,三、税收优惠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目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如何享受: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当年进行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照小型微利

38、企业申报,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三、税收优惠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39、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5%+10%)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三、税收优惠问题,四、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40、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支出,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凡符合规定项目定义和范围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定义和范围的,则不能享

41、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税收优惠问题,企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包括产品、半成品以及计入研发支出的其他项目,凡能够取得价值补偿的处置收入,其对应的研发费支出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首先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即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未设置研发费用会计科目或者虽设置科目但没有进行明细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其次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例如:在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方面的加计扣除仅限于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部分,对研发后最

42、终构成产品实体且用于对外出售的产品、半成品等项目,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三、税收优惠问题,五、农林牧渔业优惠关于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

43、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三、税收优惠问题,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227号文件取代财税 20081号文件问: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前,在2011年以后继续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适用软件政策?解答: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

44、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三、税收优惠问题,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问: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45、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因此,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三、税收优惠问题,七、优惠的几个具体问题季报时可

46、以享受的优惠: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抵免等明确规定在年度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外,对其他税收优惠,纳税人按规定在履行相关备案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均可在季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优惠项目的追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新批准的经营项目,凡因国家的优惠目录等配套政策当时尚未公布,无法判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造成企业暂时无法执行国家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可在国家相关文件公布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并可按规定追补确认评估税款是否享受减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

47、业,依法继续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四、征收管理问题,一、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问题?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汇总至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如该分支机构能够证明其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不属于总机构汇总范围(如挂靠等),可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四、征收管理问题,二、政策性搬迁新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定义: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48、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四、征收管理问题,搬迁开始之日:“搬迁开始”之日可依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起始之日与实际搬迁之日孰先原则。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完成搬迁:符

49、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后,企业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四、征收管理问题,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问题?答:鉴于目前市局已开发市内汇总纳税系统的监控查询系统,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已就分支企业的申

50、报情况进行单独申报反映,因此为减少工作量,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将关于总分机构办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2011年第4号)中关于“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的规定,改为不再向纳税人出具纸质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而是通过汇总纳税监控系统出具电子确认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系统,对分支机构未申报情况应及时处理。上述工作由各局户籍管理岗根据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市局将通过监控查询系统对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确认单出具和分支机构未申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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