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资源的基本法律制度1.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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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老子第九章,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锐之,不可长保。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1持:保持。盈:满。2已:停止。3揣:藏于衣内。税:通行本作“锐”,尖锐。4金玉:宝物。5富贵:有钱、财、物,比喻精、气充盛。6功遂:遂,成功。,“持而盈之,不如其已(停止)”。事物的发展无穷无尽,永无止境。所以妄求满而足,以为能满足,是不明智的。与其追求满足,不如适可而止,以不满足为满足。这两句最有哲理,最具思辨性,是全章的总纲。“揣(chu,通“锤”,击打)而锐之,不可长保”。锤击打磨可以造就利器,可以使利器更加锐利,但不可能使它永远锐利,使用、

2、磨损、锈蚀都会失掉锐利。有时过分的锐利,反而可能失掉坚固,从而毁掉锐利。做人也是这样,一个人不可能样样第一,永保第一。所以,不能锋芒过甚。,“金玉满堂,莫之能守”。满堂金玉,人之所欲。自古及今,搞得金玉满堂的人,都想永远保有,并惠及子孙。可是,或随即失之,或子孙失之,甚者因福得祸。所谓富不过三代,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所以,满堂金玉者如能以之造福社会,才是大聪明。“富贵而骄,自遗(wi,招致)其咎(灾祸)”。富与贵常常并生骄与横,富贵者却往往骄横而不自知。富贵者本来就高高在上,招人妒忌。骄横则如火上浇油,肇祸就怨不得别人了。怎样才能避免失误呢?老子认为要“功成身退”,现代社会则有任期制等法律制度,

3、在自己“不知其已”的情况下主动帮助你停下来。,上节课回顾,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中比较成熟的制度: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资源重点保护制度、环境资源补救和补偿制度。,环境资源规划制度,几种主要的规划制度: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4条)。2、国土规划(1)优先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2)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3)限制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

4、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 系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4)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3、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4、自然资源规划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都对资源的利用专章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划,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某项认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的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通用定义:EIA(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最早

5、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日本、泰国等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制度。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分类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一是,对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政策、计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称战略环境评价,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是面向政策、规划

6、、计划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战略层次的延伸和拓展.它使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避免、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重大负面影响 二是,对开发建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比较,环评的时间不同。规划环评是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的。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阶段完成的。并且对规划环评必须要有公众参与(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建设

7、项目流程: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总体设计获批准后将进入实施阶段 如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必须在项目施工之前完成。,法律形式不同 规划环评只有一种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和要求不同(环评法中明确地引入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规划环评的必经程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1)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轻度环境影响

8、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不需要环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

9、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10、,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专项规划(非指导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结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由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

11、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时间分别为自收到报告书(表)之日起60日、30日和15日内审批完,审批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需要重新报批,或者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应重新审核。,5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序或非法定方式,参与环境影

12、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方式,调查公众意见:调查问卷咨询专家意见:个人咨询或集体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与后评价,规划的跟踪评价(重大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后评价(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后的跟踪检查,环评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环评师。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该考试包括如下四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试成

13、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环评师报考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4、取得环境保护

14、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环评师挂靠费用,年薪3-8万。最低起步价3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三、“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止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

15、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意义:(1)是我国在实施污染控制与管理过程中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2)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结合,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律制度;(3)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干预的重要手段。“三同时”制度的不足(1)立法欠完善,未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等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2)责罚机制不完善;(3)执行难,“三同时”制度的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是

16、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7、部门同意。”*,“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

18、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

19、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内涵“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的首创,是我国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形成新污染的根本性措施和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只有将这两个制度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轻污染,保护好环境,垃圾场污染磁湖,黄石市拟选新址,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

20、性垃圾场,待西塞山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然而,这一临时性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出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思考:1、本案垃圾场的行为是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是“三同时”制度;2、“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何区别?,案例 环保局在对某工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工厂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但经过检测,环保部门发现该工厂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标。问

21、:环保部门是否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对该工厂进行处罚?,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37条)。该条规定了两个适用条件:其一为排污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二为“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照案例,不能适用该条进行处罚,但可以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某预制板厂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受处罚案,案情简介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王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天玉养鸡场,至1991年

22、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两千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15万元。1991年下半年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 800只小鸡被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 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正在下崽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白天黑夜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丈夫李天玉住院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王珍来环保部门申诉,

23、要求被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市环保局查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1992年7月初,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勘察看到,预制板厂一台搅拌机确实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迁和流水痕迹,震搅器远端距上访人家40米远,由远而近移动式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裂缝,局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强烈,令

24、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察结果作了记录并拍照取证。,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生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7条规定。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先后深入到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前,经营状况直很好,很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纷纷死掉,猪不长膘,养鸡场渐萧条倒闭。当问到上访人当时为何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来从一本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现场勘察、监测、走访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

25、存在,如不尽快解决,确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9条,并依照某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环保局于1992年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环发(1992)第3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决定,具体内容为:,(1)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除危害,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纳给市环保局。(3)由被访单位按

26、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简要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三同时”制度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在本案中,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对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项目的设计、施工到投入使用并没有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

27、行评估和及时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工厂投产后的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活,并给上访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上访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环境损害发生后,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处理或是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受害人在发现自己人身、财产受损后,可以自行找到加害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经协商,依法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

28、见,并实际履行,那么就无须进一步要求行政调处或者到法院去打官司。环境侵权发生后,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向法院起诉时,当事人还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行政救济最终解决了问题,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市环保局作出的责令被访单位立即停产,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不许生产的决定是正确的,符合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按照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是否合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对财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的客观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是全部损失,则应该让被上访人全额赔偿,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数额高于实际损失,则按实际全部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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